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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责任主体与客体-传媒责任伦理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众传媒责任客体是相对于责任主体而言的概念,是责任主体在大众传播活动中道德行为的指向和施予对象。大众传媒责任客体是传媒实践领域相对于责任主体而言的概念,围绕整个大众传播活动过程,可将传媒的责任客体分为信息源客体、监控客体和受众客体三部分。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习惯于把传媒责任主体的作用对象仅仅理解为受众,认为受众才是传播活动的唯一客体。

大众传媒责任主体与客体-传媒责任伦理研究成果

分析传媒责任的主体分两个思路:一方面从职业的角度划分出职业主体和非职业主体;另一方面,这两种主体既包含个体的人,又包含不同个体构成的组织、团体、机构等伦理实体。

狭义的传媒责任主体。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促使大众传媒作为职业而存在,大众传媒从业者作为专门的职业工作者,在大众传播活动的全部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主要职责,在道德活动和道德关系中占据主体性的地位。因此,传媒从业者是大众传媒的责任主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传媒从业者可以是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编导、发行人等。另外,传媒责任主体不是“单个的物自体”,传媒责任主体既可以是“个体”的人,也可以是“类”的社会组织或群体。传媒从业者作为职业的个体,均是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一般来说,组织化、群体化的大众传媒机构和组织较传媒职业个体来说,更具有道德上的影响力。因此,大众传媒机构和组织也是责任主体的另一种存在方式,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杂志社、出版社、网站、影视制作单位等传媒机构。

广义的传媒责任主体。传媒责任伦理是基于对媒介化时代的伦理的反思,对整个大众传媒领域的责任问题进行理性的伦理追问。因此,大众传媒责任伦理研究的不仅是职业领域的道德问题,也从整体的视域来探究大众传媒与人、社会、自然以及未来之间的责任关系。从广义上来说,大众传媒责任伦理不仅探讨职业大众传播从业者和组织的道德责任问题,还需要把非职业大众传媒参与者和组织的道德责任问题纳入讨论的范围。尤其是随着传媒新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工具的普及,人类进入“媒介化时代”,甚至是“泛媒介化时代”,互联网手机微博的使用无意间将越来越多的非职业大众传媒人带进了公共化的信息传播领域。很大一部分非职业的信息传播者并没有接受专业化的培训,也缺乏基本的职业精神,然而作为信息源主体的他们,一次“论坛灌水”、一篇“网络跟帖”或一个“微博转播”,都可能揭露社会重大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例如“郭美美”事件对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影响、“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对全民道德的反思、“免费午餐”微博传递促进的政府公益行为等,都向我们提示民间非职业化的传媒责任主体逐渐成为传媒领域不容忽视的重要角色。“由于新闻传播环境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人类的新闻活动在整体上正在进入‘后传播时代’,新闻传播业在整体上也正在进入‘后新闻业时代’。”[43]每一个参与信息传播的普通民众都可能成为某一新闻事件的传播主体,自然也要为自身的传播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事实上,尽管职业道德仍然是传媒伦理研究领域的核心话题,但随着传媒环境的变革,职业道德正在被社会化和普遍化,传媒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之间的界限不再明晰。媒介道德、传媒责任不仅是对职业传媒人的入职要求,更成为每一个非职业传媒道德主体的基本规范,正如郭金鸿女士说的:“我们所处的新环境和新地位与之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使得我们肩负的责任也与以往不同,假如我们仍然以不可一世的态度和短浅的目光来处理周遭环境,那么我们的无知和愚蠢将给我们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性未来。”[44]因此,传媒技术革命带来的责任域的不断扩展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一个重大的理论主题。

主体和客体是哲学中的一对重要范畴,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主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可以是个体的人,也可以是组织、团体等人格化的集体。而客体则是主体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的对象,客体只有进入主体的实践活动中才具有存在的价值。大众传媒责任客体是相对于责任主体而言的概念,是责任主体在大众传播活动中道德行为的指向和施予对象。大众传媒责任客体是传媒实践领域相对于责任主体而言的概念,围绕整个大众传播活动过程,可将传媒的责任客体分为信息源客体、监控客体和受众客体三部分。(www.xing528.com)

信息源客体。信息是大众传播活动的逻辑起点,任何一个大众传播活动首先都是要获取信息之后,才能有编辑处理、传播等环节。因此,信息源客体实际上在整个大众传播活动中充当传媒主体信息提供者的角色。信息源客体不是信息本身,而是拥有信息资源的个体、群体或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习惯于把传媒责任主体的作用对象仅仅理解为受众,认为受众才是传播活动的唯一客体。实际上,信息源客体作为整个大众传播活动的首要环节,在传播流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信息源客体存在于社会的各领域、各层次,具有广泛性、偶然性和不平衡性的特点。信息源客体既可以是固定的组织代表,例如新闻发言人,又可以是偶然的事件目击者或当事人;既可以是政府机构、党政机关或者民间团体等群体化、组织化的团体,又可以是一切能够提供新闻线索的知情人个体。传媒主体能否获取准确、全面和真实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源客体的信息提供。因此,传媒主体与信息源客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责任关系,他们之间互为主客体的关系。信息源客体对传媒主体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传媒主体同时也要对信息源客体的身份进行辨别和保护。

监控客体。监控客体指的是来自于传媒领域之外的、以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手段对传媒主体的传播内容、传播方式进行约束和限制的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监控客体一般以法律规范、行政命令、技术监督等强制性手段以及道德规范、社会舆论等非强制性手段对传媒责任主体的传播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旦传媒主体在传播活动中违背了相关的规范,则会受到法律惩罚和道德谴责。监控客体对大众传媒责任主体道德责任意识的培养和责任行为能力的提升具有主导作用,当然,传媒责任主体也不是完全的受控方,它们之间是相互限制、互为主体的关系。

受众客体。从职业的角度来看,大众传播活动的核心是传者和受者之间的活动,整个大众传播活动起始于职业传媒主体,而终端则是受众,因此,受众是大众传播活动的重要客体。随着大众传播效果理论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受众逐渐摆脱最初消极被动的“靶子”身份,开始被赋予更多的能动性,成为整个传播活动的动力之源。然而,受众作为传媒主体来说,始终是其实践活动的根本指向,传媒主体根据性别、年龄、职业,甚至宗教信仰等将受众划分为不同的层次、群体,针对性地制定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实现目标受众的最大化和可持续性,从而保证媒体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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