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采用欧洲音乐体系的主要民族是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和俄罗斯族。此外,随着文化的融合与交流,维吾尔族和锡伯族中也有一些欧洲音乐体系的作品。这一体系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乐音的固定性
每个乐音都有确定的音高。在这一体系下的音与音之间有较大“空间”或“缝隙”。因此采用这一体系的民族乐器不适合运用吟、绰、猱、注的手法,歌唱时也不用叠音和擞音的表现技巧,偶尔会出现“腔音”。总的来说还是强调音乐的固定性。[10]哈萨克族婚礼歌《加尔加尔》是在新娘离开娘家出发到婆家去之前,由小伙子们唱的送别之歌,此歌就用了降低半音的第Ⅷ级音。
属于欧洲音乐体系的民间音乐作品,旋律具有功能和声的表层意义。为这些作品配上欧洲传统的功能和声是很容易的,风格也很协调。巴拉莱卡和吉他二重奏《卡拉布什卡》是在新疆广泛流传的一首俄罗斯族民间乐曲,民间艺人在演奏时采用了欧洲传统功能和声的序进。(www.xing528.com)
(三)均分律动和刚性节拍
我国属于欧洲音乐体系的民族音乐在节拍方面不用散板,以律动性有板为主要特征,节奏鲜明,强弱拍交替也很有规律。律动性有板的形成与由语言中单词轻重音规律决定的诗歌音步有关。
(四)织体是单声性和多声性相结合的
我国属于这一体系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有单声性的,也有多声部的,在民间歌曲和乐曲的伴奏中常采用欧洲传统和声的和弦序进,织体以节奏音型为主,重唱、合唱以平行三、六度为基础,如俄罗斯族民歌《流浪在草原》的合唱部分便采用了连续的平行三度进行。许多民间音乐作品是采用纵线性思维创作的。与中国音乐体系中每个声部都有旋律意义的横线性思维不同,在这些民族的民间音乐作品中尚未发现有用复调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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