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在《汉语大辞典》里的解释是:做好分内之事,并为未做好分内之事而受到谴责和惩罚。这里的“分”实际上就是角色的意思,说明责任是与角色密切相关的。按照社会学角色理论分析,角色是责任的逻辑起点,因此,要厘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众传媒责任思想,首先要对传媒的角色和身份进行正确的理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的转型,我国新闻传媒的角色和身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也引起大众传媒责任和功能的相应调整。就目前我国传媒的属性来说,传媒的角色在政治、经济和公共服务上都有所体现,因此,总体说来,传媒应当承担的责任有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任何国家的传媒或多或少都作为政治的工具而存在,只不过受政治权力控制的程度不同而已。我国的新闻传媒与政治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古代的官报基本是作为统治者教化天下的意识形态工具而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新闻传媒的身份是纯事业体制,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承担着政治宣传的重大责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媒逐渐走向市场,产业属性逐渐凸显,但这并不代表传媒政治责任的削弱甚至消失。传媒体制改革始终是在政府的主导下的渐进实施,这就意味着媒体始终具有政治导向功能。自1978年的传媒体制改革至今,尽管在传媒市场化、产业化、集团化的过程中,有部分新闻媒体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媒介所有制的核心仍然是国家所有。无论是“党管媒体”还是“党办媒体”,无论是“宣传本位”还是“信息本位”,新闻媒体作为党、国家和人民的喉舌的性质始终都没有改变。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新闻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92年。在这一阶段,我国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型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体制逐渐被确立。1978年基于《人民日报》等8家大的新闻媒体的联合申请,我国开始实行媒体“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针,其内涵是:“新闻媒体机构在保持所有制基础、政治立场和编辑方针等事业基本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在经济管理体制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23]第二阶段是从1992年至2002年。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报刊被批准可以进行商业化运作而被正式纳入第三产业队伍,传媒业打开事业和企业两种身份并存的局面。第三阶段是2003年至今。2003年,中央先后出台了两个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文件,一个是《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另一个是《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自此,党报、党刊也可以实行宣传、经营两分开的体制,企业和事业身份共存。
回顾之前的新闻体制改革之路,不难看出,我国的新闻改革是通过观念的变革来推动新闻媒介的改革的,这个“观念”实际上就是意识形态观念。实事求是地说,整个中国的改革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对于新闻改革来说,政府始终把握着改革的整体路径及程度。新闻改革朝哪个方向走,是渐进式还是激进式,基本都在政府的掌控之中。尽管随着一系列改革文件的出台,政府对传媒实行资源释放和逐渐放权,但总体来说,中国新闻改革的发展始终都有一个限定的空间,即新闻媒介作为“党的宣传工具”这一基本原则不动摇。大众传媒的政治属性身份不因改革而变化,政治责任是强制性的规定,它要求大众传媒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旋律、确立意识形态主导地位,以维护社会的政治制度稳定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为自身的政治责任。
在第一章我们分析了我国大众传媒一个很重要的属性就是产业属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十分重要的市场主体,大众传媒的经济责任具有特殊性,并且不容小觑。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媒业,财政依靠政府拨款,不具备产业属性,经济责任自然无从谈起。1978年的传媒体制改革推动着我国媒体向市场化小心翼翼地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随着之后的一系列改革文件出台,我国传媒的产业化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媒在充分利用资源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如今我国的传媒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大众传媒的产业属性不断彰显,对其经济责任的划分和研究也随之越来越受到学界和业界的重视。传媒经济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经济,传媒经济具有政治经济、商品经济和文化经济等多重属性,而从本质上来说,传媒经济实际上是一种舆论经济。(www.xing528.com)
基于大众传媒经济角色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其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传媒经济的一般本质来考虑,传媒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都是商品经济,需要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遵循市场规律,同其他一般市场经济主体一样自由进出、自主决策和自由选择。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传媒通过买方付费购买新闻信息产品和向广告客户出售版面等形式体现其商品经济的特征。从这个角度来说,传媒的经济责任来源于其在市场运作过程中所扮演的主体角色。传媒产品,无论是新闻、广告还是娱乐节目,其生产、销售、被购买、赚取利润的过程,只要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在奉行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同时,也遵守对他人和社会伤害最小化标准,就是承担其作为商品经济一般属性的责任。第二,从传媒经济的特殊属性来考虑,传媒又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传媒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舆论经济,这也就是说传媒谋求自身经济发展的本质在于运用舆论的影响力。传媒经济作为一种舆论经济决定了其文化信息产品的公共性特征,也决定了媒体将自身的公信力、舆论影响力作为实现经济行为和目标的重要手段。传媒的舆论经济生存策略也使得传媒不再以单纯追求商品经济效益为目标,而是需要具备高于一般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其社会责任也要高于一般物质性产业。
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来自于传媒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公器的角色。如前文所述,传媒的公共属性是现代传媒基于公众利益,在体制规训的传媒实践中表现的历史的、动态的、实然的属性,同时又具有独立、公开、批判的应然价值追求。因此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指的是大众传媒机构本身及其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公民社会的最大公共利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首先,大众传媒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大众传媒作为社会组织系统中的特殊机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当承担的一种底线责任。大众传媒可以说是一个具有抽象权利的组织,法律赋予了大众传媒充分的自由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媒体法律责任也是非常明确的。例如媒体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媒体作为信息传递机构,不得随意传播国家机密和可能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媒体既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又要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负责;既要为人们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又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主流价值观的传播;既要维护社会正义,又不能越俎代庖,滥用权力。大众传媒及其从业者的每一个新闻传播行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传媒法,但针对传媒领域的很多限制性规范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明确了传媒的法律责任范围,当然传媒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来说更有利于大众传媒责任的承担。
其次,大众传媒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前文我们曾说,大众传播活动既是道德的传播活动,又是传播道德的活动。媒体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公共属性体现在实现公民社会的最大公共利益,而这个过程本身就蕴含了对“公共善”的应然追求。大众传媒的道德责任来源于大众传媒主体是一个道德主体,这个主体既包括作为一种道德精神存在的大众传媒组织机构,又包括传媒机构中的每一个道德个体。大众传媒道德主体首先是在一个大的社会道德环境中进行新闻传播活动,道德主体具有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的能动性,因此其传播行为也必定会受到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道德的约束和评价,由此而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大众传媒的道德责任要求传媒自身的传播行为和传播的内容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它不仅要为自身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还肩负着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重任。大众传媒的责任是具体的和历史的,大众传媒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与其自身的身份角色密切相关。无论是政治责任、经济责任还是社会责任,都内在规定着大众传媒在对“善”的应然追求中其责任第一性的本质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