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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中立价值研究的起源及划分标志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网络中立价值研究的起源网络中立最初的价值内涵仅包括“公正”要素。

互联网中立价值研究的起源及划分标志

(一)网络中立价值研究的起源

网络中立最初的价值内涵仅包括“公正”要素。2002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1996年电信法》赋予的职权,试图颁布规则管制电信企业对有线互联网接入领域的垄断行为,这引发了对网络中立价值内涵的争论。针对管制行为,互联网上下游的产业链迅速分裂成了泾渭分明的支持阵营和反对阵营:支持阵营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人权组织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如谷歌和雅虎)组成;反对阵营主要包括以美国电信企业为主形成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康卡斯特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两大阵营发起了关于网络中立价值内涵的争辩和研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期望借此打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互联网入口端的控制,实现超额利润;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人权组织试图将网络中立作为可以实现公众言论自由和平等的路径;电信企业则希望维护在互联网接入领域中的垄断地位。两大阵营的争议焦点集中于网络中立的价值选择、技术创新、社会保障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网络中立价值研究嬗变的实质就是学界根据网络中立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博弈的需要,对网络中立价值核心进行阐释的过程。

(二)网络中立价值研究嬗变阶段的划分标志

根据社会分工角色的不同和政策法律运行机制的标准,可以将网络中立的价值研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侧重于从推动政府发挥管理职能的角度界定网络中立的应然价值,将学理意义上的理论转化为可执行的政策和法律;第二阶段是从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和构建多元社会治理框架的角度论证网络中立价值的内在规定性,规范其实然状态;第三阶段是从关注社会福利、竞争力及技术创新的角度研究网络中立价值的平衡问题。

1.《互联网开放规则》的颁布是划分网络中立价值研究嬗变阶段的第一个标志(www.xing528.com)

《互联网开放规则》是确立网络中立法律地位的首份规范性法律文件。在2010年9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颁布该规则以前,学界侧重于研究如何利用政策或法律对互联网市场的不平衡发展进行干预。此后,对网络中立的价值研究演进至论证网络中立的价值内涵是否包括以保护公众言论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上,特别是着重强调公众个体的表达自由和社会组织政治参与在多元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2.2011年网络中立立法提案数激增是划分网络中立价值研究嬗变阶段的第二个标志

自2005年以来,美国进行了多次与网络中立有关的立法尝试。据统计,自2005年至今,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与网络中立和自由直接相关的立法提案共计28份[20]。其中,2011年的提案达到6份,为历年最高。产生此现象的原因是之前颁布的《互联网开放规则》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位阶较低,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判例。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希望利用提案迅速在更高的位阶上确立网络中立的法律地位。这些提案具有保护弱势用户群体与强化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特点,意图尽快在规范性层面实现互联网领域内的、公平的政策体制和公正的法律机制。这些变化以不同的研究角度、范式和方法阐释了网络中立在规范层面上对推动技术革新和改善社会正义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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