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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传播治理:路径选择与全球经验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从现实的角度考虑,ACTA加入自由优先的价值选择也是为了获得国际支持并最终得以签署和实施。ACTA的签署重新构建了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大大加强了互联网传播规制的执法力度。ACTA颠覆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标准,将许多原先被认定为合法的互联网传播行为裁定为违法,这必将引起国际互联网传播格局的重新洗牌,值得引起中国传播学界和法学界对现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新审视。

互联网传播治理:路径选择与全球经验

(一)互联网立法价值路径选择: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博弈

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至少有这样三个:秩序、自由和正义[70]。“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71]这充分论证了法和自由之间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法的秩序价值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72]。数字环境下,自由和秩序是价值基础上的矛盾结合体。数字环境下的自由指用户可以随心所欲地访问互联网,发表看法和观点,充分发挥个体能动性以推进技术革新和进步。与之相对,数字环境下的法律秩序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和用户是否遵循某些组织规则与行为标准的问题。这些规则与标准,按其设想,是要给予为数众多却又混乱不堪的个体活动以模式和结构,从而维护互联网的正常秩序。

自由和秩序这一数字环境下的价值矛盾提出了这样的尖锐问题:什么样的互联网环境才能在激发个体能动性和自由精神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有序和稳定?处于网络中立价值体系下的个体能否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以谋求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的确立?特别是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难题时如何平衡知识产权持有人和合理使用者的利益?解决这些问题必然会触及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社会正义机制,涉及个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二)法的自由价值是互联网传播立法的主要价值

在个体因素上,自由的本质是人的自觉的能动性,是个体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必然要求。在社会因素上,自由是社会多样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促进个体间的自由竞争以实现社会进步。自由是当今世界一切法律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是法治的基础。正如哈耶克所讲:“自由理想激发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而且这一理想的部分实现,亦使得现代西方文明取得了当下的成就。”[73]简言之,无论是从法治的制度方面还是从精神方面而言,自由既是它产生的根源,又是它始终关怀的目标。而从现实的角度考虑,ACTA加入自由优先的价值选择也是为了获得国际支持并最终得以签署和实施。

一方面,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而言,法治的目标应当定位于实现这种作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74]。在这个意义上,自由表现为立法的终极目的。自由价值基础上的个体与群体的冲突及权利对权力的对立才是实现分散的、处于劣势地位的用户监督和制衡集中的、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的路径。另一方面,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法治只有把实现自由作为最高目标时,才能确保法治的实现过程和手段在不侵犯个体利益的情况下达成实质正义。ACTA作为国际性条约除了尊重基本的“内国法优先”的法律规则,还应当在立法层面和法的实施层面消除不法状态。(www.xing528.com)

(三)法的秩序价值是互联网传播立法的次要价值

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有序的状态。在数字环境下,有序状态是通过对互联网传播的管理实现的。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自由这两个价值通常都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通常在较高一级的层面上紧密相连。一方面,一个法律制度如果不能满足自由的要求,那么从长远上,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有序的执法制度,那么自由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因此,秩序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程序的保障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秩序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75]

秩序是法治的关键要素,秩序通过执法措施的形式合理性确保执法决定理性和正义的实现。从ACTA的民事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两个层面上而言,首先,其扩张了民事执法权的范围,加重了惩罚力度。例如,ACTA增加了关于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76],使销毁商品成为一种例行或常规的知识产权执法手段。这是对知识产权执法手段的巨大发展。其次,ACTA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用了“零起点”的刑事制裁方式[77],规定所有直接或间接为商业利益而实施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的案件都应当适用刑事制裁。“零起点”的刑事制裁方式否定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模糊了民事执法和刑事执法的界限,并提升了各缔约国立法的成本。这是ACTA在立法秩序层面过于急切的跃进行为。

总之,ACTA的修改过程体现出的对网络中立的对立与妥协表明,自由和秩序这一矛盾的结合体是社会规范内部的两种对立因素。秩序始终力图规范自由,而自由也总是试图打破秩序的束缚。法的自由价值重于法的秩序价值,是由互联网传播立法的目的和互联网传播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总是以具体的价值状况作为现实基础,而不能机械地坚持某一价值为中心。”[78]自由和秩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关系,在互联网传播立法过程中,追求自由和秩序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尽管西方自由优先的立法价值目前仍处于主导地位,但考虑到ACTA自身的局限性和对秩序的追求,笔者倾向于认为在ACTA后续的修订版本中可能仍旧会出现“三振出局”或“披露侵权者的私人信息”等制度。ACTA的签署重新构建了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大大加强了互联网传播规制的执法力度。ACTA颠覆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标准,将许多原先被认定为合法的互联网传播行为裁定为违法,这必将引起国际互联网传播格局的重新洗牌,值得引起中国传播学界和法学界对现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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