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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立法与司法现状:被遗忘权受关注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5月,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以判例形式确立了司法对信息主体被遗忘权的保护,成为全球首例被遗忘权案件,将保护被遗忘权应用在互联网领域。2017年,纽约州议会审议了题为“修改民权法和民事执法的法案和法律规则,关于创造被遗忘行为的权利”的A05323号条例草案,尝试被遗忘权立法。

国际立法与司法现状:被遗忘权受关注

(一)欧盟被遗忘权立法历程

1995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个人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 95/46/EC)中将隐私权视为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个人数据处理的立法原则上突出强调高度保护个人隐私权。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欧盟成员国必须保护其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的隐私权。成员国应保证每个数据主体有权获得酌情纠正、删除或阻止数据控制者处理不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数据,特别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2012年,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草案中创设了被遗忘权制度。2014年5月,欧盟法院谷歌冈萨雷斯案中以判例形式确立了司法对信息主体被遗忘权的保护,成为全球首例被遗忘权案件,将保护被遗忘权应用在互联网领域

2016年4月1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GDPR,并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适用于在欧盟各成员国设立控制器或处理器的所有个人数据处理。GDPR包含11章,共99条规定,在《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数据主体(data subject)、数据控制者(controller)和数据处理者(processor)的权利义务分配,突出强调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对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的一般义务和行为守则作出明确规定。其中,GDPR在第3章第17条明确提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无不当延误地删除有关其个人的数据,并且在下列理由之一的情况下,控制者有义务无不当延误地删除个人数据:(a)不必要;(b)数据主体撤回同意;(c)数据主体反对处理;(d)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e)欧盟或欧盟成员国法律规定必须被删除的个人数据;(f)个人数据是为获得信息社会服务目的提供而收集的……”。

《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删除权”有简单的原则性规定,但GDPR对此则规定得较为详尽。第一款规定的是数据主体行使被遗忘权的若干情形;第二款规定的是除数据控制人外,由于控制人的公开行为获得个人数据的第三人也应当删除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这项义务也应由公开数据的控制人承担;第三款规定了被遗忘权行使的限制情形。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删除权也要受到诸如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限制。GDPR中关于数据主体的权利的规定,除了被遗忘权,还有数据可携带权(第20条)、限制处理权、纠正权、“被数据画像”反对权(第22条)、自主决定权等权利,延展“知情权”和“访问权”(第15条和第12条)。这些条款对数据主体的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善保护[1]

据谷歌统计,根据欧盟隐私权法律提出的搜索结果移除要求已达785 421件,要求移除的网址数已达3 040 176个,已移除的网址数占总量的44.3%[2]

(二)美国被遗忘权立法历程

美国对被遗忘权的立法基本持消极态度,其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以各州地方立法为主,并呈现出“特殊被遗忘权”的特征。

2013年9月2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杰瑞·布朗签署加州参议院第568号法案,即“橡皮擦”法案。该法案要求互联网网站以及提供在线服务、在线申请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商允许未成年人删除自己在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上发布的内容或信息。该法案的权利主体为未成年人,适用范围为加州境内的未成年人在网站及社交媒体等网络应用上发布的内容或信息,而互联网网站及相关运营商的义务则是删除网站上的相关信息,使其不可见,而服务器上的可以保留。另外,与欧盟GDPR规定的不同,如果有第三方复制并发布了未成年人在网上首发的内容或信息,网站或运营商则不能确保完整、全面地删除内容或信息。

2017年,纽约州议会审议了题为“修改民权法和民事执法的法案和法律规则,关于创造被遗忘行为的权利”的A05323号条例草案,尝试被遗忘权立法。该草案已于2017年2月及2018年1月两次提交,目前尚未获得通过。

(三)俄罗斯被遗忘权立法历程

2014年,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裁定谷歌西班牙公司败诉后,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关于被遗忘权的讨论热潮,俄罗斯在这一讨论热潮后迅速完成了本国的被遗忘权立法。

俄罗斯在两个月内迅速走完了立法程序。2015年5月29日,四位国家杜马议员联名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向俄罗斯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提交了第804132-6号名为“关于修改《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律和某些俄罗斯联邦立法文件”的联邦法律草案。6月16日,该法案由国家杜马一读通过;6月30日,国家杜马二读通过;7月3日,国家杜马通过该法案;7月7日,联邦委员会预备审议该法案并建议赞成该法案;7月8日,联邦委员会赞成该法案,并呈送俄罗斯联邦总统;7月13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该法案为第246号联邦法律(Law No.264-FZ);7月16日和22日分别在《俄罗斯报》和议会公报上公布[3]。该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俄罗斯在该法律中明确了“索引擎”的意义界定。“搜索引擎”为一种信息系统,用户基于需求使用该系统搜索特定内容的信息,该系统向用户提供有关第三方网站上页面索引的信息,以便用户访问位于第三方网站上的请求信息。该法律特别提出带有需求信息的第三方网页与带有搜索功能的所有网页形成区别[4]

俄罗斯规定了该法律的明确适用条件。在以下条件下,个人可要求从搜索引擎移除关于他(她)的名字的URL地址:一是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信息;二是不准确的信息;三是无关的信息;四是由于个人的后续事件或行为的原因而失去其对个人意义的信息。有两种信息在适用条件之外,即包含具有刑事处罚特征的且其刑事责任追溯期尚未届满之事件的信息,以及关于公民未被赦免或者撤销前科的犯罪行为的信息[5]

关于搜索引擎运营者的义务,该法条中规定,搜索引擎运营者必须在收到除名要求的十个工作日内执行。如果在申请人请求中发现不完整、不准确或错误的信息,搜索引擎运营者有权向申请人发送澄清所提交信息的通知,也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上述通知可以一次性发给申请人。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搜索引擎运营者有义务不披露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的事实。

关于俄罗斯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第246号联邦法律中规定,除名义务适用于所有为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消费者提供广告服务的搜索引擎。

有观点认为,俄罗斯的被遗忘权立法与欧盟法院的司法实践保持一致,可被视为俄罗斯借鉴欧盟法院的做法,为俄罗斯民众带来与欧盟法院司法层面性质相同的被遗忘权。但也有学者表示,俄罗斯立法确立的被遗忘权与欧盟在司法层面确立的被遗忘权并不相同。由于俄罗斯的被遗忘权立法不是基于数据保护法,而是一种自成一格的立法。这种做法的缺点是俄罗斯的法律未能说明大众使用互联网查找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同时,对于搜索引擎的狭窄定义,对于删除请求和执行过程的严格要求,以及禁止披露此类删除请求等也被视为该法律的缺陷[6]

(四)日本被遗忘权司法现状

日本法院在司法层面承认了被遗忘权。2015年12月22日,日本琦玉县法院的一则判例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犯罪的性质,其在网络搜索结果中收录的犯罪历史也有被遗忘权。在该判例中,一名男子三年前因触犯《禁止儿童卖淫色情法》被捕,而三年后他发现自己当年涉嫌犯罪被捕的信息仍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因此向琦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搜索引擎公司删除相关搜索结果链接。琦玉县法院判决认为,“非常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信息(犯罪相关新闻)在互联网上发布,(罪犯)是极难被社会遗忘从而过上安宁日子的……原告在三年前被指控该罪名,是在易被网民可能认识之前,……这也许会阻碍他重新获得安宁的社会生活,也有可能侵犯了他重新开始生活的权利。这一缺陷非常重要且难以修复,人们也认识到原告重新开始生活的权利被侵犯已超越了社会生活的接受,甚至考虑到了搜索引擎的公共利益”[7]

但是,这一裁决于2016年7月12日被日本东京高等法院驳回,该法院认为,“日本并未对被遗忘权作出明确的书面规定,且该权利的先决条件和效果尚未确定”,“虽然在该权利先决条件和效果中应该考虑到现代发展情况,但是该权利的实质与基于人格权中的尊重权或隐私权的禁令救济并无差别”[8]。日本东京高等法院认为,“只有当隐私保护的价值明显超过信息披露的价值时,才允许删除(对指控的提及)”,并提出删除搜索结果的标准,包括“报道的事实性及其内容”“事实传达的范围及隐私受害程度”“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力”“报道的目的及意义”“社会状况”“报道中公开当事人真实姓名及住址的必要性”[9]

可以看出,被遗忘权在日本存在判决分歧。不同的判决冲突显示,日本关于被遗忘权的争论围绕着搜索引擎运营者角色的本质展开。一些法院认为,搜索结果的展示是基于搜索引擎运营者的意志,因此应该由运营者担负责任;另一些法院认为,搜索引擎运营者是中立角色,并不是网页内容的审查判定者,也不能决定网页中是否存在非法信息。(www.xing528.com)

(五)智利被遗忘权的司法现状

智利尚未出台关于被遗忘权的法律或法规。不过,智利国会对一项法案进行了辩论,将使公民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或网站阻止或删除互联网上的内容。但对于被遗忘权的规范性尚未得到完整、权威的规定。

2016年1月,智利最高法院在格拉齐亚尼(Graziani)诉《水星报》(El Mercurio)一案中裁定,删除《水星报》网站上十多年前发表的一篇旧闻。智利最高法院认为这篇新闻文章在报纸的网站上保留超过了十年,搜索引擎仍允许对它进行访问,这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智利最高法院裁定,新闻机构的新闻自由权允许它们调查和发布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新闻。然而,时间的流逝使新闻变得不那么重要(除非新事件使它们再次变得具有相关性),此时个人的被遗忘权比新闻自由权更占上风。法院表示,只要新闻具有当前相关性,新闻自由权就胜过个人的被遗忘权;一旦新闻不再具有相关性,个人的被遗忘权就应发挥更大作用。智利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仅下令从托管内容的网站上删除相关内容,而且还要从报纸的搜索引擎中删除。

尽管如此,智利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确定被遗忘权可否应用时有两个例外:一是历史上重要的新闻或处理历史问题的新闻;二是与公共行为及公共人员有关的新闻。在2017年12月的一项裁决中,法院决定支持智利新闻调查中心(Centro de Investigación Periodística,简称CIPER),反对一名医生要求从该网站上删除有关其医疗事故的报告。

(六)阿根廷被遗忘权的司法现状

目前,阿根廷还没有明确涉及被遗忘权的法律或法规。在以下判例中,法院多采用一般民事责任制度来处理相关案件。

较为经典的判例是2014年的罗德里格斯(Rodríguez)和玛丽亚·贝伦(María Belén)诉谷歌案,阿根廷最高法院制定了确定互联网企业责任的具体要求。在该案中,阿根廷最高法院裁定,互联网企业对它们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的内容并不负有客观责任,因为这会违背言论自由原则。尽管如此,阿根廷最高法院裁定,一旦互联网企业被适当地通知其运营的网站上存在非法内容,并且企业未能将其删除时,那么企业确实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一判例中,阿根廷最高法院提出了两项限定条件:一是对互联网企业“适当通知”的机制;二是对“明显非法内容”的界定。在“适当通知”机制中,法院裁定,“适当通知”只能是法院发布的司法命令。而在“明显非法内容”方面,法院裁定,以下内容属于“明显非法内容”的范围:一是涉及儿童色情的内容;二是可能促成或促使犯罪的数据内容;三是危害人身安全甚至是性命的内容。

此外,在2012年埃斯特班(Esteban Bluvol)诉谷歌案中,初审法院根据《民法典》裁定谷歌承担客观的民事责任。上诉法院驳回了该判决,裁定谷歌作为中间方无须自动对第三方的诽谤行为承担责任。然而,上诉法院根据《民法典》裁定谷歌承担主观责任,这意味着谷歌的行为是有疏忽的。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裁定,一旦搜索引擎被告知存在侵权内容并且未能取消对该内容的访问权时,它们将承担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谷歌公司及其阿根廷子公司被起诉[10]

在达·库尼亚(Da Cunha)诉雅虎等公司这一案例中,一审法院对雅虎和谷歌进行了裁决,但是这一决定在上诉中被撤销了。上诉法院适用了“民法典”中规定的主观责任制度。法院确定,一旦互联网企业被告知存在非法内容并且未能将其删除时,他们应当承担责任。案件最终由最高法院裁定,最高法院根据罗德里格斯诉谷歌案所述的判例法,确认了上诉法院的判决,雅虎阿根廷和谷歌公司被起诉,谷歌当地的子公司在诉讼中没有被提名。

佛罗伦萨·佩尼亚(Florencia Peña)诉谷歌案中,法院批准了一项临时补救措施,命令谷歌删除涉及原告从事性活动的所有搜索结果,而不仅限于确定的网址。

在卡罗扎(Carrozo)诉雅虎阿根廷等公司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雅虎和谷歌因在色情网站上使用原告形象,须向原告作出赔偿。法院裁定,互联网企业承担客观责任,因为它们从事的商业活动具有固有的风险,这使它们自动承担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此外,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是根据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定位搜索结果,从而造成对搜索结果的引用的,这也涉及网站内容的缓存。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在用户访问搜索引擎的网站时,网站提供的所有内容都在搜索引擎运营商的控制之下。

(七)墨西哥被遗忘权的司法现状

在墨西哥有一个涉及被遗忘权的经典判例。2015年的卡洛斯·桑切斯(Carlos Sanchez)诉谷歌墨西哥案,将谷歌墨西哥作为唯一被告。一个墨西哥商人向国家个人信息透明、准入和保护局(Instituto Nacional de Transparencia,Acceso a la Información y Protección de Datos Personales,简称INAI)提出申请,要求谷歌墨西哥撤下关于揭露自己与政府官员之间涉嫌腐败的新闻报道的搜索结果。而谷歌墨西哥辩称,搜索引擎“谷歌搜索”的管理权掌握在美国谷歌公司手中。此外,谷歌墨西哥坚持认为,网上的相关内容是由非谷歌墨西哥公司控制的第三方发布并维护的,因此不应该由谷歌墨西哥执行撤消报道的行动。尽管如此,INAI认为谷歌墨西哥和谷歌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从而命令谷歌墨西哥公司取消对相关内容的访问权限,并删除与申请人提供的链接相关的内容。

然而,在法庭上,INAI的决定因《财富杂志》(Revista Fortuna)的报道内容被禁止访问而被该媒体质疑。但由于行政程序不允许《财富杂志》捍卫其作为内容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上诉法院取消了对谷歌墨西哥的裁定[11]

(八)澳大利亚被遗忘权的司法现状

澳大利亚隐私法(Privacy Act 1988)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被遗忘权,但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有类似的概念。根据澳大利亚隐私原则(the 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简称APPs)第11节(个人信息安全性)规定,如果App实体[12]掌握个人信息,则该实体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信息,使个人信息免于“滥用、干扰和损失”,以及避免“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披露”。当App实体不再需要将这些信息用于合法使用或披露时,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销毁或永久删除。澳大利亚隐私原则第13节规定,针对不准确、过期、不完整、不相关、误导性的个人信息,或者由个人提出需要更正修改的信息,App实体必须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和更改相关信息[13]

不过,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简称ALRC)于2014年3月发布的讨论文件(DP80)中曾提议确立被删除权。该权利与欧盟的被遗忘权不同,它仅限于申请删除个人发布在网上的信息,而不包括他人发布的信息。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还提出,在监管机构采取行动之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收到个人的投诉申请;二是个人已经向网站提出删除申请,但是未成功;三是监管者必须认为需被删除的内容是对隐私的严重侵犯。

时任新南威尔士州公民自由委员会主席的斯蒂芬·布兰克斯(Stephen Blanks)表示支持确立被删除权。他认为,“人们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视为他们希望有能力控制的事物”,“人们对Facebook和其他社交媒体在合同中声称能够永久保留信息的想法表示不满”,尤其是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在他们生命中的某一阶段公开发布的一些言论,也许他们长大之后会后悔”[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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