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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位的传媒责任制度-传媒责任伦理研究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传媒领域的责任制度建设出现责任制度匮乏和责任制度滥用二者并存的现状。一方面,传媒主体角色不清,责任分配不明,容易出现责任推诿或责任多头现象。同时,传媒的责任监督和赏罚机制极其匮乏。责任制度最主要的目的不是为了追究事后的责任,而是要明确各方职责,以预防不利后果。另一方面,现行的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责任规范泛滥。设计责任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人所用,而不是成为管理者的手段和工具。

缺位的传媒责任制度-传媒责任伦理研究

“人类社会的演进也就是责任和义务原则制度化的过程”[2],传媒的道德责任实现需要经过自身制度化的过程。这里所说的责任制度是区别于政治、经济等外部制度环境而言的、居于低层次、以禁令形式出现的制度化的道德责任要求,表现为传媒领域的职业命令性要求或与之相关组织的规范。加强传媒领域的道德建设要将责任置于首位,而这就需要“一是在理论上重视道德责任范畴的研究;二是在实践上重视责任制度建设和责任主体的道德责任感的培养。”[3]目前,我国传媒责任伦理体系建构恰恰在这两方面做得很不到位,关于传媒责任伦理的理论研究在上文已经谈到,而责任制度建设的缺位则是传媒领域道德频频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传媒领域的责任制度建设出现责任制度匮乏和责任制度滥用二者并存的现状。

一方面,传媒主体角色不清,责任分配不明,容易出现责任推诿或责任多头现象。同时,传媒的责任监督和赏罚机制极其匮乏。目前传媒机构的监督方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而来自于行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十分微弱。我们看到的现状是,在传媒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媒体迫于市场的生存压力频打政策的擦边球。虽然传媒主体责任身份不清晰,责任意识薄弱是导致媒体乱象的直接原因,但监督和赏罚机制匮乏或存在漏洞,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媒体的不正之风。责任制度最主要的目的不是为了追究事后的责任,而是要明确各方职责,以预防不利后果。新媒体时代的技术运用加大了传媒的风险指数,对于制度的设计者来说,具有前瞻性的眼光,运用技术手段对媒介风险进行预警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现行的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责任规范泛滥。设计责任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人所用,而不是成为管理者的手段和工具。当前我国传媒领域的责任规范出台不少,但真正深入人心具有可操作性的却不多,很多条例规范都是从管理者而非专业的角度出发,表现为充满政治色彩的行政命令。同时,一些现行的行业规定因为缺乏时代性,在实践操作中,早已失去效力,甚至变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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