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外研究情况概览
国内研究方面,以“网络恐怖主义”为主题词,以2019年7月为限,可在中国知网检索到文献471篇。其中,发表时间最早的为2000年,近2/3的文献发表于2012年(移动新媒体元年)至2019年。可见以手机客户端为主要形式的移动媒体在网络时代成了网络恐怖主义传播的重要途径。
国外文献方面,以“cyber terrorism”为主题词,以2019年7月为限,在谷歌学术搜索上共检索到结果约19 000条。按相关性对检索结果进行排序,得到与网络恐怖主义直接相关的文献约150篇,研究对象大多为中东、东欧等地区的网络恐怖主义。可见上述地区是国际学术界在网络恐怖主义领域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国家行政与立法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的研究
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治理,首先要在行政与立法层面对网络恐怖信息的传播与扩散进行预防。学者王志祥认为,中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已有了较为全面、坚实的法律保障,但其规制仍存在不足[6]。针对此现状,鲁世宗指出,完善网络反恐相关法律体系对治理网络恐怖主义至关重要,需强化《国家安全法》《国家反恐法》《反间谍法》《刑法修正案(九)》和《网络安全法》的执行与衔接,形成系统的网络反恐法律体系,为打击网络恐怖活动提供法律保障[7]。杨淼鑫在分析中国治理网络恐怖活动的立法现状后,得出当前反恐怖主义的立法模式缺乏全面覆盖性,因此她提出需制定专门针对反网络恐怖主义的具有补足性、长期性的条款[8]。类似的观点同样可见于国际法领域。国际法领域的学者李彦指出,当今国际法治理网络恐怖主义存在未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概念界定等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增设专门的刑罚规则[9]。
此外,也有学者在特定语境下对网络恐怖主义治理的行政与法律手段进行论述。黄紫斐等人论述了在暗网环境下如何从执法监管层面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治理,如监管暗网相关线下活动、明网上谈论的暗网内容,以及使用暗网进行情报收集的潜在违法犯罪人员[10]。胡可杨针对中国国情重点分析了新疆地区的网络恐怖主义治理,指出在新媒体和自媒体迅速发展的时期,对属地网站和新媒体进行管理,制定与本地区情相适应的网络法律法规是新疆网络信息审核、网络恐怖主义治理活动的难点[11]。况欣芷具体分析了极端恐怖组织IS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对中国的影响,为中国完善网络反恐机制提出对策化建议,即明确网上活动、线下动态、网上反应、线下查证分工等各机构在网络反恐中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反恐工作信息情报的流通与共享,发挥最大的力量对IS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在中国的渗透进行预防[12]。
国内针对国家行政与立法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的研究在新闻传播学、法学等多个领域都有展开,具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架构,但各学科领域之间的研究都较为孤立,缺乏相互联系。国外学者的研究与之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学者萨拉吉(Y.M.Saragih)与西亚汗(A.P.U.Siahaan)在印度尼西亚的网络恐怖主义国家预防的研究中表示,计算机领域的IT专家应与法学专家合作,进行网络取证,以找出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根本来源,从而为减少或消除网络恐怖主义的立法实践提供技术保障[13]。萨代茨基(T.Szádeczky)在分析匈牙利网络恐怖主义的治理时指出制定反网络恐怖主义的法规与政治目的之间的逻辑,制定信息安全法不仅是从法律层面对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活动进行预防,也是对具有蓄意和系统的谋杀与残害等政治目的的网络恐怖主义进行控制[14]。沙夫卡特(N.Shafqat)与马苏德(A.Masood)则对捷克、日本等国的网络恐怖主义治理的战略进行了比较分析,从更为宏大的层面研究网络恐怖主义治理在各国的发展现状[15]。
(三)互联网数字技术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研究
网络恐怖主义是传统恐怖主义在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表现形式,其产生和蔓延是多重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传统恐怖主义的“基因”,又有大数据时代的特征[16]。因此,运用互联网数字技术控制网络恐怖主义成为网络恐怖主义治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学界对它也进行了广泛讨论。国内方面,大量学者立足于大数据时代,归纳这一时期网络恐怖主义的挑战,进而从技术角度提出控制与防范的策略。首先,信息网络具有的隐蔽性、匿名性、传播便捷性等特点,是网络恐怖主义在当今社会得以产生的技术原因。恐怖组织或个人利用当前网络的普及和各国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通过互联网进行恐怖主义传播,产生更强的恐怖效应和更大的危害后果。在这样的条件下,龙正凤认为,应提高网络信息系统的防护能力,提升网络反侦察和跟踪技术,同时提高对网络恐怖主义破坏的应急能力[17]。徐漪等人认为,中国亟待加快研发网络安全和新技术的进程,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智能技术及时预警、控制网络恐怖主义[18]。张勤从信息型网络恐怖主义的角度指出,要搭建数据反恐国家组织体系,完善反恐数据库,以实现智能预测和监管[19]。夏菁则指出当前中国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的技术缺陷,即网络技术能力跟不上反恐形势,如对网络恐怖主义的传播无法做到及时且全面的封堵。而西方发达国家起步早,发展水平较高,其加强反恐技术能力,推动科技配套的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从而推动中国网络反恐技术攻坚[20]。
以上学者的观点均从技术角度出发,吴永辉提出当今所有的网络恐怖主义实际上都是“网络技术型”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之间的较量本质上是一场网络技术之间的对抗,因此技术措施是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的核心[21]。与之不同的是,佘硕等人认为,90%的新式网络恐怖活动都发生在社交媒体上,当前新式网络恐怖主义反恐应从传统意义上的“技术对抗技术”转变为“技术对抗内容”。利用网络技术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控制只是“治标”的做法,如何利用技术设计相应的反叙事策略,从根本上在话语战场扼杀恐怖势力的叙事内容才是“治本”之道[22]。此外,任琳等人着眼于公共议题领域与话语博弈,以俄罗斯决战信息化行动、美国国家信息和技术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欧洲网络信息安全局(European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Agency)等国外成功案例为借鉴,说明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的必要性,进而提出,要保证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就必须依靠技术领域的不断进步,以技术性权力为基础,确保制度性权力与解释性权力的实现[23]。(www.xing528.com)
国外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康韦(M.Conway)认为,从媒体技术角度而言,网络恐怖主义的构建通过媒体制造恐惧,从而形成恐慌,最终对关键基础设施造成巨大威胁。卡茨(Rita Katz)的观点对其进行了佐证,她提出恐怖组织在互联网时代可以使用任何网络通讯工具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为当今网络恐怖主义的控制增加了更多挑战[24]。多萝西(E.Dorothy)也提出,网络恐怖主义按照其攻击水平和破坏能力的强弱进行划分,可分为最低层次、中间层次和最高层次。前两个层次的网络恐怖主义的攻击与破坏不会造成灾难性后果,然而最高层次的破坏是综合协同产生的,可以使网络环境陷入全面瘫痪[25]。在如何以互联网数字技术控制网络恐怖主义的具体实践层面,阿戈马尼斯(J.Argomaniz)指出,2011年,欧盟推出“网络监测”(Check the Web)和“网络清理”(Clean IT)两个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项目,利用大数据和技术层面的算法对恐怖分子网络信息活动资料进行收集,并通过内容整合及分析与检测清除网络上与恐怖主义相关的信息[26]。
(四)国际间合作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研究
在全球化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的治理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搁置意识形态差异,在网络反恐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尤为重要。柏枫在相关研究中表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反恐工作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为此,新的国际网络反恐合作体系亟待构建,如推动网络系统安全工程的开发与共享,加强国家间在网络舆情层面的信息交换与情报共享等[27]。如何在各国利益的配置中兼顾个别差异,采取一致的制度原则,增强各国的合作意愿与能力,统筹协调合作,是发挥国际合作效用的关键因素[28]。在中国语境下,一些学者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而“一带一路”沿线是当前恐怖主义的高发区。学者陈健等人指出,沿线各国的合作仍主要集中于经贸、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网络安全合作方面较为欠缺,因此需着力构建沿线“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29]。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应通过区域反恐合作和国家安全合作建立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共识与区域共同安全的理念,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纳入现有的全球和区域反恐合作议程[30]。扩展到更为广阔的国际层面,吴宁认为,中国在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进程中需大力倡导中国方案,积极引领规则的制定,争取更多的网络空间话语权[31]。王桂芳也指出,中国应构建国际组织大平台支撑、区域性合作中平台补充和双边机制小平台务实的三层级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架构,联合世界各国共同形成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32]。
上述观点均站在中国立场,以中国为主位对国际合作治理网络恐怖主义进行研究或提出建议,一些学者则从国际视角出发进行研究。杨淼鑫在她的另一篇研究中指出,传统意义上应对网络恐怖活动的机制已经失效,运用全球治理模式防控网络恐怖活动成为必然选择,应构建联合国、区域性国际组织、国家、公民、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多元主体的多层次防控机制,积极推进多边磋商,加强国际合作[33]。冉冉具体以联合国为视点,认为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需要发挥在网络空间反恐国际合作中的作用,主导国家间的优势互补,遏制霸权主义[34]。孟璐也认为,完善网络反恐的合作机制要树立网络空间主义理念,重视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组织的作用,推动国际合作网络反恐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并强化各国政府责任,与各国国内立法相协调适应,同时积极推动各国在反恐情报、网络信息技术研发等方面合作的纵深发展[35]。其中,在国际法层面,黄德明等人给出了更具体的论述。以美国为例,从小布什时期的侧重攻防兼备,到奥巴马时期的侧重全球合作,网络反恐立法的国际合作一直保持着向前发展的势头,网络反恐国际法始终不断完善和发展[36]。此外,在国际合作方面,宋文龙认为,欧盟建立的网络安全法律框架与组织体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以及其内部形成的“欧盟-成员国-民间”三个层面上调动各利益攸关方参与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进程的做法,对中国的网络治理和与欧盟开展相关合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37]。
同时,国外学术界也积极进行着国际合作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的研究。新田(Y.Nitta)在探讨日本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战略时提到,为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免受网络恐怖主义的攻击,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全球信息共享机制势在必行[38]。然而,由于国际社会政治格局错综复杂,各国利益诉求不一,国际合作治理网络恐怖主义面临着诸多困境。毛雷尔(T.Maurer)认为,俄罗斯企图限制美国在网络领域的优势地位,在反恐过程中双方的合作较为困难,甚至涉及主权问题。因此,需要制定联合国反恐网络规范[39]。罗桑德(E.Rosand)等学者也指出,在联合国制定全球反恐战略的背景下,区域和次区域机构以及它们的成员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公共组织或私人如果加强伙伴关系,在预防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中也可作出重要贡献[40]。
可见,在互联网与社交媒体飞速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已成为恐怖主义活动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表现形式,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议题。随着网络恐怖主义的匿名化、隐蔽化蔓延,网络恐怖主义治理问题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该问题的研究日益活跃且被普遍关注,涉及的学科领域较为繁杂,相关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各学科之间的联系需要加强。尽管有一些学者的研究同时涉及法学、刑侦学、新闻传播学等领域,但局限于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少有计算机工程技术等技术性较高的研究实践。在这一点上,国外成果对国内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其次,大多数网络恐怖主义治理的研究主要以政治实用为目的,法学、新闻传播学等文献成果更多与意识形态、国家立场相关,作为学术研究的学科主体性较弱。最后,网络恐怖主义治理建议的提出较为同质化,集中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宽泛说法,缺乏更为具体的、具有典型性的策略研究。基于此,未来的研究发展应兼顾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注重复合型学术人才的培养,以单一学科为主要支撑,对多个领域的各个方面进行解读与实践。同时大力推动人才的引入与输出,了解国外关于网络恐怖主义治理研究的前沿动态,在学术层面加强国际合作,从而保持全球视野下反恐理论与实践的前瞻性。二是加强作为学术研究的学科主体性,从更为宏观的视角展开论述,真正使学术成果有利于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共治,而非单纯进行“以我为主”式的研究。三是拓展研究纵深,在学科融合的条件下提出具体、可操作的策略与建议。此外,应加强学术界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获取前沿信息,为理论研究的展开提供更为丰富、有科学依据的实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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