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实现学术治理

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实现学术治理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树立正确的学术理念,就应该从根本上转变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于大学的影响,减弱功利主义、官本位等观念对于大学的影响。高校是由有着共同学术理念的人员所构成的学术共同体,所有的活动都是以学术为依托,并以学术为旨归。树立“学术为本”,贯彻学术精神、弘扬学术价值是重构大学学术治理机制和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实现学术治理

学术委员会效能的发挥,不但需要国家政策法律保障,同时需要高校内部治理改革推进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以及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自身能力。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曲折发展历程及其外生性特点,也反映了高校内部对学术权力的认可还不足、尊重还不够。行政权力长期以来一统高校内部管理,已形成了系统而严密的行政管理模式,学术委员会所代表的一种外生的、促发的民主管理机制、学术权力,还难以有效地嵌入到已有的治理结构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转变观念,强化“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理念

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学术”是大学的灵魂。坚持学术导向,就是要回归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的根本定位,倡导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规范和学术创新的根本理念。目前,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绝非巧合,其中既有历史的渊源,也有现实的束缚;既有外界环境的影响,更有自身体制的原因。近代以来,虽然我国通过模仿西方大学模式建立起了现代大学,但是本质上仍然受到“官本位”“学而优则仕”的传统理念的束缚。学校管理与文化之间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代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的现实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制约着今天的中国人。”[8]

不可避免,学术委员会在本质上同样也受到来自文化层面的影响,从而使学术委员会效力有失公正与客观。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官本位”意识削弱了学术权力,委员成为一种学术身份、学术等级的象征,在高校也就出现了“学而优则为学术委员”的现象,这种观念助推了“官本位”意识而削弱了学术权力;二是“关系文化”影响学术评价公正公允。在传统文化中,“关系”“人情”无所不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充斥着“人情法则”,这种“关系文化”影响深远,容易滋长表决中的人情票、面子票;三是“等级文化”消解了学术权力的独立性。在学术委员会中,“上下尊卑”的等级观念影响着其运行,虽然委员几乎都是教授,但大家的身份意识十分清晰,校领导、“双肩挑”干部和纯学术成员之间,资深委员与新委员之间,其话语权、表意权明显不平等。委员甚至会不自觉地维护校领导的面子,其决策也往往唯行政领导马首是瞻。现代大学如果在这种观念的掌控下,必然对学术发展水平产生影响,不利于学术委员会正常有序地进行。因此要强化两种氛围:

一是强化学术氛围。大学制度与大学文化精神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如果说大学的各项工作和运行制度是重建大学管理体制的外在形式,那么学术精种则是一代代学术知识分子对优秀文化传统的传承,它是大学理念的展示。树立正确的学术理念,就应该从根本上转变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于大学的影响,减弱功利主义、官本位等观念对于大学的影响。高校是由有着共同学术理念的人员所构成的学术共同体,所有的活动都是以学术为依托,并以学术为旨归。学术委员会是高校内部最高的学术权力机构,应该代表全体教师的共同利益,如果没有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作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就无法真正发挥学术权力的本体作用,大学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学术自治。但是,目前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内部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体系模式,出现了学术权力薄弱的问题,更有甚者出现了行政人员和机构全权处理学术事务的现象。树立“学术为本”,贯彻学术精神、弘扬学术价值是重构大学学术治理机制和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强化学术本位,营造包容、宽松和独立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是平衡高校内部学术权、行政权两种权力的重要举措。

二是强化制度文化。任何系统都同时受到内、外部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该系统主要受内部自身因素的影响,就称系统具有“内生性”,反之则称具有“外生性”。学术委员会是随着现代大学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从国外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形式看,有学术委员会、教授会、评议会等称谓,但无论哪种形式,其起源与发展动力都具有“内生性”特点:从零星的“行会”“同乡会”,形成“学者共同体”,再发展为“学术评议会”,不经意间悄然成型,逐渐成为学校内部最重要、最核心的组织机构。这种内生性,不仅表现在其成立、职责权利设定是高校依照自身逻辑自知自觉自主建立起来的,不需要外部权力组织授予,而且表现在其作用发挥的内生性,其运行和作用是建立在尊重学术、敬畏学术的文化基础之上。如前所述,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而建立起来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无、再“浴火重生”的崎岖的、探索的50年,虽然我国高校探索学术自治、教授治学的内部治理结构自我完善从未停歇过,但就性质而言,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具有明显的外生性特点,主要表现在:学术委员会的合法性地位是外部权力组织所赋予的,是国家政策主导下建立的学术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职责权利范围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文件的严格限定,体现着国家力量对于大学的全面渗透,并不以高校学术事务管理的现实要求为转移。可以说,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变迁也始终是在缺乏学术本位文化环境的情况下进行的,更多的是各高校在对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创新与制度模仿中实现了制度变迁,这也导致“学术为本”“学术自治”等理念在制度模仿中相对难以实现。

无论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还是《高等教育法》,对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定位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留下的制度空间还很大,有待于各高校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制度性的探索和完善,进一步做自主决定或自主探索。因此,高校在树立正确的学术管理观念的同时,必须完善规制性规定和制度建设,将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落到实处,努力营造一种尊重学术本位的制度文化,并使之真正成为高校成员的共同信念和行动逻辑。

(二)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内控制度

为了保证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够充分发挥作用,高校需要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体制,合理划分高校各群体的职责与权限,平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资源配置,保证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决策上的审议权、评议权和咨询权等权利的实现。

1.制定个性化章程,体现各校特性

高校治理结构不仅受到历史发展、文化环境等制约,也随着高校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是时代和环境的产物。纵观国外大学评议会制度,各国高校在历史发展中顺应时代变迁的需要而对内部治理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其评议会章程的内容没有固定结构,“内容全面、包罗万象,结合各校实际而各有所侧重,如,杜克大学侧重对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占总章程的63%;南加州大学侧重对常委会规则的规定,占总章程的26%;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则侧重对常委会下设的两个二级委员会工作的规定,占52%。”[9]而通过分析30所案例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构发现,章程的结构、内容均较为统一,明显存在着“受控性”[10],即教育主管部门法律、规程等文本形式直接成为各校办学和运行的具体规范,少有本校特色。

在我国高校外部,《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明确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定位、基本制度和运行原则,各高校应以大学章程和《规程》为依据,立足各校实际、借鉴国内外经验,构建“本土化”的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制定以学术委员会章程为引领、可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履职所需的相关制度体系,包括学术会议制度、决策机制、复议制度以及学术委员会机构建设等。我国高等教育正日趋多样化,实现学术自治、优化内部治理结构的学术管理模式不一而足。教授治学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既有学校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要求,也受到各校教授数量、学术环境的影响。高校类型和规模不同、教授队伍的数量不同,学术委员会制度也应不同,要体现本校治理特点,避免照搬照抄《规程》而千校一面、千篇一律。

2.鼓励多元参与,形成学术民主决策模式

多元参与是高校不同利益主体以表达意见、提供信息、发表评论、提出利益诉求的方式参与并影响学术议事决策和执行的过程,是高校民主化建设的一种重要体现。我国高校的学术自治一直是单纯强调教授治学,反映在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机制上,研究型大学和普通大学也没有明显区别,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在强调发挥教授作用的同时,忽视了中青年教师和学生的作用;在强调教授治学的同时,简单地把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学生权力对立起来;在注重“师生治学”的同时,忽略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多边协调。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高等教育已逐渐由教授治校向多元治理转型,我国高校需要根据本校实际,从单边“教授治学”扩展为“多元参与”,建立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

一是注重教师委员的年龄构成。在综合考虑院系和学科实际的同时,采用老、中、青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不同利益主体参与决策的权利,形成优势互补、知识结构合理的人员结构体系,这是科学化内部议事决策的保障。设立青年教师委员席位,考虑代表构成的广泛性。设计委员自动更替的新陈代谢机制,废除终身制,注重发挥中青年教师的积极性。

二是探索建立学生代表制度。从国外实践看,学生委员制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仅仅参与评议会常设专门委员会,如,“MIT评议会没有学生代表,但其每一个常设委员会都包括了1名学生代表”[11];另一种是全面参与到大评议会和各常设专门委员会,如,“斯坦福大学中,大评议会中有4名学生代表、各专门委员会中都有3名以上的学生代表”[12]。虽然,国外大学“多数情况下学生委员没有表决权”,我国目前设有学生委员的高校也是将学生委员作为“列席委员”,没有表决权、任期为1年且不连任,但学生代表制度体现的是大学“共同治理”的理念,有利于强化学生学术参与能力,能使决策充分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彰显育人功能。

三是实现成员构成广泛性。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办学无论从地域上还是学科建设上都呈现不断扩展的状态,扩大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提高学术议事机制的民主化程度已经成为高校管理的客观要求。“从美国学术自由发展历史来看,政府、教会、校友、捐赠等外在因素,以及学院和大学董事会、校长既充当过侵犯学术自由的角色,也充当过保护学术自由的角色。”[13]这说明,行政管理人员、校外人士在学术委员会发展中同样能做出重要贡献。高校要建立健全包括学生团体、校内外专家团体的听证、咨询、信访等决策参与制度和机制,让不同利益主体充分表达真实想法和个人发展意愿,享有对学术议事机制的建议权、讨论权和质询权,对学术议事会议的组织、实施、决策的执行都享有一定的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对管理效能执行效果和决策满意度的评估权力。

3.优化运行环境,确保相对独立性

学术委员会是高校管理学术事务的最高学术机构,是遵循高校自身发展需要和《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建立起来的。因此必须从国家与高校两个层面共同予以学术委员会“强制性”的切实权力,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保障其相对独立性:

第一,从国家层面进一步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的地位及权力。目前《规程》虽然对学术委员会的性质、职责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但依然不尽完善,特别是对学术委员会的评定权和决策权的发挥途径、对学术委员会与校内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并未给出明确界定,因而在运行过程中极易受到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干扰,也会导致学术委员会缺乏独立地位,因此国家层面还需要为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高校内部需要形成党委监督和领导、学术组织决策、行政组织执行的治理结构。党委组织、行政组织和学术组织是高校内部三类组织机构,其权力交织在一起,从高校内部治理看,这三者的权力关系并不矛盾,而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制衡与监督。行政管理人员需要牢固确立“学术为本”观念,充分认识高校作为“研究高深学问场所”这一不同于其他社会机构的独特属性,肯定学术委员会的地位,为学术委员会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同时,学校要顶层设计系列、完善的制度,确保学术权力运行的法制化、规范化,避免随意性和流于形式,切实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自主履行职责,保证其话语权和决策权。

4.因校制宜设计运行机制,提高制度的“适切性”

《规程》的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着非适切的问题,留下的制度空间还很大,还有待于各校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制度性探索和完善,比如:关于学术委员会与校内其他学术机构的关系处理,关于行政人员参与学术委员会的规定、关于换届连任比例的规定、关于会议议题通知对象的规定、关于议案通过原则的规定等。在强调去行政化的当下,高等教育领域流行着一个似是而非的观念:学术委员会应当排除一切具有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参加,以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由教师组成的学术治理机构。在实践层面,一些高校在对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整时,也明确规定校长等党政领导全部退出学术委员会,此举博得了媒体与大众的喝彩。然而,无论是从逻辑上来推理,还是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实践经验来看,学术委员会都不应该将校长等党政领导排除在外,将校长等党政领导排除在学术委员会之外也不是大学去行政化的必然结果。具体而言,在逻辑上,一方面,特定的党政领导的参与是保证学术委员会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因为他们能够为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输入必要的信息和智慧以提升其产出的质量;另一方面,党政领导的参与能够提升学术委员会产出的执行力,“如果缺乏行政人员的关注,教师评议会很快就变成一个无效的机构。”[14]从《规程》的相关规定来看,它也并没有将校长等党政领导排除在学术委员会之外。事实上,各校发展历史各异、发展现状不同、教授治学水平不一,“党政领导全部退出学术委员会”这一做法未必就有利于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尤其是对新建高校而言。可见,要保证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逻辑处理学术事务以表达、维护学术利益,问题的关键显然不是校长等党政领导要不要参与、能不能参与学术委员会的问题,而是他们如何参与、在其中发挥何种作用的问题。所以,高校可以限制行政权力但也不能矫枉过正,问题的要点在于转变传统的权力观,因校制宜探索建立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学生权力的合理分权、和谐共治的机制。(www.xing528.com)

5.加强规范和监督,促进自我约束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发展历经探索、重建,正处于完善阶段,且不论《规程》的顶层设计还不尽完善,而且,要到达《规程》设计的“顶”也需要长期的努力。当前需要重点完善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理顺学术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据“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定性,学术委员会应统领全校学术事务。其他多种学术组织的相应职能应归并到各专门委员,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履行日常具体事务,并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成为专门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同时可吸收其他人员为委员。要体现专门委员会“专”的特点,细致划分校内学术事务,设置分工较为合理、具体的专门委员会,避免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职能交叉。

二是规范运行规则。要建立会议议题的确立程序,对此可借鉴国外大学评议会做法,成立议程委员会,负责确定议题、会议的有效表决方式;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特别是要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次数;无记名投票易导致学术腐败、责任感弱化等弊端,会议决策的投票形式应实行记名投票,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委员的责任心、使命感,也能避免委员随意弃权;实行公示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成员构成、议事规则、每次会议结果等都应进行公示,以保障全校人员的知情权及监督权。

三是加强委员自身素质建设。作为大学的学术主体,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坚守求真务实的学术态度,树立正确的学术观,以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造诣和专业素养为追求,排除私心杂念,遵守学术道德,勇于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

四是健全监督机制。通过对前述30所案例高校章程文本分析发现,几乎没有高校对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自律有明确要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督机制是一种补偿机制,必须予以重视。对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应采用多种方式、多种途径: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前面提到的公示制实质上就是外部监督,全校师生及其他组织都是监督成员,以提高学术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在学术委员会内部建立督查机制,探索委员履责的考核制、问责制,促进委员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增强学术责任。建立更加全面的复议制度,任何人对学术委员会的决策结果有异议时,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向受理机构申请复议,这也有利于学术委员会的健康发展与学术决策的科学制定。

【注释】

[1]董向宇.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5:124.

[2]刘庆斌,顾建民.美国大学评议会的有效性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2(10):54-55.

[3]郭齐.权利诉求与大学治理——中国大学教师利益表达的制度运作[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155.

[4]王建华.从正当到胜任: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进路[J].中国高教研究,2018(6):58-64.

[5]约翰·S·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2.

[6]张蕊,张义.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学学术治理体系探析[J].中国高校科技,2018(5):48-50.

[7]道格拉斯·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14.

[8]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9-10.

[9]何晓君.中美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比较[J].云南开放大学学报,2015(1):55-60.

[10]孙绵涛,康翠萍.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对立统——学术自由大学本质观的重新审视[J].教育研究,2011(6):52-59.

[11]杨开忠.深化高校学术委员会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4(8):21-24.

[12]杨开忠.深化高校学术委员会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4(8):21-24.

[13]艾景娟.学术委员会与学术评议会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15:38.

[14]转引自熊万曦.论美国研究型大学教师评议会与行政人员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以东北大学为例[J].高教探索,2013(4):52-5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