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17内蒙古师大;论:12华南师大,16辽宁师大,19鲁东,20杭州师大,21天津师大)
1.教育的目的(名:14北师大,16湖南,18南航)
教育所要达到的目的可分为两种,即所谓“可能的目的”和“必要的目的”。
(1)“可能的目的”是指与儿童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要发展多方面的兴趣,使人的各种能力得到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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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的目的”是指教育所要达到的最高和最为基本的目的,即道德,这个目的就是要养成内心自由、完善、仁慈、正义、公平五种道德观念。
2.教育性教学原则(名、简、论:15+学校)
赫尔巴特重视教学的作用,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教育性教学原则。(www.xing528.com)
(1)教育性教学的含义:教育(道德教育)是通过,而且只有通过教学才能真正产生实际作用,教学是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
(2)通过教学进行道德教育:首先要求教学的目的与整个道德教育的最高目的保持一致,即养成德行;其次,为实现这个目的,要设立一个近期的、较为直接的目的,即培养“多方面的兴趣”。
(3)评价:在赫尔巴特提出这一理论之前,教育家往往把教学和德育分开,规定各自不同的任务。赫尔巴特的贡献在于,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具体阐明了教育和教学之间的本质联系,使德育获得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他把教学完全从属于教育,将二者等同,具有机械论的倾向。
凯程提示:教育性教学原则也是教育学原理部分德育的理论基础。这个观念十分重要,现在仍在各级学校中发挥作用。
3.德育方法:儿童管理与训育
赫尔巴特的道德教育包括“儿童管理”和“训育”两个方面。“儿童管理”是要防止恶行,“训育”是要形成美德。
(1)管理的目的在于创造秩序,使教学更好地进行。赫尔巴特认为教育过程应有一定的顺序,包括管理、教学、训育三个阶段。管理的目的是在儿童心里“创造一种秩序”,为以后的教学与训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管理应在进行知识和道德教育之前进行。
(2)训育是指有目的地进行培养,其目的在于形成“性格的道德力量”。训育可分为四阶段:道德判断、道德热情、道德决定和道德自制(相当于现在说的知、情、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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