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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传播治理与被遗忘权的发展及内涵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户认为这些信息不合时宜,以及期待能够删除它们的愿望推动了被遗忘权的出现。20世纪90年代,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的公民权利以及“欧洲思想和立法中令人钦佩的观念”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将被遗忘权界定为“有关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但该要求直到2014年5月13日才在谷歌诉冈萨雷斯的判决中被欧盟法院历史性地援引和使用。在此意义上,被遗忘权应被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互联网传播治理与被遗忘权的发展及内涵

“被遗忘权”这一法律术语起源于“droitàl'oubli”(法语)或“diritto al'blio”(意大利语),即法国和意大利法律中的遗忘权,最初被定义为“使过去生活中发生且永不再出现的事件沉寂的权利”。在18世纪初适用于在监狱服刑期满后予以释放的有前科者,之后德国、奥地利、瑞典、法国和西班牙等欧洲国家陆续通过了相关立法,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以法律保护。

现代科学技术改变了人类“忘记容易,记住难”的记忆模式,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都可以被长久地保存和检索。用户认为这些信息不合时宜,以及期待能够删除它们的愿望推动了被遗忘权的出现。20世纪90年代,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的公民权利以及“欧洲思想和立法中令人钦佩的观念”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将被遗忘权界定为“有关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但该要求直到2014年5月13日才在谷歌冈萨雷斯的判决中被欧盟法院历史性地援引和使用。欧盟法院认为互联网上存在的与冈萨雷斯有关的信息是“不恰当的、无关的和过分的”(inadequate,irrelevant,excessive),谷歌应在搜索结果中予以删除,以避免给冈萨雷斯造成困扰。此判决阐释的被遗忘权有三层含义:第一,互联网上存在自己或他人发表的不恰当的或有害的信息能够对用户产生负面影响;第二,用户不希望公众接触这些信息,即使这些信息是真实的;第三,用户有权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删除这些信息,或为许可用户自行删除提供便利。在此意义上,被遗忘权应被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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