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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的责任内容-《传媒责任伦理研究》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传媒主体对匿名信息源主体身份的甄别与保护也是责任范围内的事,尽管这其中有很多困难。其次,大众传媒主体对监控客体的责任。因此,大众传媒主体的责任内容集中体现在受众客体身上。在我国,传媒主体的监控客体主要以政府行政机构形式存在,来自于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控力量相对薄弱。大众传媒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需要对社会的全体成员负责。

大众传媒的责任内容-《传媒责任伦理研究》

第一,大众传媒主体的职业责任。在传媒职业领域范围内,传媒主体与信息源客体、监控客体和受众客体之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道德关系(见下图),因此,传媒主体的责任内容最主要体现在具体实践活动中与大众传媒客体的责任关系中。

传媒主、客体关系图

首先,大众传媒主体对信息源客体的责任。大众传媒主体要充分尊重信息源客体的传播动机,很多时候,信息源客体并不是被动的被采访者,而是出于某种动机,主动向新闻媒体单位提供信息,以满足自身的传播需要。作为传媒主体,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信息源客体的传播动机,但是也要对其提供的信息加以有效的甄别和考量。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信息源主体可能存在对信息刻意遮蔽或者歪曲的情况。例如某些社会组织认为信息的披露会触及自身利益,从而在提供信息时采取半透明、半公开的态度,甚至为了遮掩事实而编造假信息。对于这种情形,传媒主体有责任揭露真相,甚至逆流而上,做社会正义的“眼睛”。另外,传媒主体对匿名信息源主体身份的甄别与保护也是责任范围内的事,尽管这其中有很多困难。很多时候,一些信息源客体并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对这部分信息源客体所提供的信息如何进行甄别,一直以来都是令业界困惑的问题。

其次,大众传媒主体对监控客体的责任。传媒责任主体不仅要对信息源客体负责,还要对监控客体负责。监控客体依据法律、政策、规范及道德等手段,对传媒主体的道德传播行为进行评价、约束或限制,以培养传媒主体责任意识、养成传媒主体道德的责任行为,从而营造良好的道德传播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传媒主体有责任和义务遵守监控客体的各项规约,在法律的范围内实行新闻自由,在道德的允许下从事新闻传播活动。此外,传媒主体也不是被动的受控方。由于一个社会制度的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落后的、不合理的制度不仅不能有效规约传媒主体,反而会制约大众传媒的健康发展。因此,传媒组织和个体有责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自身健康发展为宗旨,对不合理的制度本身及其设计者进行监督和提出质疑。传媒主体和监控客体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最后,大众传媒主体对受众客体的责任。受众客体是大众传播活动信息的接收终端,也是传媒主体最直接的服务对象。因此,大众传媒主体的责任内容集中体现在受众客体身上。大众传播效果理论经历了从“魔弹论”到有限效果理论,直到后来的适度效果理论和强大效果理论的发展,尽管受众客体的地位因理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人们对受众分析的热情,充分证明了受众客体对大众传播效果甚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基于这一点,宽泛地概括传媒主体对受众客体的责任,应当是尊重受众客体的现实心理需求和审美情趣,为受众客体提供最为优质的信息和作品。受众客体由于思想观念、行为习惯、认知水平和社会地位的不同,对新闻作品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要求传媒主体不仅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更要有“以人为本”的社会责任感。既要满足大多数受众客体的精神需求,又要为少数弱势群体、非主流群体的切身利益鼓与呼;既要传播高雅艺术,又要注意传播手段和方式的适用性;既要引领社会“善”的价值取向,又要敢于同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总而言之,大众传媒所有社会功能的表述均可体现为传媒主体对受众客体的责任内容。

第二,大众传媒主体的外延责任。从时间上看,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不再仅仅是人,也包括除人类之外的所有生物和大自然。人不是为了人类自身才履行义务、保护整个生物圈和大自然,而是基于大自然本身的要求。如前所述,传媒责任伦理是基于对媒介化时代的伦理反思,对大众传媒领域的责任问题进行理性的伦理追问。大众传媒责任伦理不仅关注所有参与大众传播活动中的道德主体在履行其角色义务时表现出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同时对传媒实践领域当下的伦理困境,以及由传媒新技术带来的不可预测的、未来的、远距离的传媒伦理问题进行责任指导。传媒责任伦理是从整体的视域来探究大众传媒与人、社会、自然以及未来之间的责任关系。因此,从责任对象上来说,传媒主体不仅要对信息源客体、监控客体和受众客体负责,同时也要对职业领域之外的整个人类和自然负责。从责任范围来说,传媒主体不仅要对当下的人类社会生活负责,更要以未来的事情为导向,以积极地、前瞻性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去实现对未来人类的尊重、责任和义务。

第一,信息源客体的责任。信息源客体是整个传播流程的重要开端,因此,信息源客体需要对大众传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负责任。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是否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其拥有的信息关乎社会公共利益,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特别是政府机构,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更是责无旁贷。因此,信息源客体首先要树立对社会、他人利益负责的责任意识。(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信息源客体有责任以诚实的道德品质面对新闻媒体,有责任向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真实的信息。责任和权利是相统一的,信息源客体在讲真话、说实情的时候,充分尊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知情权,同样,当任何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充当信息源客体的时候,他们也应当以事实为基础,否则就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道德权利,并需要为此负法律或道德责任。

第二,监控客体的责任。前面说到,监控客体是来自于传媒领域之外的对传播主体进行约束和限制的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当监控客体以国家和政府的形式出现时,它们所采取的一般是以法律、政策和规范等制度化手段来约束新闻传播活动。当监控客体以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形式出现时,采取的更多是一种非制度化手段对传媒组织机构或个体的新闻传播活动进行道德评价或行为引导。在我国,传媒主体的监控客体主要以政府行政机构形式存在,来自于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控力量相对薄弱。国家和政府作为传媒主体的主要监控客体,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规律,既不对传媒主体进行事无巨细的横加干涉,又不能放任新闻自由的滥用和权利的膨胀而坐视不管。监控客体的责任应当是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对传媒主体及传媒领域的道德现象进行规约指导。

另一方面,监控客体的责任目标不是狭义的对传媒主体进行控制。大众传媒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需要对社会的全体成员负责。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传媒主体的监控客体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国家和政府是社会共同利益的权利执行代表,理应以社会共同意志的标准来规约传媒主体,而不仅仅代表某一阶级或阶层的利益。

第三,受众客体的责任。受众客体对传媒主体负有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受众客体作为大众传播活动的终端,在整个传播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传播效果理论分析,受众客体早已不是“魔弹论”时代的简单、被动地受制于信息支配的群体,而是能动的、甚至对整个传播效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角色。因此,受众客体作为大众传播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需要对营造健康、有序、道德的传播环境负责。一方面,受众客体有及时向传媒主体反馈信息的责任。传媒主体在选择、处理信息,生产制作新闻报道和作品时,都要对受众客体进行需求分析。因此,受众客体有责任向传媒主体做出信息的反馈,以保证大众传播活动的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受众客体有责任抵制传播领域中的一切道德失责现象。正是因为受众客体的重要地位,同时在传播过程中与传媒主体有着直接或间接的道德关系,虽然传媒主体在传递信息中相对主动,但受众客体在维护道德的传媒环境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众客体有权利对庸俗、低俗的新闻作品说不,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传媒主体的不道德传播行为加以抵制。在传媒市场化的过程中,媒体过分逐利导致种种失责现象出现,假如受众客体能保持清醒头脑,那么一个巴掌拍不响,自然也不会出现“一拍即合”的传媒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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