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一词源自拉丁文“respondo”,意思是“我作答”,意味着行为主体有能力承担其行为及后果。在古代汉语中,“责”和“任”是分开使用的,“责任”一词是由“责”字引申发展而来的。根据《辞海》,“责”包含责任、责问、责罚、索取和债的意思。现代汉语中,责任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概括:第一,法律、道义及承诺等方面使人担当的某种义务和职责;第二,应尽的义务或者分内应做之事;第三,未做或未做好分内应做之事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33]
学术界很多学者对“责任”也分别有自己的理解。例如王成栋先生认为“责任”可以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并有狭义和广义区别。广义的“责任”是一种应当履行的行为的程度和范围,而狭义的“责任”则是一种违反义务所承担的后果。沈晓阳先生认为责任是指人之所以为人以及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求其在社会活动过程中要完成相应任务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责任既可以是法律责任,又可以是道德要求。张贤明先生认为责任与社会角色直接相关,行为主体的角色不同,其分内之事、评价标准以及因未完成分内事而受到的责罚都不一样。总的来说,责任虽然作为一个复杂、综合的概念运用于法律、政治、职业、道德等领域,但其基本的含义可以定义为:个人或组织基于一定的社会角色,依据不同的评价标准,履行自己分内之事,或因为做分内之事而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责任”在伦理学领域始终都是一个基础而又核心的概念,在西方思想史上,很多问题的讨论似乎都离不开“责任”。德谟克利特以一种理性的快乐主义的态度将公共利益和公共善作为责任的基础,认为责任是本着公正的原则去做应当做的事,从而实现人生的快乐和幸福。亚里士多德的责任观可以视作德性论的责任观。他首先肯定“知识即美德”,而一个人的知识决定其责任能力。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因为有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是因为被迫和无知而作恶,否则都应该受到惩罚。“德行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也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利去做事,也有权利不去做。我们所能说‘不’的地方,也能说‘是’,如果做高贵的事情在于我们,那么不做可耻的事情也在于我们。”[34]亚里士多德还区分了婴儿和精神病人的“无知”和可以避免的“无知”,由第二种“无知”造成的后果需要承担责任。例如酒醉的司机引发车祸,这样的行为后果不因司机醉酒后的无知而减责,因为司机完全可以不喝酒或者酒后不开车。康德将“责任”视为他全部道德哲学的核心。在他看来,责任是出于对道德法则服从的行为必要性,是善良意志的体现,一切有责任的行为因为具备善良意志,才具有道德价值。虽然康德的普遍法则因其至高无上的理想性而脱离现实生活,甚至被批为“僵硬的、声誉不好的信念伦理”,但不可否认正是康德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责任伦理的现代意义。
马克斯·韦伯在1919年《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从真正意义上将“责任”纳入了伦理学领域。他在分析康德伦理学之后,从中观职业层次出发,区分出“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的不同,并指出行动领域责任伦理的重要性。韦伯指出信念伦理是指向终极价值的最高道德信仰,而责任伦理则是行为主体对可预见行为后果的自愿的责任担当。韦伯关于“行动领域责任伦理优先于信念伦理”的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并激发了大家对诸多社会问题的思考。在他之后的汉斯·约纳斯基于对科学技术的哲学反思,提出一种以自然的价值为基础的“责任伦理”。在汉斯·约纳斯看来,在以往的道德哲学和伦理体系中,责任并没有被赋予过很重要的地位,人们也并不认为道德意愿会过于受到责任心的影响。约纳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角度出发,指出人类不仅要对过去的行为及后果负责,还要以一种预知的态度对未发生的事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在空间上,不仅要对自身、他人负责,还要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负责。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不仅是对人、对自然,而且是对未来的不可预测的后果的承担,是一种终极关怀的责任。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虽没有形成系统的责任伦理体系,但是责任无论是在人们的道德行为规范、个人道德修养,还是社会制度安排上都被作为一个基本的信条贯穿其中,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血脉。中国传统文化建立在家国同构的血缘宗法等级制的基础上,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中国传统责任思想依循的线索是从“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伦理到“仁义礼智信”“推己及人”的人际责任伦理,再到“天下为公”“内圣外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伦理,最终真正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抱负。
西周时期,礼崩乐坏,为了寻求治乱平天下的治世方略,周公提出“以德配天”的主张,以“周礼”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对上至君王下至庶民都提出了责任要求。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家庭伦理关系与社会稳定发展的直接关联,因此,自古以来中国都非常重视家庭伦理的构建,《尚书》中“五教”、《礼记》的“十义”无一不以家庭伦理为核心,规定着每个成员的人伦角色和责任要求。在人际伦理方面,儒家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由近及远,推己及人的思想主张已经朦胧意识到社会角色与责任的关系问题。而墨家主张的“兼相爱,交相利”,宣扬人与人之间和谐平等的兼爱思想,无论个人还是国家都要对人民公共利益负责,把“兼相爱”当作最高的道德准则。在社会、国家层面,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诸葛亮的“鞠躬尽粹,死而后己”,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无一不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责任伦理思想。另外,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观念也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折射出人与自然之间的责任关系。庄子的“物无贵贱”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宋代张载的“民胞物与”从认识论的角度强调人与天下万物都是一体同胞,因此,人不仅要对自己、他人负责,还要对世间万物负责。
中国传统责任伦理思想与西方不同,它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意志,不需要现实的理由和依据。而西方的责任思想常常在与“自由”“权利”的辩证纷争中,多了些中国思想史上所不具有的对道德的质疑。西方责任指向是从群体到个人的路径,个人对群体负责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个人的自由和价值,正是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性,道德主体更加注重对行为后果的承担。而中国的责任观强调从个人到群体,群体的真实利益是最终指向,个人更多的是受命于外在的道德意志,因此,在责任的承担上,个体的道德责任感相对薄弱。尽管中西责任观存在差异,但关于责任理论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过。尤其是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应用伦理学的勃兴,责任问题凸显,无论是在实践领域还是在理论视界,“责任伦理”研究都被置于核心地位。
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革命不仅促进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而且对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形成了巨大冲击,全球化带给人们的不仅是经济层面的求同存异,同时更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伦理、人类生存和发展等精神层面的深入思考。人们普遍感受到创建一个全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对于推动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团结合作和和平共处是多么重要和紧迫。而这一全新制度的产生首先要依赖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达成一个伦理的共识,那就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世界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的问题。全球化亟需一种具有普遍责任意识的伦理文化来共同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全球伦理问题,使我们这个共生共存的环境得以持续发展。另外,诸如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虽然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无穷的便利,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对很多纷繁复杂的事情难以辨别和理解,对突发的大规模的事件难以预测和考察,对国际国内的重大事件难以掌控和管理。这种新技术带来的不可预测性的加大也成为人们加强责任意识,构建全新的具有时代特征的责任伦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北美和欧洲等国众多学者开始对“责任伦理”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和深入研究,相关的著作也相继出版。继韦伯之后,美国著名学者范伯格(Joel Feinberg)、特里·L.库帕(Terry Cooper)、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英国的约翰·M.费舍尔(John Martin Fischer),法国的埃曼努尔·勒维纳(Emmanuel Levinas),以及德裔美籍的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都从不同角度对责任伦理展开了研究,其中约纳斯是最杰出的代表。责任伦理是对世俗社会现实问题的思考,也是对远距离和未来责任问题的伦理追问。责任伦理之所以不仅在学术领域备受关注,更在社会领域广为推崇,其根本之处在于它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当技术时代为人们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时,当人类面临愈发复杂的问题和困境而束手无策时,责任不仅是一个最恰如其分的原则,更体现了一种时代的精神气质与需求。
如果给出几个关键词来形容传媒的走向,例如“自由”“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责任”一定会当仁不让地成为传媒的核心概念。汉斯·约纳斯曾说:“当代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责任问题。”[35]“责任”作为始终伴随人类社会生活实践的伦理范畴,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类社会关系愈加复杂的情境下,其内涵和外延必然也会随之变化。着眼大众传媒领域,媒介化社会所引发的种种道德问题,无一不和“责任”相关,而传统伦理学在传媒领域对责任的呼唤似乎不能有效解决大众传媒自身及由其产生的社会道德困境。无论出于对传媒道德问题的哲学反思,还是顺应现代传媒的时代要求,构建全新的传媒责任伦理体系将是保证大众传媒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www.xing528.com)
大众传媒急需责任当道。权利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时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权利的形成不可能脱离社会历史条件而天然地存在,普遍的、先验的权利是根本不存在的。我们知道,大众传媒首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社会属性。大众传媒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不是天然赋予的,当然这并不能证明大众传媒的责任就具有优先性。我们所经历的一个事实是,在谈及传媒责任的时候,常常落实在口号上,实践领域中更多的是对传媒权利和自由的追逐,与此同时,传媒责任往往被“冷落”在一边。对这一点,汉斯·昆曾指出,正是由于近代以来对人的权利的过度肯定,在提升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的同时,利己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开始大肆蔓延。人类权利被赋予过多个体化和理想化的成分,与这种权利膨胀相对应的则是对责任和义务的逐渐淡化。因此,这不仅是传媒领域的问题,而且是整个人类社会共同的误区。对于大众传媒而言,究竟是争取传媒更大的自由和更多的权利,为其履行责任储备条件,还是抽象地强调责任本身就是先天内在于传媒主体自身的呢?我想谁更具有优先性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基于现代传媒因责任缺失而导致的道德问题的事实,基于国家、社会、受众以及传媒自身急需一个优良的传媒生态环境的愿望,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加一个理所应当的愿望足以证明,对于我们岌岌可危的现代传媒来说,责任才是王道。
传媒公共属性是其履行责任的本质要求。如前文所述,传媒的公共属性是现代传媒基于公众利益,在体制规训的传媒实践中表现的历史的、动态的、实然的属性,同时又具有独立、公开、批判的应然价值追求。媒体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公共属性体现在实现公民社会的最大公共利益,而这个过程本身就蕴含了对“公共善”的应然追求。人类是从真、善、美三个维度来认识和把握世界的,“真”是人类认知理性领域研究的问题,主要描述世界“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而“善”和“美”则是从世界“应当怎样”的角度来看待世界的,属于人类的价值理性范畴。
大众传播活动作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互动行为,在大众传播活动的全部过程中,首先是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大众传媒的特点为人类真实反映现实社会,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尽管大众传媒自其出现的那一天起就不可能完全真实、全面地反映客观世界,尤其是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社会和媒介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媒介在人和真实世界之间架构起来的鸿沟已经越来越大,然而这种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规律丝毫不会影响大众传播媒介自始至终“求真”的本性。与此同时,大众传播活动也追求“善”的应然性,把握着人类世界“应当怎样”的价值方向。大众传播活动作为社会活动的一种,在表达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协调社会道德力量的过程中蕴含着道德性,其内在“善”的应然属性也深深渗透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大众传媒的责任是历史的、具体的,大众传媒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与其自身的身份角色密切相关。在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中,大众传媒对公共善、公共利益的追求,决定了其责任第一性的本质要求。在追求公共善的过程中,大众传媒的责任态度和品质直接决定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与程度,是促进社会善治、经济繁荣和公众幸福感的重要影响因素。
传媒的产业属性是其承担责任的现实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和传媒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媒的产业化经营使传媒业规模不断扩大、传媒资源被充分利用,从而给传媒自身带来了巨大收益,同时也促进了受众意识的增强、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创造了丰富的社会效益。传媒的产业化在推动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上可谓功不可没。然而,传媒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产业,它既因是社会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被划为信息产业,又因其天然的文化性而同时归属文化产业。传媒产业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其文化信息产品的公共性,正因如此,传媒产业的社会责任要高于一般的产业。
传媒公共产品一般可以分为民主权利类传媒产品、公共服务类传媒产品和社会管理类传媒产品,传媒通过这三类产品为公众提供参政议政、文化教育、休闲娱乐、信息管理等公共服务。这种精神引领和公共信息服务的规定性决定了传媒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显著特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即每个人的消费并不减少该物品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非排他性,即不应、不能或很难排除某一部分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享用。”[36]“一些商品表现出在同一时间中可使多个个体得益,即他们是被共同消费的,由一特定群体消费的物品的典型例子是国防、法律执行、广播电视,以及为控制洪水所提供的服务。”[37]因此,传媒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需要具备高于一般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其社会责任也要高于一般物质性产业。
传媒意识形态安全性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本要求。大众传媒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它被国家视为统治阶级维护意识形态的工具。另外,传媒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其本身就属于意识形态。阿多诺曾说:“对人们进行思想意识的操控和灌输,是意识形态首要的任务和功能,而例如电影、电视、无线电等声画媒介工具和畅销书、流行音乐等潮流因子所组成的文化工业则是这种操控和灌输的重要载体。大众传媒组织通过对媒介内容的生产制作和传播方式的操控,实现意识形态的输出,维护统治的合法性。”[38]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转型期的社会矛盾突出,而随着全球化和网络化的进一步实现,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当前现代信息技术催生的网络环境中,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网络信息传输的便捷性、隐蔽性、宽域性特点,利用虚拟世界信息无国界的特性,向全球贩卖其文化与政治价值观念,从而形成网络和技术操纵下的文化霸权与政治价值霸权。”[39]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都急需意识形态的整合与引导,而传媒作为具有意识形态性的重要工具,势必要为国家和社会的良序发展担当重任。
媒介化社会伦理困境是其承担责任的时代要求。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为我们带来的是一个媒介化的社会,甚至是“过度媒介化的社会”。麦克卢汉曾说“媒介即讯息”“媒介是人的延伸”,尼尔·波兹曼曾说“媒介即隐喻”“媒介即认识论”,深入并控制一种文化的最有效便捷的途径就是熟悉掌握这种文化中用于会话的工具——媒体。一种重要的新媒介不仅以其特殊的符号形式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真实”的“拟态环境”,同时也从根本上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认知和行为方式,而且“媒介的独特之处在于,虽然它指导着我们看待和了解事物的方式,但它的这种介入却往往不为人所注意”。[40]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化社会,而媒介在其中则是一把双刃剑。传媒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是其能够准确、客观地为人们提供风险信息和风险预警,正确引导人们应对风险,进行风险决策。而受某些利益诱惑或出于其他目的,扭曲、夸大风险事实,则会影响人们对风险的判断,甚至引起社会恐慌和新的风险出现。例如“纸馅包子”“毒香蕉”“蛆柑橘”等媒体事件,都对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心理恐慌。新技术的日新月异还从时间和空间上扩大了传媒的责任范围,从面对面的“近距离”传播到虚拟空间的“远距离”交流,从此时此地的当下沟通到与遥远未来的对话。再反观以德性论、功利论和义务论为代表的传统伦理学,在指导传媒实践的过程中尽管曾经各有所长,然而,面临现代传媒的新特点、新困境都会因各自理论的偏颇而显得力不从心。传媒领域需要全新的、指导性的责任伦理学,这种责任伦理学不仅直面精神性的道德困境,更是在技术统治的威胁下对传媒责任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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