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撢究变化之谊,而明其所通,故名“通变”。原文讹夺过甚,胡适谓已经后人窜改,须与《墨子·经下、经说下》参看。见所著《中国哲学史大纲》及《惠施、公孙龙之哲学》。按篇中辞句暨所用字训,固与《墨经》多相吻合;参看《叙录》。但造论主旨则大相背反。兹分别说明于下:
(甲) 本篇主旨在开首之“二无一”一义。以下分引多证:先以左右为二,明其无一。次以羊牛为二,明其非马,即无一也。再次以牛羊为二,明其非鸡,亦即无一也。又次以青白鸟为二,非黄;白青为二,非碧;均同上义。通篇抱定此旨,递次释之,眉目显然。其所用推证之原则有二:
(一)变非变。此在原文,为“变非不变可乎?曰可”。从俞荫甫说,改为“变非变可乎?曰可”。参看本文。言一切事物虽变而不变。二不变,故无一,牛羊不变,故非马,青白不变,故非黄;其他“非鸡”“非碧”诸义,以是释之,奏刀砉然。然变何以不变?公孙曾引左右变只之义证之。今按物质不灭定律:一物体之消灭,仅变换形式,其原质仍在。若炭质焚化,可谓变矣。然焚化之后,仍与空气中之氧素化合,成为炭酸气体。此炭酸气体之原有炭质数量依然如故,不加增减,是虽变而不变也。故物体之变者在其形式,而不变者在其原质。公孙之“变非变”一词,第一“变”字作指形式而言,第二 “变”字作指原质而言。求诸物理,初无难义。证以本篇之“二无一”:有水乳于此,初为二物,举而相投,由形式观之,似一体矣,亦可谓变矣。然就此混合之体析分原质,则水自水,乳自乳,仍复为二,非能纯粹合一,亦并非真变。故“二无一”一义,必以“变非变”之原则证之,乃能彻底也。
(二)明类。“类”之意义,《墨经》曰:“同:重,体,合,类。”“异:二,不体,不合,不类。”据毕秋帆说校改。言类者同也,不类者异也。《墨经》之求同求异,尚有重、体、合各项。公孙本篇则专重于“类”。 如“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皆以不类求异。更以其异,而证二与一异。进以二与一异,以明二无一之旨。与前项之“变不变”,同为本篇论旨之干脉,并行不悖。《墨子·大取》篇云:“夫言以类行者也,立言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殆此项“类”之观念,在名、墨两宗皆特为注重:而于辩论析理之术,尤为最要法门也。按:《庄子·齐物论》曰:“今且有言于此,不知其与是类乎,其与是不类乎。类与不类,相与为类,则与彼无以异矣。”是以类与不类,全无差别。其名家之主张,非明类无以辨是非。此则以类无可明,是非莫辨。盖两宗之学派精神根本不同,此尤其反动之表现者也(参看《叙录》)。
(乙)由上说,本篇之论旨即为“二无一”矣。反之《墨经》则云:“体:分于兼也。”《经说》“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兼”指总体,“体”指部份,二者一之兼,一者二之体。若尺然:其两端体也,合两端而为尺,则兼也。按:“尺”字,梁任公释当几何学之线,“端”当其点,似为未审。“端”,应作尺之首端解。《经上》“端:体之无厚,而最前者也。”物之首端,方有最前之可言,点不必最前也。又《经说》:“端:是无间也。”《经上》解有间曰:“有间,中也。”既以有间为中,若将端作点,中亦有点,是端亦有间矣。今明言端为无间,苟非指物之首端,何为无间乎?
是如《墨经》立论:以“兼”为二,“体”为一,又以体分于兼,则二有一矣。与公孙之说适成反对。
右上甲乙二端,系指其造论主旨不同之处。至篇中所用辞句字训,即或与墨偶合;此另关于名、墨两宗之渊源,与前项不同,义更有间,可参看《叙录》。
曰:二有一乎?
曰:二无一。
任何二物,无真纯合一之结果,故曰:“二无一。”义详前文。或以“二”为两一之复名,二之中何尝无一 ?但此“一”字,公孙本意系指两物合一之“一”而言。如下文“羊合牛非马”、“青以白非黄”诸义可证,非如或言。
曰:二有右乎?
曰:二无右。
曰:二有左乎?
曰:二无左。
“二”为双数。譬如二物:此一物之右,非彼一物之右;彼一物之左,非此一物之左。分言之,二物各有左右;合言之,左右无可定;故曰:二无左右。
曰:右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与右可谓二乎?
曰:可。
二既无右,则右不可谓二。二又无左,左亦不可谓二。合左与右,叠单成双,谓之为二,方当其分。
曰:谓变非不变,可乎?
曰:可。
俞荫甫曰:“既谓之变,则非不变可知,此又何足问耶?疑‘不’字衍文也。本作‘谓变非变可乎?曰:‘可’。下文‘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皆申明‘变非变’之义。” 按:与说甚审,应从校改。
“曰:谓变非不变,可乎”,《道藏》本及守山阁、三槐堂诸本均有“谓”字,陈本无。 案:以有“谓”字为是。
曰:右有与,可谓变乎?
曰:可。
曰:变只。
曰:右。
曰:右苟变,安可谓右?苟不变,安可谓变?
此段意言设一物右端,与他物相合,体量虽变,而地位不变,仍当谓之为右。如下图说 :
以线为譬,从甲至乙,为原有之线。甲左乙右,地位早定。从乙至丙,为新添之线。并接一条。(即本篇所谓“右有与”而“变只”者。)再从全线观之,甲仍为左;乙丙一段,虽经变合,其位置在全线上,仍为右也。“右有与”谓物之右端,与他物相合。“只”者,单也,谓变而为一也。俞荫甫曰:“‘变只’无义,‘只’疑‘奚’字之误。‘变奚’者,问辞也,犹言当变何物也。问者之意,以为右而变,则当为左矣;乃仍答之曰:‘右。’此可证明上文‘变非变’之义。” 按:“只”字,为“右有与”所变之量,必变而仍合为一,方定为左。“只”者,一也;若无此量为准,而任变为他项方式,或不成其为右矣。但俞说改“只”为“奚”,绳与上下文气亦极凑合。未敢确定,两存之。后文更为反诘之辞曰:“右苟变,安可谓右?苟不变,安可谓变?”其下疑有答词,文阙。
“曰:可。曰:变只。曰:右。曰:右苟变,安可谓右?苟不变,安可谓变”,丁鼎丞先生曰:“‘可’下‘曰’字,衍文。‘变只曰右’之‘曰’,作名字解。‘苟不变’上,遗‘曰’字。下文‘不害其方,左右不骊’,即申明‘苟不变,安可谓变’之意。”其说最为精审,应从之。
曰: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
此段接前文“二有右乎?曰:二无右。二有左乎?曰:二无左”。语意为反诘之辞。下文阐明牛、羊、马变化之事曰:“若左右犹是举。”即所以遥应本文,同证“二无一”之旨。
“曰:二苟无左”,《道藏》及守山、三槐诸本均有“苟”字,陈本无。案:以《道藏》诸本为长。
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
曰:何哉?
后文二节,一释“羊合牛非马”,一释“牛合羊非鸡”。
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www.xing528.com)
“唯”,通虽,见《跡府》篇。“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一本作“而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子汇》本及钱熙祚本,并作“而羊之非羊也,牛之非牛也”。孙诒让校如本文。参看《札迻》卷六。此段释“羊合牛非马”。以“羊与牛虽异”,但以羊之有齿、牛之无齿为羊牛相左之征,则不可。因齿不俱有,而类或同焉。更以羊之有角、牛之有角为羊牛相同之征,亦不可。因角虽俱有,而类或不同焉。物各有类,即类求别。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凡羊牛之所有者,马或无之;马之所有者,羊牛或无之。互有盈朒,于以别类,故曰:“羊合牛非马。”按:就原文含意,似作上解,细绎之,多与事实不符。如牛有齿而曰无齿,羊牛有尾而曰无尾,颇费索解。前后理论亦未能凑泊。“类之不同也”句下,似有佚文。段中词句讹夺尚多,今俱不可考。《墨子·经说下》有与此节词句相类之一段,立言精辟,而观察微有不同,录之以资参证,附《墨子·经说下》一节:
狂;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齿、马有尾,以为是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可;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故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有可有不可。(上据梁任公校释本。“虽”,原作“惟”,梁校为“虽”。此二字通用,本篇亦作“惟”字,似可不改;姑仍梁校。)
“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道藏》本作“而羊牛之非羊,之非牛也”。严铁桥校《道藏》本作“而羊之非羊也,牛之非牛也”。陈本与严校同。案:道藏《公孙龙子》为颠字三号,严校亦云从该号录出,而字句各异,容或所据本不同,俟再考正。又细绎全段文句,仍以原文为长。
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
“是而羊而牛”,“而”训“若”,训“与”,倶见《经传释词》。此句上一“而”字应作“若”解,下一“而”字应作“与”解,为古人上下文同字异义之例。参看俞荫甫《古书疑义举例》一卷。释其词为“是若羊与牛”,犹前文“羊合牛”意也。本段意接上文,谓非马之旨,非别有一马,与羊牛并存,明此非彼;乃羊牛之合,结果无马焉。羊一也,原不为二;牛一也,亦不为二;合羊与牛,乃为二数。若因牛羊之合,别为一马,是以二作一矣。一二不同率,于实未符,于理未安,故曰“非马”。“若举而以是”,“举”,《墨经》:“拟实也。”《经说》:“告以之名,举彼实也。”从孙仲容说校改。“若”字疑衍,似涉下文“若左右”句而误。此倒装句法,如言“以是为举”。“犹类之不同”,“犹”与“由”通,《墨经》与本书屡见。此二句言上举“羊合牛非马”之谊,皆由属类不同之故。末句“若左右犹是举”,意以左右变化诸端,亦同此举。因左右各为一类,合计为二,并此二类,不能得一。盖任何物体相合之结果,其左右仍随之俱在,始终为二。左右既不能合,焉有合成之所谓“一”者之存在?(即前文“二无一”及“变非变” 诸义。)亦如羊牛二者之合,不能为一马,类不同故也。《墨子·经说下》“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与此段文义互有出入。
牛羊有毛,鸡有羽。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 ,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羊牛足五,鸡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鸡。”“非”,有以非鸡也。
“而”训“与”,已见前文。“二而三”,即二与三。“四而一”,即四与一。本段释“牛合羊非鸡”。言牛羊有毛,鸡有羽;毛之与羽,体状各异,其不同者一。鸡足三,牛羊足五,数率相悬,其不同者二。有二不同,故曰“羊合牛非鸡”。鸡足三者,谓鸡有足,此足名也。就而数之,则有足二,此足实也。名一实二,合而成三。牛羊足五,理同此举。《庄子·天下》篇称辩者公孙龙之徒与惠施訾应,有“鸡足三”一条。司马彪注云:“鸡两足,所以行而动也。行由足发,动由神御,鸡虽两足,须神而行,故曰三足。”胡适是之,推言心神之说,以证“臧三耳”、“坚白”诸义。见所著《惠施、公孙龙之哲学》及《中国哲学史大纲》第八篇第五章。按皆非也。梁任公《评胡适之中国哲学史大纲》一文,对胡氏所说已为驳议,但无佐证。章行严以三段法证“鸡三足”之义,为“无鸡一足,一鸡较无鸡多两足,故一鸡三足”。更为说曰:“无鸡一足者,谓未有鸡而一足者也;非谓无鸡为一物,而是物一足也。”见所著《名学他辩》。按亦未审。“鸡三足”一义,公孙当时即为论主之一。此段自译为:“谓鸡足一 ,数足二,二而一,故三。”其意皎然;曷为舍此本人之正解,臆度为心神诸说也。 按:《吕览》载龙有“臧三足”之说,与本篇“鸡三足”义同。参看《事辑》。末句“非有以非鸡也”,前一“非”字指“牛合羊非鸡”之“非”字而言,谓其所非者确有非鸡之实故也。原文词句不完,似有脱佚。
与马以鸡,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谓乱名,是狂举。
“与”,犹“谓”也。《大戴礼·夏小正》传曰:“獭兽祭鱼,其必与之兽,何也?”又《曾子·事父母》篇曰:“不与小之自也。”“与”均作“谓”解,可证。谢希深曰:“马以譬正,鸡以喻乱,故等马与鸡,宁取于马。以马有国用之材,而鸡不材,其为非类审矣。故人君举是不材,而与有材者并位以乱名实,谓之狂举。” 按:下文“黄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鸡也,其与暴乎”,与此遥应。“狂举”,亦见《墨经》。孙诒让释云:“举之当者为正,不当者为狂。《经说》通例,凡是者曰正,曰当;非者曰狂,曰乱,曰悖。”章行严曰:“界说,《墨经》谓之举。所界而当,谓之正举。所界不当,谓之狂举。”见所著《章氏墨学》,其说亦审。殆当时名、墨之术语也。参看《叙录》。
“举是谓乱名,是狂举”,《道藏》本与此同。守山阁本及陈本作“举是乱名,是谓狂举”。丁鼎丞先生曰:“‘狂’即‘诳’字。《礼记》‘幼子常示勿诳’,‘诳’,伪也。伪言,犹俗云胡说。‘狂举’,即胡举,谓其不问材不材,一例而举也。”
曰:他辩。
曰: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
曰:何哉?
曰:青白不相与而相与,反对也。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对,各当其所,若左右不骊。
章行严曰:“他者,第三位之称,意谓备第三物,以明前两物相与之谊,即逻辑之middle terms也。”见所著《名学他辩》。按:本篇以“二无一”为主旨,先以左右暨牛羊马鸡诸端证之,此而不足,另以他物为辨,故曰“他辨”。其所指之“他”,即“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也”,章说甚精,但恐非公孙本意。
“以”、“与”声相通。《仪礼·燕礼》“君曰:以我安”,注:“犹与也。”言青与白相合,不能为黄;白与青相合,不能为碧。因青自青,白自白,色质各别,原不相与;不相与而相与之,适成反对,更不能并为黄与碧也。但青白二色,以质求合,固无黄无碧,以位相邻,则于方无害。如下图 :
青右白左,各当一方,虽相接邻,而畛域自封,固无所侵害也。“邻”与“与”,字训有差。“邻”者双存,而地位相毗,“与”者合并,而体质羼杂。故青白二色可以相邻,而不可相与;因相与则彼此反对,相邻则于方无害也。章行严《名学他辩》谓“与”“邻”二字同意,说似未谛,原文见后。末数语申明上文“于方无害”之旨,谓青白二色于相与之时虽属反对,而于相邻之时则各当其位。所以者何?二色相邻,必有左右,左右不骊,其位当矣;当则于方无害。“骊”,谢希深注:“色之杂者也。”孙诒让曰:“‘骊’,并‘丽’之借字,故下文云:‘且青骊乎白,而白不胜也。’谢以为色之杂者,非是。篇内诸‘骊’字,义并同。”按:孙说是也。“丽”,《正韵》“附也”。《易·离卦》:“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地。”此言“不骊”,为彼此不相附丽之意。若一附丽,便成“相与”,二色反对矣。下文“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即承此意而发。“一”之与“丽”,意本连贯,相一即相丽矣,故曰“不可”。
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恶乎其有黄矣哉?黄其正矣,是正举也,其有君臣之于国焉,故强寿矣。
此段再释“青以白非黄”,接上文言青白二色各当其位。合白而一之于青,其青不纯,不可谓青。合青而一之于白,其白不纯,不可谓白。二色既不能一,乌有第三者所谓“黄”之存在?殆黄之为色,其质精纯,非由他色和合而成,举以拟实,故为正举。下文以碧非正举,为之解曰:“正举者,名实无当,骊色彰焉。”是以碧因骊故,为非正举;可证此以黄为正举,乃由色之纯也。末数语,谢希深曰:“白以喻君,青以喻臣,黄以喻国。”按本段以黄为正举。此言若以其义施诸君臣国家,则名正实举,国家必强而寿。“寿”即国运久长之意,谢释“君寿”,非也。“其有君臣之于国焉”,“其有”二字无解,疑涉上文“其有黄矣”而误。究为何字之讹,已不可考。又章行严《名学他辩》以“他”义释上节及本节旨趋,已于前段略陈所疑;兹再节录原文于左,仍愿读者之自决焉。
附章行严《名学他辩》一节。
公孙龙他辨,又有青白之说曰:“青白(与黄碧)不相与而相与,反对也;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对,各当其所,左右不骊。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恶乎其黄矣哉?黄其正矣,是正举也。”青白黄碧,如甲乙丙丁,乃偶举之符,毫无意义。(第一句青白之下“与黄碧”三字,乃推其文义增之。)曰与曰邻,二词同意。方者方向,亦疑龙图为方形,以相解说。不害其方,谓与所图无牾,而方向之意亦自藏于其中。故曰“左右不骊”。骊者,杂也,乱也,左右不乱,于方向无误,即于图形不背。试拟其图当为:
一图青以白非黄,白为他词,居中。二图白以青非碧,青为他词,居中。一图青黄不相与,藉白以相与。二图白碧不相邻,藉青以相邻。青黄白碧分立于两端,反而对,各当其所。各当其所。曰左曰右,知有中义,此其表著他词,皎然以明。一图白毗于青,而黄不毗于青,是一于青不可。二图青毗于白,而碧不毗于白,是一于白不可。黄不一于青,故青非黄。碧不一于白,故白非碧。黄碧皆居负断,故曰恶乎其有黄碧也。但在事实:若青、白也,而白非黄。或白、青也,而青非碧。式为:
(甲)白非黄,青为白,故青非黄。 或:
(乙)青为白,白非黄。故黄非青(此须换位)。
皆不悖。白青碧仿此。曰:无黄碧而为正,诚哉正也。惟若以事实论,青非白,而白为黄,或白非青,而青为碧。式为:
(丙)青非白,白为黄,故青非黄。或:
(丁)白非青,白为黄,故青非黄。
皆悖。白青碧仿此。……龙创为青白之说,以证《白马论》,而不知其不足为证,则泥于为方之道也。
“恶乎其有黄矣哉”,《道藏》及守山、三槐诸本均与此同。陈本无“有”字。
而且青骊乎白,而白不胜也。白足之胜矣而不胜,是木贼金也。木贼金者碧,碧则非正举矣。
“白足之胜矣”,孙诒让曰:“‘之’,当作‘以’。”此言白不胜青,青能贼白,若使相骊,则混而成碧,为质已杂,非正举也。青属木,白属金,白不胜青,木贼金故也。此近五行生克说。《墨经》“五行毋常胜”,《经说》杂引火铄金、金靡炭诸事。又《墨子·贵义》篇亦引日者“帝杀黑龙”之说,似墨家一派已启其端。推其渊源,更或远出夏商之世。关于此节,近人梁任公、栾调甫俱有论述,见梁著《阴阳五行说之来历》、栾著《梁任公五行说之商榷》诸篇。
青白不相与,而相与;不相胜,则两明也。争而明,其色碧也。
“争而明”,应作“争而两明”,脱一“两”字,下文“暴则君臣争而两明”,可证。此言青白二质原难相与,强以求合,终成隔膜。且各有其特殊之性,青不化白,白不掩青,两莫能胜,势必青白并彰,各求色之自明,是两明矣。两明而不克相涵,必出于争;结果则无青无白,混而成碧,失二者之真矣。按本段与上段均释“青以白非碧”。大旨以青白自青白,二者相贼两明,乃复成碧。然此碧者非青白浑然化成之色,系相贼两明之一种象征。青白在此象征之中仍复各自为别,保其原素;绝不能以此象征之碧为“青以白”渗变之正当结果;故曰“非碧也。”
与其碧,宁黄。黄,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鸡也,其与暴乎!
黄为正色,得物质之纯。碧为间色,非白非青,相贼两明。故宁舍碧取黄,以明事务之真,而正名实焉。前以材不材,辨马鸡优劣。此以黄比马,碧比鸡,言黄色纯正,施于名实,犹马之称材,同得其用。故曰:“与类。”碧以间色,有乖名物,犹鸡之不材,均足为害。故曰:“与暴。”
暴则君臣争而两明也。两明者昏不明,非正举也。
此言君臣各有定分,分定名正,竞心自泯。若如上言之两明为暴,裁制力失,荡分踰闲,各求逞私,结果必以争明而转益不明。举以拟实,盖非正举也。按前言黄为正举,能致国强寿,此言碧非正举,能致国昏乱。一正一负,因名实之正否,通利害于国家,可觇公孙立言之旨。参看《叙录》。
非正举者,名实无当,骊色章焉,故曰“两明”也。两明而道丧,其无有以正焉。
此接前言非正举者,如青白两明,混成骊色,失青白之实。实失则名乱,于名实均无所当。夫所以正天下者以名,名牾实乖,所以正之之道疎矣。“章”,明也。“骊色”,犹间色。前释“骊”,借为“丽”,附意。二色相附,乃为间色,间而自明,故曰“两明”。按公孙原意,以实必求真,因实正名,名实各以本来自身之真否定其标准。一切是非即以是项标准为转移。两名者各争其明,自是非人。前言之标准乃无所施其效用,悖名乱实,害莫大焉,故篇末尤惓惓于斯。又按庄生《齐物论》曰:“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所是,则莫若以明。”又曰:“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此言是非本身原为相对,无绝对之可言。任何方法不能求得是非之准则,故曰:“莫若以明。”既不能明,则一听是非之自然,而不加可否,故曰:“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是之谓两行。”庄生之两行,与公孙之两明,其性质不无相类;而一则以两行为正,一则以两明为贼。结果,庄子乃于其观念不同之惠施加以攻击,曰:“彼非所明而明之,故以坚白之昧终。”呜呼!施、龙诸子之求明,与其拒绝两明,而信真理之绝对存在,乃不为庄生所许。由此可窥两派主义精神之冲突焉。参看《叙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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