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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法匮乏传媒责任伦理研究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我国,至今仍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有关媒体制约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都是零散分布在其他法律文件中。然而,在历时三十多年之后,中国新闻法仍然是有花无果。首先,现有的行政法规缺乏应有的法律色彩。中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多层级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却不少,这些法规在规范新闻行业具体行为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意义。其次,我国现行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执行效力低,立法思路缺乏全局性。

中国新闻法匮乏传媒责任伦理研究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社会舆论的利器,媒体的角色和身份决定了其权力、自由和责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些一旦缺乏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势必加大国家和社会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监管成本,同时也不利于大众传媒自身的健康发展。“新闻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利益与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新闻传播各方关系而调控新闻传媒的法律制度。”[4]早在1776年,瑞典就出台了《新闻自由法》,这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新闻法。其后,随着新闻传播活动的不断发展,世界范围内相关新闻媒体的法律建设逐渐趋于成熟。而在我国,至今仍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有关媒体制约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都是零散分布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孟德斯鸠曾说,“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5]。我国传媒法的缺失使新闻自由得不到保障,媒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和约束,当“权大于法”“人情至上”成为行政管理社会交往潜规则,当媒体权利和责任在法律的盲区失去平衡,当现行有限的新闻传播制度缺乏刚性和严肃性,媒体往往容易走向自由、权利的两个极端,因此传媒责任缺失、道德失范现象频频出现便不足为奇了。

马克思说:“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东西在一个国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6]尽管自改革开放伊始,社会各界对《新闻法》出台的呼吁就没有间断过,甚至成立了专门的新闻法研究室,并且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的数次修改。然而,在历时三十多年之后,中国新闻法仍然是有花无果。目前,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不少,但在实际执行层面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对一些长期存在的顽疾和新形势下不断涌现的问题,常常显得力不从心。

首先,现有的行政法规缺乏应有的法律色彩。中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多层级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却不少,这些法规在规范新闻行业具体行为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传统思维在传媒的监督、规范及管理上也有直接的影响,“以正面宣传为主”“稳定压倒一切”“只搞条例不搞法”成为上级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常规性行政规约。这种限权性的规范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可能是新闻报道权利畸变,一方面,新闻报道权在“红色指令”的压制下长期处于缺钙状态,另一方面,容易诱发个别对新闻报道拥有控制权和决定权的人或部门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事件。(www.xing528.com)

其次,我国现行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执行效力低,立法思路缺乏全局性。纵观目前我国种目繁多的传媒法规可以发现,普遍存在“法出多门,法理不一”的现象。立法思路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滞后,而且缺乏统一协调性,法规之间不配套,职能部门监管出现交叉甚至冲突,致使很多明显违规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第三,传媒经济形态的改变和新媒体的涌现,使传统监管陷入捉襟见肘的局面。随着传媒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媒逐渐走向市场化、产业化、集团化,传媒在自身经济形态发生改变的同时要遵从市场经济的规律,而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源于行政规章立法思路的传媒监管模式和管理标准,显然应付不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大众传媒频频出现的利益纠葛和道德问题。同时,网络媒体、数字媒体以及手机新媒体的广泛运用,也给传媒监管和传媒立法提出了新的问题。新媒体技术使用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道德和法律问题,远远超出了传统行政法律条规的预期,很多互联网、手机的相关条例常常是问题出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或者对社会已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时才迟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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