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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传播治理:理论与经验研究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狭义的互联网传播治理议题狭义上,互联网传播治理是指控制非法、有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传播,非法、有害的互联网信息也可称为互联网不良信息,其中包括暴力信息、色情信息、虚假信息、恐怖主义信息和垃圾信息等。同时,它们也使社交媒体的传播治理成为互联网传播治理领域的一个世界性难题,学界对此也多有侧重,多聚焦于行业自律与行政干预之间竞合的分析。

互联网传播治理:理论与经验研究

(一)狭义的互联网传播治理议题

狭义上,互联网传播治理是指控制非法、有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传播,非法、有害的互联网信息也可称为互联网不良信息,其中包括暴力信息、色情信息、虚假信息、恐怖主义信息和垃圾信息等。

关于互联网暴力信息,国外研究多着眼于媒体暴力信息,且相关研究多为传播效果研究,通过研究暴力信息对受众,尤其是儿童和青少年的影响,阐述暴力信息传播治理的重要性。这方面研究可追溯到施拉姆(Wilbur Schramm)关于电视媒介中的暴力信息及暴力画面对儿童和青少年受众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认知方式影响的研究。互联网时代的暴力信息研究有如下转变:第一,在研究对象方面,由研究个体转变为将个体置于整个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情境中进行研究;第二,在研究效果方面,由研究媒体暴力对受众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的影响转变为研究媒体暴力对受众认知层面的影响;第三,在研究内容方面,逐渐拓宽到媒体建构的意义及媒体暴力内容对受众的影响;第四,在研究动机方面,媒介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快速发展、社会暴力事件的不断出现等现实问题都开始成为研究者高度关注媒体暴力问题的出发点和动机,相关研究成果呈现出为互联网传播治理提供切实服务的趋势。

对网络色情信息及其传播和治理的研究由来已久,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从国家法律法规治理层面进行探讨;二是对不同国家网络色情信息治理情况进行个案或比较研究;三是对网络色情信息技术治理的研究;四是部分学者提出对网络色情信息治理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卡梅隆(K.A.Cameron)、萨拉查(L.F.Salazar)等人把网络色情信息网站分为两类,即提供含蓄性信息的网站和提供张扬性信息的网站,并指出对未来网络色情信息网站的研究重心应该是探索其形成的主要原因[10]。迪莱夫科(J.Dilevko)提倡高校图书馆提供网络成人色情信息网站地址的网上目录,以便开展关于网络色情信息治理的研究[11]

网络虚假信息指不真实的网络信息,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网络谣言及其治理,现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研究体系,对网络谣言的生成、传播、控制机制等各方面均有涉及,并从心理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对网络谣言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同时,西方国家将理论研究成果充分运用到实践中,通过立法这一强制性措施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并运用现代科技积极建立网络谣言预防、防堵和控制机制,有效治理网络谣言。在网络谣言的治理和管理构建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新加坡等,它们在应对网络谣言时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预防、监控、控制制度和体系。

垃圾信息是指互联网上未经接收者同意,强行塞入电子邮箱或者重复张贴与内容无关的商业广告信息、政治宣传材料与征集慈善捐款的请求等。其中,垃圾邮件是最主要的互联网垃圾信息。学界的相关研究主要探讨电子垃圾邮件中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问题和对电子垃圾邮件的规制问题,并不局限于单纯的数据与技术分析,而是拓展到了法律层面和伦理学领域。关于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国外学者多注重探讨各个国家对电子垃圾邮件的立法态度,分析相关立法的利弊及立法后呈现出的问题。关于规制电子垃圾邮件的问题,国外研究主要分为三派,分别是电子垃圾邮件自由派、电子垃圾邮件规制无用派和电子垃圾邮件规制派。电子垃圾邮件自由派认为,从人类权利与互联网构架的初衷来说,任何企图对网络进行规制的行为都是对言论自由的违背;他们支持实行非中央式的自我管理,而不是任何形式的干预。电子垃圾邮件规制无用论者认为,规制网络的行为是徒劳的,究其原因有二:第一,网络本身的技术原因使规制难以实现;第二,网络规制面临管辖权的难题,这同样导致网络规制遭遇挑战。电子垃圾邮件规制派则不赞同国家过多地对网络内容进行规制,认为政府干预在电子垃圾邮件中的作用应尽可能地适度体现[12]

(二)广义的互联网传播治理议题

广义的互联网传播治理议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内容和社会四个层面:首先,基础设施建设层面涉及光纤宽带、ADSL宽带、无线网络、全球移动通信系统、通信卫星等议题;其次,技术层面涉及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互联网域名系统、网络数据交换规则、根服务器运作与管理、云计算等议题;再次,内容层面涉及垃圾信息、网络视频、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网络经济、有害信息等议题;最后,社会层面涉及国家信息安全、网络赋权、网络空间人权、网络犯罪、电子政府、数字鸿沟等议题。垃圾邮件及网络视频的研究与前文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传播治理有所重合,此处不再赘述。

社交媒体具有零门槛、成本低、影响大的传播特点,使得诸多不良、有害和非法的信息在社交媒体空间或呈显性传播,或呈隐性传播,不仅危害网络生态,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产生了恶劣的后果。同时,它们也使社交媒体的传播治理成为互联网传播治理领域的一个世界性难题,学界对此也多有侧重,多聚焦于行业自律与行政干预之间竞合的分析。由于社交媒体平台是向公民提供网络公共领域访问的中介,这一特点使其成为互联网的中心控制点。德拉迪斯(L.Denardis)和海克尔(A.M.Hackl)以互联网治理视角而不是传播内容视角来看待这些私有社交媒体平台,他们认为社交媒体技术架构和政策实际上对通信权利和开放互联网提出了若干挑战,并说明了社交媒体的治理应考虑社交媒体平台的直接决策作用以及随之而来的人权私有化现象[13]。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很多研究对社交网络平台的治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讨论,如澳大利亚政府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上传到网上的信息进行审核,删除并禁止不合法信息的传播。有研究建议要通过开发相关技术,及时追踪不良信息传播的相关责任人,并处理相关网络问题[14]。Cyber Patrol和Look-Bath Ways两个网络开发公司于2008年开发了一款软件,当儿童受到网络欺凌时可以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使儿童得到保护。该软件还可以通过保存信息的功能,更加容易地找到被网络欺凌的孩子[15]。由此可见,网络平台开发商及其开发的技术是过滤和净化网络环境的责任人和有效途径,在社交媒体平台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网络经济方面,部分学者关注到因网络快速发展而衍生出的虚拟经济的运营模式、虚拟货币和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电子税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电子商务日益成为一个被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电子商务作为实体经济的有力竞争者,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隐患。虽然有学者认为,“虚拟空间的交易与现实空间的跨国交易并无二致”,但也有学者认为,“虚拟商务确实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而且电子商务比现实中的类似问题更复杂,适用于现实的传统法律工具并不能解决虚拟空间的管辖权问题”[16]。有学者认为,网络交易隐私问题是另一个焦点问题,各国政府倾向于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相关交易网站的用户隐私进行保护。联合国数字化合作小组秘书长约万·科巴里贾(Jovan Kurbalija)重点从融合经济与社会环境下的数字化合作角度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研究电子支付、电子银行和网络税务问题[17]。新西兰学者勒奇·简泽威斯基(Lech Janczewski)从互联网安全角度重点研究了电子商务跨行业的风险与网络银行的运作[18]。美国个人隐私倡导组织“进步与自由基金会”(PFF)的高管亚当·西艾奥(Adam Thierer)从法律角度讨论了网络空间交易的反垄断问题和保护虚拟市场公平交易的问题,认为各国政府应该加强虚拟经济的反垄断监督和立法[19]。部分学者也从虚拟空间经济的特殊角度进行了个案研究,如英国网络博彩业和远程赌博游戏等[20]。学界除了从立法角度进行研究外,根据美国联邦委员会建议,主要是从行业自身监管出发,主张完善和加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认为行业自律是电子商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方法。

目前,信息安全问题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日益加强,信息安全危机带来的影响正逐步显现,但是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呈现出碎片化特征,尚未形成体系。总体上,国外对信息安全的探讨和分析主要集中在纯粹的技术防范层面、理论与宏观分析层面和具体的应用实践层面这三个领域。一是技术层面上,从科技角度而言,国外一般聚焦于安全信息的电子对抗、加密技术的破解和信息安全体系结构的划分等方面。二是在理论层面上,国外这方面的理论成果较为丰富,传播学界、法学界及媒体报道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信息安全问题。三是应用实践层面上,国外不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将信息安全提升到了一个超乎寻常的高度,不仅高度关注信息安全危机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而且已经开始实施国家信息安全体系的规划与建设。比如美国颁布的《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日本正在实行的《JAPAN计划》,欧盟和俄罗斯也已出台相应的发展纲要和行动计划

有关网络空间人权的研究包括网络隐私权和网络赋权两方面的内容,即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言论自由问题。亚当·西艾奥提出,互联网运营商为提供相应的服务,需要用户输入其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数据通过各个用户的检索和他们的电子邮件上传并存储于虚拟空间,这些信息需要政府制定法律加以保护[21]哈特(J.Hart)评估了网络空间发展对个人隐私和民主之间关系的影响,讨论了多媒体网络在通过创造新机会促进民主政治参与和信息流通中的作用[22]。简泽威斯基也以新西兰网络数据隐私保护法案为例,讨论了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23]。(www.xing528.com)

在对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研究进行梳理后发现,随着时代的变化,各国推崇的理想治理模式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治理模式:一是政府绝对管理型治理模式,二是政府主导治理型治理模式,三是政府引导网络自治型治理模式。2004年出版的拉塞尔·史密斯(Russell G.Smith)等人编写的《网络犯罪审判》(Cyber Criminals on Trial)是较早研究网络犯罪司法的专著,其中提及了关于跨境网络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案[24]。另有专著从司法、科技、社会学和犯罪学等不同角度阐述了网络安全的意义,单独描述了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的定义、性质和犯罪特征。

美国作为发明互联网和互联网根服务器所在的国家,在技术和资源上占据全球网络的优势地位,与其他国家形成了显著的技术差距和数字鸿沟。部分学者从技术层面讨论了网络域名分配组织中的权力分配和博弈,主张改革网络相关制度,以平衡现实世界权力的转移趋势。学者哈罗德·菲尔德(Harold Field)从域名解析制度入手,讨论了网络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结构化失败”,即因美国掌握国际网络主导权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域名地址作为网络世界的根本,是一种稀缺资源,由域名解析机构管理并分配给各个国家的用户。这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是一个政治过程。学者劳拉·德拉迪思(Laura DeNardis)探讨了在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稀缺资源分配和域名制度改革的问题。域名资源管理不仅是规格规范的制定或网络资源的调配,还涉及技术互操作性和互联网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以及网络安全性问题。另外,许多学者也就互联网的技术基础,包括协议、域名系统、万维网等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三)互联网传播治理方式研究

关于各国互联网治理方式的研究可分为以下五个领域:立法管理、自律管理(行业自律和网民自律)、行政管理(严格限制、管制、社会监督和举报)、技术手段(信息过滤/阻断技术、内容自动分级、实名认证),以及下一代互联网研究等。由于各国对互联网治理的指导思想、治理目标不同,各种治理方法所处的地位也不相同。在相似的互联网治理实践的背后,是不同的治理模式,它们或强调完善立法,或以自律为主导。

基于全球互联网传播治理视角,有学者提出了成功的经验: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重视网络的立法管理,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二是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形成政府与各部门共同管理的机制;三是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以应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使用自动化手段,防患于未然;四是注重公民的网络素养教育,建立网民与网络行业相结合的自律机制,这一方面欧盟、韩国和新加坡的实践经验较为成功。

同时,基于个人主义文化代议制民主体制等社会情境,国外学者对互联网治理的模式进行了概括。丹麦学者爱娃·索伦森(Eva Sørensen)等总结了四种互联网治理模式:“自我构建式的不介入方式”“故事叙述式的不介入方式”“支持与促进式的介入方式”和“参与式的介入方式”。前两种主要指政府只通过立法为互联网的发展指明大致方向;后两种则属于政府干预型的互联网治理[25]林肯·达赫伯格(L.Dahlberg)提出了三种理想模式:自由主义模式、社群主义模式和协商民主模式。三种模式都聚焦于公共话语权的力量[26]。英国的威斯敏斯特模式被认为是从新公共管理转向地方互联网治理的范式,而欧盟的多层级治理模式则被看作跨国互联网治理的典型。

在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文献中很难看到政府对互联网传播内容进行监管的直接论述,西方国家更崇尚自由,强调人权至上,尤其涉及与网络信息传播有关的言论自由时更是讳莫如深。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是完全自由的,不受政府干涉的,并认为网络空间的秩序可以通过伦理道德、个人自律和对共同利益的维护和驱动来实现。沿袭这种理念,西方国家主张尽量减少对网络的干预。也有学者将东方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以中国、韩国、日本、新加坡这四个国家的研究文献较多,且多为对这些国家的互联网治理实践的阐述。在这类研究中提到了政府监管方式,西方学者也多借此讨论改善多利益相关方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意义。

鼓励公众参与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治理也是美国及西方国家政府所采取的重要互联网监管措施。一些非政府组织主动参与对互联网的监管活动,尤其针对互联网上出现的色情信息、隐私信息或恐怖主义信息等。1999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专门成立了一个执行局,负责接待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公众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非政府组织的儿童网络色情监控组织通过与许多网站以及热心人士的合作,举报、查证各种色情网站,并对被举报的色情网站的服务器、收费方式、地址以及拥有者等信息进行分析。一旦发现儿童色情相关内容,就会向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等政府机构报告。

与此同时,在讨论互联网传播治理方式的过程中,也有学者提到网络中立相关议题。“网络中立”是2002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Tim Wu)提出的一个术语,他认为网络中立理念的核心是“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27]。可以说这一争议是互联网传播治理过程中难以回避的,一经提出便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在政府机构、业界(互联网与电信业)和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掀起了关于网络中立性及立法的论争,使许多国家开始在本国法律框架内思考网络中立监管问题。还有学者对各国互联网传播治理方式进行研究,对互联网传播治理的整体现状进行阐述,并发表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见和创新型建议。

通过对国外互联网传播治理文献的梳理可见,目前国外对这一内容的研究数量庞大,门类纷杂,具有明显的跨学科视野,涉及传播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法学、国际政治学、电子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研究内容囊括技术、理论及实践层面。总体上而言,定性研究较多,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时会用到定量研究。由于多学科交叉性的复杂特点,具体操作性的实证研究方法使用不多。与国内研究不同的是,国外文献多基于全球互联网传播治理视角,在“多利益攸关方”逻辑之下展开研究,角度更为宏观。同时,相关研究多聚焦于对美国及欧盟国家当下互联网传播治理的理论及实践,由于目前各国对互联网治理的探索较为完善,批判性思考不多,提出的创新性治理办法较少,这一方面或可作为今后国内外学界深入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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