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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责任研究:主体责任认知偏差

更新时间:2025-01-18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职业精神要求传媒从业者客观、公正、真实地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传媒职业精神。舒德森认为保持新闻客观性的重要机制就是通过教育和职业培训,培养传媒从业者科学客观的职业态度,在新闻报道中放弃个人喜好和情绪。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新媒体信息发布门槛的降低实际上带来了大量非专业化、非职业化的信息主体。

传媒的道德责任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力量,更是一种道德的权利和能力,道德责任的实现“一方面不能离开利益来谈论,否则只是虚假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又不能把责任的实现局限于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为这种实现最终只能导致市侩主义和唯利是图,责任的崇高性将会荡然无存,人的自由重新会被经济利益所囚禁。”[7]大众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整个大众传播活动中重要的信息发布端,他们所秉持的专业精神和道德责任感,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引领和道德追求都是至关重要的。而当前,许多媒体并没有真正认清自身的角色和身份,在激烈的竞争压力和利益的诱惑下,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常常被放置一边。当公共产品越来越商业化,当“无冕之王”沦为“新闻民工”,当“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职业追求被“封口费”和权钱交易所淹没,大众传媒的专业精神和道德责任感充其量只是一个美丽的标签。

新闻职业精神要求传媒从业者客观、公正、真实地服务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有人认为根本不存在绝对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因为从业人员在选择报道题材和新闻制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掺杂自己对某一事物的立场和观点。确实,处于社会整个价值体系中的新闻报道,要想保持价值中立是很困难的。但客观、公正、真实作为一种职业理念和价值观,理应成为每一个传媒人在实践领域的价值追求。事实上,我国历史上也不乏这样的人物,例如俞颂华、范长江等。

因此,新闻职业精神更多关注的应该是具体实践领域中,在操作规范和职业纪律上如何保持新闻事件的本真面目,尽量达到公平客观。我国传媒领域的实然表明,很多传媒从业者都非常缺乏这种职业精神,除去隐性不可避免的影响因子外,还有很大一部分从业者没有意识到保持客观中立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守则。(www.xing528.com)

另外,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传媒职业精神。新媒体对新闻职业精神的解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职业化传媒机构的身份和权力形成冲击。舒德森认为保持新闻客观性的重要机制就是通过教育和职业培训,培养传媒从业者科学客观的职业态度,在新闻报道中放弃个人喜好和情绪。这样一群职业化的从业者形成专门的传媒机构,进行自主独立的职业化新闻生产活动。然而,新媒体将新闻生产的大门向所有公众打开,新型的传播交往方式不仅对传统新闻制作生产程序形成冲击和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媒作为专门职业化机构的专属权力,甚至出现传媒从业者的身份危机。

另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下,公众被赋予更多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逐渐高涨,而新媒体技术也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沟通交流平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新媒体信息发布门槛的降低实际上带来了大量非专业化、非职业化的信息主体。这些信息主体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规约,甚至缺乏根本的理性精神和自律意识。随意性的信息主体涉足新闻行业不仅打破了传统的新闻生产模式,甚至引发了“怎样的信息是新闻”“哪里发布的信息可称之为新闻”等基本理念问题的讨论和重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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