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的文化观念有一个“早熟”的特点,这个特点也同样体现在中国的传统音乐观念上。纵观中国音乐思想史,距今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音乐思想就已经趋于成熟了。所谓成熟,指的是这种思想观念不仅本身具有严密性,而且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亦即具有历史的延续能力和对后世的渗透能力。
先秦的礼乐思想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音乐的“功利性”,礼乐思想既规定了音乐的等级制度,也包括音乐活动的礼仪要求,它集中体现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音乐思想之中。孔子的音乐思想始终围绕着“礼”,“礼”是当时社会政治的主要内容。孔子的审美理想是“尽善”,“尽美”,他主张“美善合一”、合乎于“礼”。“思无邪”是孔子的审美准则,“无邪”指不违背“礼”,“思无邪”即指非礼勿思。孔子提倡“崇雅乐放郑声”,进行“正乐”活动,也是为了扶植礼乐。孔子十分重视音乐的社会功能,他认为音乐可以修身、治国、事父、事君;认为乐与礼相配合,可以使民众顺服,使等级统治可以维持。
被称为儒家音乐思想之集大成的《乐记》,重视音乐与人的情感的关系,认为音乐是外界事物触发人的情感活动而产生的。但《乐记》所强调的情感更侧重于情感的教化作用,认为音乐既表现人的情感,又陶冶人的情感,从而最能感化人心,使人从善。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有益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多家的治乱兴衰。正是基于这个出发点,《乐记》几乎用一半以上的篇幅来描述音乐的教化作用和政治作用,并认为“乐”的最终目的是为政治服务,因此提出了“广乐以成其教”的命题。
这种“乐教”思想,后来被宋代理学所承传。理学将“天理”(封建伦理纲常)提到求顺和、至高无上的地位,用以抑制“人欲”(人的各种生活欲望),妄图用禁欲主义思想维持封建统治。这种思想在音乐美学领域的典型代表就是周敦颐提出的“淡和”学说。儒家历来主张“中正和平”,道家历来主张“恬淡平和”,二者出发点不同,审美准则却是相近。周敦颐从主张“无欲”的社会思想出发,融合二者而提出“淡而不伤,和而不淫”的审美观,与二者都有不同。儒家的“中和”准则还允许音乐抒发适度的哀怨之情;道家包括嵇康所主张的“恬淡平和”,是出于人的本性,是为了养生而提出来的。而周敦颐主张“淡和”说,只是为了用“淡和”之乐去消除人们的欲求,平息人们的躁动,以便使封建社会免遭“贼君弃父,轻生败伦,不可禁者矣”的厄逆。正如杨荫浏先生所说,周敦颐所谓“淡和”音乐,“只能是古代的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统治人民的目的而自己创作的音乐”,这种“淡和”的音乐思想充分体现了封建阶级保持旧秩序的愿望。
“乐教”的观念在魏晋时期受到以嵇康为代表的文人思想的批判,嵇康之所以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的口号,从反面来看,正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音乐观念中,尤其是官方的音乐观念中,用“名教”来束缚音乐的自然属性是相当有势力的。(www.xing528.com)
所谓“名教”,即儒家倡导的封建伦理纲常,也就是所谓“礼”。正因为当时社会的“乐教”观念盛行,才迫使嵇康提出反潮流的思想。我们常说嵇康以反叛的姿态体现在思想舞台上,所谓“反叛”,意味着它的正面仍然是“乐教”盛行的社会环境。我们还可以从当时的一些音乐现象中看出这种社会观念的影响。
且不说宫廷音乐,魏晋时期的统治者对民间音乐也横加干涉,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任意篡改当时流行于民间的“鼓吹乐”,虽然无法对这一民间音乐做形式上的各种变动,但却加进了符合他们统治愿望的内容,在鼓吹乐中填上了符合于统治阶级利益、为他们歌功颂德的歌词。在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时间里,朝代几经更换,几乎每一个朝代都各自搞了一套适合自己口味的歌词。
自宋元以后,从理论上来说“乐教”思想并没有得到承传,既没有出现比《乐记》更加系统的著述,也没有出现像宋明理学那种对乐教进行发展的理论,只是周敦颐的“淡和”观念对明清“琴论”产生了影响。但是,理论上的沉默并不意味着一种观念的沉默,相反,只有当一种传统观念被人们认定是天经地义的时候,人们才不会对它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乐教”思想也一样,虽然宋元以后没有再出现较为系统的理论,但这种观念却明显地体现在明清的音乐实践中,特别是宫廷音乐中。比如:明代的宫廷音乐,分为郊庙、朝贺、宴飨三类,这三类都是为统治阶级政治活动而设;清代的宫廷音乐分为祭祀、朝会、宴飨和巡幸四种,它们也同样是为统治阶级政治活动而设。其中的歌词或者是强调皇上与神明的关系,或者是歌颂皇帝的词句,目的无非是粉饰太平,颂扬皇帝,以顺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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