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行为程度必须是面向全体的最低底线行为程度不能是只有个别尖子生才能达到的最高标准。需要说明的是,确立音乐教学目标是每一个音乐老师授课前的自主行为,不必过于追求统一;从另一个角度说,音乐教学本身就是艺术,需要有个性,没有个性就形不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更谈不上创新与发展。
(一)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
“通过学唱歌曲,培养学生的识谱能力与歌唱能力”。其行为主体是教师,而不是学生,因为是教师想通过学唱歌曲培养学生某些方面的能力。
(二)行为动词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测评的
行为动词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测评的,而不是笼统、抽象、模棱两可的。例如:通过学唱歌曲,“把学生培养成雷锋式的好少年”和“提高学生的歌唱能力”。这样的表述,不仅是主体定位的错误,而且也无法就“把学生培养成雷锋式的好少年”和“提高学生的歌唱能力”进行测评,因为通过学唱一首歌,根本无法测评学生提高了多少。
(三)行为方式必须是灵活、多样、可操作的(www.xing528.com)
行为方式不能是单调、乏味、缺少情感与活力的。只有真正熟悉、理解、研究学生的教师,才能制定出深受学生喜爱、符合学生年龄与心理特征、贴近学生实际生活与实际水平的行为方式。
(四)行为程度必须是面向全体的最低底线
行为程度不能是只有个别尖子生才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行为程度要适当,既符合多数学生的实际程度,又能让那些接受快的学生有继续发展的空间。例如:“至少能记住歌词或音乐主题”“能基本正确地演唱歌曲”“感受音乐作品浓郁的地方风格”“体验编创活动的快乐”等众所能及的标准与层面。
需要说明的是,确立音乐教学目标是每一个音乐老师授课前的自主行为,不必过于追求统一;从另一个角度说,音乐教学本身就是艺术,需要有个性,没有个性就形不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更谈不上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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