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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与自由的密切关联及其不稳定性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爱情被用来表征现代精神,实质是用来表征自由精神。爱情与自由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故而文学史上很多为了自由的抗争,都是用爱情故事来表现的。而爱情的发生似乎不需要任何理由,它可以超越家庭仇恨、距离、国别、年龄、种族甚至性别等的束缚。可见,自然的爱情若全部依赖情感自身来维系,是有很大不稳定性的,或者会自然归于平淡和终止,或者会被其他第三者的爱情所冲击。

爱情与自由的密切关联及其不稳定性

在汉语中,“爱情”一词专指男女之间的恋爱之情是很晚的事情。古汉语中虽有“爱情”一词,不过意思是“爱之情”,泛指一切“爱”的情感。近现代以来,汉语“爱情”一词才剥离掉其他种种爱的含义,成为指称男女之情的专有词汇。这其实并不是一件小事,但人们大都习以为常,忽略了其中蕴藏的重大意义。一个词语在某个时代的语言中凸显出来,这通常意味着它所指称的观念与这个时代的精神密切相关。在人类的诸多情感中,没有哪一种情感比爱情更受现代人的欢迎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爱情最容易用来表征现代精神。现代精神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在我看来,如果人类建构的各种文化都是为了人更好地生存,那么现代精神的本质特征就应该落实到人的自我理解上,而现代人自我理解的最大特点,就是个体主体性的彰显。[1]个体主体性的彰显,鲜明地表现为个体从种种前现代的束缚中脱离出来,获得种种自由。因此,自由是个体主体性之自主性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爱情被用来表征现代精神,实质是用来表征自由精神。爱情与自由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故而文学史上很多为了自由的抗争,都是用爱情故事来表现的。

爱情作为一种情感,在感受上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发生得特别迅速、特别激烈,在各类情感中,爱情对习俗、规范的冲击力是最大的。正是具有这样的特点,它才拥有足够的力量使个体摆脱原有家庭依恋关系,并组建新的依恋关系。家庭依恋关系一直伴随着个体的成长,在正常的家庭中,每个人都与家人有着深厚的感情,除了爱情,很少有什么外在的情感力量能使一个人走出家庭,并建立起比家人更深厚、稳固的依恋关系。家庭关系都可突破,就更别说其他各种社会关系了。正因如此,没有其他什么情感能比爱情更好地表征个体的自由,即便理智也不如爱情。理智固然可以辅助个体树立起强大的信念,帮助个体破除种种观念的束缚、认清习俗的局限、看透各种风险和陷阱,但它依然要遵守规则,哪怕只是推理的逻辑。而爱情的发生似乎不需要任何理由,它可以超越家庭仇恨、距离、国别、年龄、种族甚至性别等的束缚。爱情关系就是纯粹的发生了一种相互依恋和关怀的关系,它不需要理由,也不在乎任何束缚,它无可挑剔地与个体的自由诉求具有一致性。在爱情关系中,个体会受到一定的束缚,但这是恋爱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恰恰是个体自由的体现。

爱情是自由的最好象征,爱情本身也需要自由,即它要求人们对自由恋爱的宽容。在现代社会中,自由恋爱已经成为男女双方走向婚姻的前提,尽管恋爱的结果未必会发展为婚姻。现代文化为爱情开辟了特殊的空间,仿佛里面只允许本真的情感存在,除此以外,若不是当事人的需要,任何关于爱情的规则都会被拒绝。于是,爱情被塑造为极度向往自由的形象,它不希望自己受任何的束缚,它只愿而且应该保持其纯粹性和本真性,这是很多人理解的现代爱情观的本质。故而,对于本真的情感,无论它因为什么理由被激发,无论它存续的时间长还是短,无论介入恋爱关系的个体是两人还是更多的人,无论发生恋爱关系的性别如何,甚至无论这样一种感情是否发生在人与人之间,道德的约束似乎都不合时宜。似乎本真的感情就是至上的存在,不论它怎么发展,都没有对错可言。无论它对当事人造成什么样的伤痛,只要这伤痛不是因为恶意的欺骗或伤害,而纯粹是出于本真情感上的爱与不爱,那就没有人应当被责怪。这样的观念是典型的情感上的本真主义,是一种唯情主义的人生观。崇尚这种人生观的人,他们希望本真的情感能够自由地流淌,任何与此相冲突的社会规则都是不合时宜的,他们无法接受寻常生活中的规范,认为这些都应当被推翻。

这种气质与作为阳明后学的泰州学派是很相近的。泰州学派作为引领中国早期启蒙思潮的第一个学派,通过情感的张扬而确立起个体的主体性,要求以“赤子之心”[2]或“童心”[3](因为未注重理智,本质上就是指自然、本真的情欲)作行事的准则,从而对各种既存的社会秩序做出了批判和抗争。泰州学派张扬了个体的主体性和自由,但尚情而不尚理的主体性理解,使得泰州学派的主张太过激进,因而不仅不合时宜,而且显得过于纵情和离经叛道,所以很难凝聚为后世可继续推进的奋斗目标。泰州学派确立了对个体自由的追求,但人们在其学理中看不到对个体自由的约束。而个体自由的现实有限性,即“消极自由”[4],乃是现代自由观念的重要方面。忽视了这一方面,就很容易走上放纵情欲的道路。正因如此,泰州学派的很多主张遭到了后世儒者的激烈批评。

从泰州学派的经验和现代自由观念的有限性特征,我们可以重新认识现代的爱情观。在现代社会中,爱情是否应当被理解为拒绝任何规约的本真情感?这里暂且不对现代社会中的爱情伦理及其合理性做出论述,而是先来考察:不接受任何规约的、作为本真情感的爱情,其存在状态如何?

今天,我们时常会听到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即“婚前出轨”,这一表达是否成立?有人说,只要是背叛了一段感情,就算是出轨,这与结婚与否无关。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说,只有在婚姻面前,才能探讨出轨问题,“婚前出轨”其实不过是“移情别恋”而已,“移情别恋”只是情感的转移,原本没有“轨”,特别是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轨”,又何来出轨之说呢?就情感关系而论,“移情别恋”确实使原有的情感关系发生了变化,但如果本真的情感是拒绝伦理道德之规约的,那么情感本身发生的变化确实不应被谴责为背叛。所以,如果第三者不是以其他的目的,而只是以感情的理由出场,插入一段既有的感情关系之中,造成了这段感情的波动或破裂,在此情形之下,失去感情的恋人是不能责怪第三者的,他/她只能怪自己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在自然的情况下,恋爱中的移情别恋状况有不同的类型,有些是因为原来的感情不存在了,因而爱上了别人;或者因为遇到了更有激情的、自我感觉更为合适的感情而放弃了原有的感情;还可能原有感情仍然在继续和加深,而当事人不过同时又与别人发展起一种恋爱关系而已。可见,自然的爱情若全部依赖情感自身来维系,是有很大不稳定性的,或者会自然归于平淡和终止,或者会被其他第三者的爱情所冲击。

有人会说,以上所论不过是欲望或喜欢而已,尚达不到爱情的程度,真正的爱情是忠诚地爱恋一个固定的对象,其情感是稳定地延续的。这种爱情观念,表面上依然指的是一种本真的情感体验,但事实并非如此。能够达到这种稳定、忠贞程度的情感,绝不是自然的情感,一定是受到各种理智或伦理观念规约的情感。因此,这种情感不是真实的自然情感,而是一种理想化的情感。

自然的爱情是无法保证其爱恋对象的唯一性的,很多人会在有恋人的情况下爱上其他人。有些人会有一种错觉,以为当他的恋人爱上别人的时候,他的恋人就已经不爱自己了,这是不一定的。他的恋人很可能在持续爱他,甚至在对他的爱不断加深的情况下爱上别人。他可以同时爱几个人,而不一定要断绝一段感情才能开始另一段感情。虽不是所有的爱恋关系都自然如此,但在自然的情感状态下,这是可能的。自然的爱情也无法保证爱的情感具有较强的延续性。西方心灵哲学中有一个有趣的问题:当一个人睡觉时,他还爱自己的老婆吗?[5]这个问题对爱情的延续性构成了挑战。其实在一天之中,他不仅有睡觉的时候,还有认真学习、工作、吃饭、游戏的时候,在这些时候,他还爱他的老婆吗?抛开情感在潜意识中的延续不谈,至少在他的显意识中,他的意识的对象总是在变化的,而对象在显意识中的改变,表明爱情的情感体验或感受是不可能延续的。它可以被不断地激起,但不会在显意识中延续。在复杂的意识状况下,爱的体验在显意识中的中断,会给爱在潜意识中的持续运行带来风险,致使爱情本身走向终结。很多人在爱的感受的激情过后,忍受不了那份平淡,便会终止这段恋情,或者开始移情别恋。这表明自然、本真的情感体验是无法保障自身稳定延续的。

所以,只有单一对象且稳定延续的恋情才是爱情,这样的观点是与自然、本真的爱恋之情的存在样态相悖的。这样的爱情早已不是本真的自然情感,而已经是一种被观念化了的情感,是在自然情感的基础上附加了“爱情只应该有一个对象”“爱情不是一时热情,应尽可能地保持其稳定性”等观念的情感。这些观念其实就是要人们拒绝恋爱中的滥情与草率,它们已经是伦理观念了。因此,就像现代人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一样,现代人的爱情也不是只看重本真体验的情感。由此可见,现代文化中的爱情也是需要伦理规约的。甚至有的还是不能触碰的、刚性的规约,比如近亲乱伦。此外,现代恋爱行为还会普遍地受到其他一些伦理规范的约束,如不能玩弄感情、不能始乱终弃等。

正因为有了伦理的规约,自然的爱情才得以长久地延续,爱的对象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单一性。这是符合恋爱中人们的情感诉求的。这种情感的诉求未必是本真的爱情的诉求,但至少是源自本源自爱情感的诉求。在通常情况下,爱情的长期延续及其对象的单一稳定,有助于个体爱恋关系、家庭关系甚至社会关系的和谐。就恋爱关系而言,伦理规约可以增强爱情的稳定性与延续性,激发个体产生更为浓厚的情感体验,从而稳固恋爱关系。而稳定的爱情关系在家庭中表现为良好夫妇关系的维系,这对家庭的和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恋爱和家庭关系的和睦,有助于个体将更多的激情和精力投入社会生活中,从而促进个体在社会中的良好表现。

将某些与家庭相关的爱情规约制度化,便进入了婚姻的领域。婚姻是爱情在一定生活方式下的制度化,它为爱情提供了强化的规范保障,可以为爱情抵挡更多意外因素的冲击。作为爱情的堡垒,它有助于爱情关系的维系。这是现代文化对爱情与婚姻关系的期许。尽管如此,婚姻作为一种家庭制度依然与爱情具有一定的可分离性。这种分离性,在古代社会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比如,在为了政治、经济等原因而进行的联姻中,或者在仅仅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成的婚姻中,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大多是没有爱情的。爱情不必是婚姻的前提。但现代文化明确将爱情作为婚姻达成与存续的前提性理由,爱情优先于婚姻,两者若发生严重的冲突,现代文化鼓励人们宁要爱情,不要婚姻。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是恋人们自主的选择。只有保证婚姻选择的自主性,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没有爱情的婚姻”的存在,婚姻才能更好地发挥爱情堡垒的作用。否则,就像人们日常所说的那样,婚姻也会成为爱情的坟墓。但如果人们抛弃那种唯情主义、绝对本真主义的爱情想象,接受必要的理智化的爱情规约,坚持自主地根据爱情状况选择进入或退出婚姻,那么婚姻就是爱情存续的积极保障。

所以,恋人们所要做的,就是本着本源的自爱与本真爱情的诉求,去理智地看待和运用爱情的规约,在“缘情用理”的心灵实践中,促进爱情的稳定和感情的不断增进,而不应该为了追求纯粹的本真体验,完全否定爱情规约存在的价值。那些追求纯粹本真情感体验的人,他们之所以不愿意接受情感被任何的规约,其实是因为他们所珍爱的只是关于本真情感的美化了的想象,而不是真正本真的情感;他们爱的是一种理想的、极化的“爱情”观念本身,而不是他们现实生活中的恋人。如果他们真想和自己的恋人建立一种健康的依恋和关怀关系,他们就不会执着于关系中情感感受的纯粹性、本真性,而不去理智地面对使这种本真性不可避免地遭受挫折的各种现实情境。

美好的爱情,不是一任激情而已,也不只是靠碰运气来维系的。美好的爱情需要恋人们不断提高自我修养,积极接受对本真情感的必要规约,妥善处理情感维系和发展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而修养的方法,归根到底,就是要处理好情感与理智的关系。确切地说,就是要坚持本书一再强调的“缘情用理”或“缘仁用智”的观念,使理智及其认知结论的运用,在对本真情感有所规约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培护和实现本真情感的诉求。至少不能使本真的情感遭受根本性的损伤或异化,毕竟爱情之为爱情,情感的体验是第一位的,理智化的爱情规约固然重要,但决不能取代本真情感的地位。只要本真情感与理智的关系得到较好的处理,个体的爱情体验就既不会是自然欲望的放纵,也不会是对本真情感的过度压抑,而是一种动态的、实践化的中道心境。即孔子所说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6]的境界。

在爱情中践行实践的中道观,还须提高自己应对爱情受挫的能力,学习、积累避免在爱情中受到极端伤害的经验。爱情是人类情感中较为激烈的一种,爱恋情感的受挫极容易引发个体极化的思维和行动,导致当事人产生严重的抑郁心态或攻击性行为,严重的话,还可能引起自杀或恶性伤害。因此,当恋人们的爱情遭遇挫折,遇到类似的风险时,一定要参考“生死”一章所讲的内容,尽可能地消解极化思维,培养健康稳固的面向未来的“自传式自我”。(www.xing528.com)

此外,人们还可以从已发生的恶性事件中总结一些经验,从而使自己尽可能地在爱情中远离伤害。我曾在教学过程中对大学生因恋爱纠纷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做过整理,在整理过后,发现了一些规律,这些规律对恋人们在处理恋爱纠纷时尽可能地避免受到伤害或许是有益的。它们是:

(1)恶性伤害事件通常发生在分手或感情纠纷进行的那段时期内,事情过去几个月后(很多研究表明,3个月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7]),伤害性行为大大降低。(2)伤害性行为一般由纠纷双方以见面的方式商量感情的事而引起。(3)当双方见面的地点是私密性场所如宾馆、家里时,伤害性行为的成功率较高。(4)女性受到伤害的案例远多于男性。

这意味着,在处理恋爱纠纷时,若对方的情绪或行为不稳定,应尽可能地避免以见面的方式商量感情的事,更不应该将见面的地点选在私密无人的场所,女性尤其应该对此保持警惕。

也许个人在爱情关系中需要注意的事情还有很多,这里无法也没有必要做一一的说明。本章所要指出的无非是,自然、本真的情感固然重要,但现实不允许人们完全自然地、本真地生存。即便是在最为强调本真性和自由性的爱情面前,人们也应该理智地遵守一定的规约,多学习一些相关知识和经验。那种追求纯粹本真爱情体验而不接受任何情感规约的人,其实是被一种极端审美化的境界所诱惑了。审美想象中的那种美好,在现实生活中未必是真的好。正如本书“内篇”第三章讲到的,审美的境界不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在仁爱或者说本源情感的引导下,在知识境界和道德境界的“救赎”下,“美”的生活才可能是“好”的生活。同样,只有在“缘情用理”和“实践的中道观”的关照下,“美的爱情”才可能同时也是“好的爱情”。

【注释】

[1]李海超、黄玉顺:《个体主体性的虚显:儒学现代化受限的根源》,《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2]罗汝芳语。见黄宗羲:《明儒学案》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62页。

[3]李蛰语。见李蛰:《焚书·续焚书》,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98页。

[4]以赛亚·伯林:《自由四论》,陈晓林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第229页。

[5]在迈阿密大学访学时,美国哲学家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对我讲述并与我探讨过这个问题,但我找不到这个问题的原始出处了。

[6]《论语·八佾》。

[7]肖友琴:《大学生失恋应对方式及与其恋爱价值观的关系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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