大众传媒机构及其从业者作为传媒的绝对主体,对整个传播过程及效果负责。然而,一个健康道德的大众传播活动绝对离不开受众的参与。目前,我国大众传媒的种种失范现象与受众的知识水平不高和责任意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首先,受众的不当需求煽动了传播者的利益心。受众的心理一般包括认知心理、好奇心理、从众心理、表现心理、移情心理和攻击心理六个方面,而“使用与满足理论”告诉我们,受众的这些心理需求极大地左右着新闻传播活动。当前,低俗煽情的花边新闻、全民狂欢的选秀pk、拜金享乐的电视相亲、家庭纠纷的现场再现、明星隐私和娱乐八卦,表面看来是媒体为了收视率、点击率的商业作为,但其中受众的不当需求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没有受众热情的心灵浇灌,也结不出如此的朵朵奇葩。
其次,受众的责任意识淡薄纵容媒体为所欲为。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从来不是被动消极的,不仅如此,受众还应为营造健康和道德的传媒环境承担责任。正如理查德·约翰尼斯所说的:合理怀疑和适当反馈的道义责任。“怀疑”和“反馈”既是对媒体是否合理使用权利的理性监督,又是对受众自身“知情权”“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因此,受众的责任也是一种权利的体现,但恰恰是这种责任和权利在我国当前的受众群体中常常被忽视。一方面,当某些体将社会责任抛诸脑后,置公众利益于不顾时,公众缺乏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公众不能积极主动地融入到大众传播活动中,对媒体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最后,新媒体时代非职业化的传播个体加速了媒体乱象。随着传媒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新媒体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我们不知不觉地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的新媒体时代。新媒体的交互性使传统线性的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信息发布的门槛不断降低使得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大众传播活动的重要角色。在这样一个“人人皆记者,个个是编辑”的传播环境中,更加凸显了传播个体媒介素养的重要性。然而现实情况是传播技术的更新及其可能引发道德问题的速度远远快于传播个体责任意识觉醒和媒介素养提高的速度,当非职业化的传播个体成为一种普遍,而有效的监督机制又尚未健全时,传媒道德责任失范则会变得更加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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