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中西传统伦理责任观的理论基础不一样,他们各自的责任指向也是不同的。在传媒领域,西方社会责任理论和传媒专业主义无论是从理论分析角度还是实践指导层面,其宗旨就是实现新闻自由。而中国的传媒责任观与西方不同,无论是传媒机构本身还是其中的每个传媒从业者,其责任指向从来都是他人、社会等群体利益。因此,遵从秩序、维护和谐既是责任目标,又是实现责任目标的方式。
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作为一种自然因素,决定了社会的价值导向必然走向整体主义。建立在血缘家族伦常关系基础上的“天然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基本道德原则。在封建社会中,个人始终都是缺乏独立精神的共同体的附属物,其价值的实现在于实现封建家族和君主的利益,有利于维护等级秩序的行为则被定义为善的行为。这种群体主义、整体主义的文化基点决定了群体利益才是责任指向的终点。只有群体的利益才是最为真实和本质的存在,个人只不过是群体的附属。群体在个人和群体的关系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于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44]因此,“在这样层系组织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离了五伦,别无组织,把个人编入这样的层系组织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课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如为父则有父职,为子则有子职。为臣则应尽臣职,为君亦然”[45]。因此,中国式的责任或是对君主尽忠,对父母尽孝。中国式的责任从不指向自己,即使也有儒家爱护自己生命的自我责任,那也是因为“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的孝责任的折射。因此,中国式的责任源动力是光宗耀祖或者“治国平天下”后的名垂千史。并且,这种责任的范围绝不仅限于人事界,而是扩及整个宇宙,“宇宙内事,即己分内事”[46]。
基于这样中国式的责任观,我们就不难理解和分析中国传媒责任观的责任目标问题了。总体而言,无论是古代的进奏院还是近现代职业化的新闻媒体机构,都和政治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其与西方媒体截然不同的身份决定了中国的新闻媒体责任指向更多的是社会、国家利益,而非传媒本身。作为职业化的传媒个体,其职业精神中很大一部分责任感来自于为他人、社会和国家负责,这与中国自古以来的道德本位价值取向有很大关系。尽管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报纸的国家,但封建的土壤并没有培育出具有新闻专业主义的传媒机构和从业者。长期以来迫于皇权的压力,所有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都需要无条件地服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对朝廷尽忠尽责,自由和责任处于极度的失衡状态。到了近代,“睁眼看世界”的读书人,背负着深沉的民族责任感和热情的爱国主义情怀,以“师夷长技以制夷”“有益于国事”为目的,开始了国人办报的征程。
纵观整个近现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史,从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抗日战争,直到新中国成立,无论是政党报刊,还是私营报纸,无论是党派领袖,还是报业精英,在民族危难和国家荣誉面前,始终都以民族大义和国家利益的大责任观为精神主线。当代的大众传媒在走向国际化的同时,身份更加多元,但几千年来根植于中国人心中的社会责任感仍然保持着极大的惯性,这一点在传媒人身上更有所体现。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主张“静”的和谐统一,通过调和、持中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种主“静”的思想要求每个社会个体通过自身的自我调整,服从群体的利益,表现为对现成道德规范的遵从,而主“静”的思想体现在社会机构层面,就是主张与其他子系统的合作与协调,从而达到统一和谐。因此,中国的传媒责任观,仍然是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大责任精神,其责任指向是整个社会的群体利益,相对于西方来说,多了一份忧患意识,少了一些专业精神。(www.xing528.com)
和中国道德本体论不同,西方在处理人和道德关系时,强调个人的中心地位。西方伦理文化中以实现人的幸福和自由平等为最终的价值目标,在处理自由与责任关系时,自由权利始终具有优先性,因此,西方的责任指向是个体的自由和幸福,责任的承担也落实在每一个实在的道德主体身上。早在古希腊时期,智者学派就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伊壁鸠鲁也曾说“快乐是天生的最高的善,而美德是获得快乐的手段”,这些都指出了人作为目的性存在的意义。到了近代,霍布斯提出自然法理论,通过订立自然法条文,以禁止人们去做伤害自己生命的事情。霍布斯认为人们寻求和平、履行契约,其根本是实现自我保护和利己的需要。在此之后,尽管霍布斯的道德工具论得到不断的修正,但始终遵从一条线索,即只有人及其需要才是根本目的,道德只是人实现目的的手段。以个人为根本的西方伦理文化也崇尚自由的本我,自由是道德主体的根本权利,也是道德主体履行责任的根本目的。西方文化主张自由是道德主体最首要的权利,也正是因为道德主体有自由意志和行为选择的自由,每个道德主体都要对自我负责,是责任承担的真实个体。
西方的传媒责任观主要表现为,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无论从其时代背景还是理论本身来考察,都明确地指向新闻自由这一目标。依前文所述,西方伦理文化表现为强调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反对束缚的个人中心主义。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使“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自然法权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为西方的新闻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基础,直至今日仍然是西方所推崇的传媒指导思想。新闻自由主义理论强调人人都有出版言论的自由,报刊是人们发表意见和交流思想的自由市场,每个人在这个“观点市场”里因各自具有理性而能够对善恶进行判断,并能“自我修正”。新闻自由主义理论谈到报刊的责任就是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而不是强行灌输,以此保证每个人思想的独立和新闻的绝对自由。新闻自由打破了西方封建专制的新闻事业传统,但由于其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新闻自由泛滥,阻碍了西方新闻事业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然而尽管如此,社会责任论并没有转变其责任指向,其最终目标仍然是实现新闻自由。
事实上,西方社会责任理论是对新闻自由理论的修正而不是否定。它强调媒体要兼顾自由和责任,使媒体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理论遭到质疑的关键时刻,社会责任论恰到好处地出现,也为新闻自由指明了一个发展方向,因此,社会责任理论才会同时被称为传媒新自由主义理论。就像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的序言中所说的:“新闻及出版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尊崇与宣示的所有自由权利的试金石;因此,和平的增进与维护,必需新闻及出版自由。当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经常自动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道德义务,忠于事实,以及在报道、说明和解释事实中追求真理时,这项自由将获得更好的保障。”[47]可见,西方传媒责任观的责任指向自始至终都是使新闻自由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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