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岸线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不仅在防御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发挥重要的作用,更可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目前的人工岸段建设更多关注工程本身的功能定位和结构安全,没有综合考虑工程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融合,对区域生态系统影响较大。另外,这类建设具有典型的工程技术特征,较少考虑地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缺乏必要的景观形象设计,形式千篇一律,人工痕迹明显,对原有自然景观的美学价值破坏严重。
岸段人工化最直接的后果是经截弯取直后自然岸线大幅度减少,形态多样性降低,这是影响水域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的最重要因子之一。人工岸段往往是通过不同类型的海岸工程来实现。传统的海岸工程在选址、设计和施工的各个阶段主要考虑工程的功能定位和结构安全,而忽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这就给当地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在人工岸段的建设过程中,尚没有综合考虑海岸工程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融合,也没有系统地开展海岸工程的生态化建设和改造,亟须进行相关技术的研究与集成,并开展应用示范。2008年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围填海造地的平面设计应遵循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提升景观效果的原则,全面提升围填海造地工程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海洋自然岸线、海域功能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实现科学合理用海(李欣,2011)。目前国内与人工岸段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如下(表9-18)。
表9-18 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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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沿海岸段管理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中央的滩涂和岸段管理部门对沿海滩涂的管理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是有关(海洋)资源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它们构成了中央职能部门进行沿海滩涂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表9-19)。
在地方政府中,其对沿海滩涂的管理,不仅依据上述的法律法规,还依据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的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目前,大部分的地方政府都颁布了地方环境保护条例,有的沿海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例如浙江省在2004年颁布了《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除此之外,在11个省级沿海地方政府中,已经有7个地方政府颁布了专门的沿海滩涂管理法规或规章。它们构成了地方滩涂管理机构进行滩涂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表9-20)。(www.xing528.com)
表9-19 我国沿海岸段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王刚,2013)
表9-20 沿海7省市的有关沿海滩涂的地方法规或规章(王刚,2013)
从表9-19和表9-20的对比中可以发现,我国沿海滩涂管理的法律依据具有两个特点:
(1)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我国尚没有颁布一部专门的沿海滩涂管理的法律,有关滩涂管理的只有地方法规或规章。中央职能管理部门对沿海滩涂的管理主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海洋)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法律。散见于不同法律规定的沿海滩涂管理,使得沿海滩涂管理机构的多元化成为现实的选择(王刚,2013)。
(2)地方政府也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滩涂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或规章,其对沿海滩涂的管理条例或办法更多是从资源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因此,地方滩涂管理机构的滩涂管理法律依据是滩涂管理条例,而非滩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依据对滩涂资源的过多关注,也使得地方滩涂管理机构更侧重于滩涂的资源管理,而非生态环境保护(王刚,2013)。
我国当前涉及海岸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多注重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管理要求和功能区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保护重要生物生境,岸堤材料要求,岸体设计等6方面进行法规要求,但缺乏从生态系统复杂性和景观多样性角度进行海岸工程的指导性规范。
各省市的海岸工程设计施工往往也只强调抵御台风暴潮的袭击,海堤越建越高,建筑材料大多采用混凝土护砌,切断了人、水交流和地下水交换,破坏了水、土、生物之间形成的物质和能量循环系统、生物栖息地和水的自净能力,往往破坏了海岸的自然形态,海岸带生态系统受损严重。同时,海岸建成以后缺乏建立合理有效的监视监测系统,岸堤遭受人为或自然破坏后无法及时补修,海岸防护能力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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