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对围填海造地管理的研究首先起源于对海岸带管理的研究。随着开发活动的推进和人们对海岸带资源体系认识加深,为了适应海岸带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需要,各国学者开始对海岸带管理进行研究。Cicin-Sain Knecht(1998)在研究海岸带综合管理时认为,海岸带的范围应包括内陆流域、海岸线及独特的土地类型、近海海岸带和河口水域以及被海岸带影响或者影响海岸带的海洋。
在美国、荷兰、英国和日本等国,结合最新技术进展,按照综合规划设计理念,已经完成或正在修订一些海堤防护设计方面的技术导则或手册。在传统海岸工程规划设计所考虑的各因素中,补充很多公众所关心的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海岸生态环境保护、海岸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在结构设计方面,修订了一些技术方法,如波要素计算、波浪爬高和越浪量计算、防护结构型式、结构可靠性计算方法、软基上筑堤、新材料的应用等。在欧洲,大多使用设计导则而不是设计规范,导则将给予负责规划和设计海岸工程结构的工程师一些指导,论述所涉及的各种情况,给出供选择的方法并阐明其优缺点。通常这些导则由政府颁布,但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当有充分的理由或存在经多次论证的成熟技术时,设计者可以不拘泥于这些导则。在制定和使用设计导则方面,美国和荷兰处于领先地位。美国陆军工程师团在原来的海岸防护手册的基础上,于2003年7月发布了海岸工程手册。
(一)北美管理政策研究
美国海岸线纵横东西南北,海洋生态系统极具多样性,因此,美国相当重视海洋立法和海洋管理。在海洋立法方面,美国于1969年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这是美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立法,标志着美国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从以“治”为主变为以“防”为主,也为海洋生态立法奠定了基础。同样是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策略法案》将海岸与海域自然环境保护纳入其中,成为较早的与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要求制定协调的、全面的国家海洋规划,为海洋及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提供了宏观上的国家政策的指导,还设置了国家海洋资源和工程委员会(也称“斯特拉顿委员会”)来负责重大海洋活动,使海洋生态安全得到有力的维护。在防止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方面,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海洋倾倒法》《环境保护署关于海洋倾废的规则》《船舶污水禁排条例》《海洋倾倒废弃物禁止法案》等,禁止废弃物倾倒入海,美国国务院专门负责处理涉及国际的废弃物倾倒违规事件。上述法律法规禁止将污染性废弃物倾倒入海洋之中,并且规定了五种海洋倾废许可证,即普通许可证、特殊许可证、紧急许可证、临时许可证及研究许可证,同时规定了具体执行标准等,有效缓解了海洋所承受污染物破坏的压力(曹洪军等,2013)。
加拿大也是海洋大国,早在1968年就制定颁布了第一部《渔业法》,与之后的《沿海渔业保护法》成为加拿大渔业管理的法律基础。1996年,加拿大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并通过了本国的《海洋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综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国家。加拿大的海洋生态安全法律具有多层次、多形式的结构,包括宪法,由议会制定的原则性和综合性法律法令,具体的、针对性强的条例规章以及补充性地方法规等,另外,还包括一些国际性公约(曹洪军等,2013)。
(二)欧洲管理政策研究
荷兰自1960年发布三角洲委员会报告以后,未发布任何海堤设计导则,直到1999年才发布了海堤和湖堤导则。该导则基于三角洲委员会对工程安全的要求并结合最新技术进展,确定防护结构的尺寸,并进行波浪爬高和越浪计算,原来的2%波浪爬高要求被I临界越浪量所替代。(www.xing528.com)
英国于20世纪70年代起,就制定了一些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如1974年的《污染控制法》是有关海洋生态安全问题治理的综合性法典,此外还有《油污染防治法》《商船油污防治法》《公共一般法和措施》《大陆架法》《海洋倾废法》等。英国的海洋管理和开发由工业部、能源部、环境部、国防部等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协调,既无统一的负责海洋事务的政府部门,也没有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这种分散型的管理体制难以使海洋生态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曹洪军等,2013)。
英国、法国和荷兰于2007年联合颁布了新的石材手册。该手册最早于1991年由英国和荷兰联合颁布,目的是指导海岸工程中石材的应用。1995年,对该手册进行修改补充增加了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技术内容。最新版的石材手册内容更宽泛,纳入了最新技术进展,并增加了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石材工程的规划设计,材料(护面石和混凝土块),现场条件和数据采集(水力边界条件和岩土特性),物理过程和设计工具(水力条件,水力条件与结构的相互作用),海岸结构设计(防波堤,港口工程中的石材防护,海滩保护和控制结构,离岸工程的堆石),围隔结构设计,河流和渠道结构设计,施工,监测检查维护和维修。
在德国,海岸结构委员会于1996年和2000年颁布了“滨水建筑、港口和水道工程设计建议”。这一设计指南不是强制性法规,如有必要可以每年修订一次。它对各种材料都有详细的规格说明和使用方法,如混凝土、钢、木材、土工布、土工建筑等,其中部分内容是针对海岸结构安全性的。
在西班牙,海岸工程结构的设计是依据最近发布的海上建筑物指南来执行的。该指南汇集了西班牙在海洋工程领域最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制定这份指南旨在提出一套技术标准,以供在海岸工程结构的设计、运行、维护和拆除过程中采用。考虑到结构物的安全性,对某种单一和系统失效模式,该指南建议了不同水平的可靠性分析方法。
(三)日本管理政策研究
在海洋立法执法方面,2007年4月日本通过了《海洋基本法》,该法案与《海洋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一起,表明日本将从法律层面上实现自身从“岛国到海洋国家”的海洋战略构想。其他立法有1971年《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和《沿岸渔场整顿开发法》、1972年《濑户内海环境保护临时措施法令》及1977年的《沿海渔场暂定措施法》等。日本的海上执法主要由日本海洋保安厅执行,此外,日本的水产厅、通商产业厅、科学技术厅、环境厅、外务省等部门联合就海洋发展提出战略(张素君,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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