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术委员会制度尚需要努力从辅助性地位向主导性地位推进
在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在确认“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的同时,却依然规定着学术委员会是“受校长委托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最后需要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同意才能得以实施。学术委员会运行的权力逻辑是:受校党委与校长的领导——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议——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同意——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在这种权力运行模式下,学术委员会所代表的学术权力也就处于“依附”或“附属”地位,以至于在调查中有教师反映:“重构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内涵建设并没有太大影响,老师主动找学校领导提要求才是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最有效途径。”
2.需要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其他学术权力机构与校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绍兴文理学院的改革试点将学术委员会设置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下设派生机构,如教学、科研、人事、学术道德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受学术委员会委托、代表学术委员会履行具体学术评审、学术管理事务。但调查和访谈也发现,目前学术委员会并非该校内部唯一的学术权力机构,除学术委员会外,学校还设有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权力机构。这些学术权力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学术委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如何设置教授参与这些学术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这些学术机构的规则?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
3.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机制尚需完善
根据工作需要,该校学术委员会目前设教学、科研、人才、学术道德等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教学、科研、人才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互不兼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否必须是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否需要吸收其他教师代表参加、是否需要设立学生委员等,还值得进一步探索。但不可否认的是,由十几人的校学术委员会来行使教学、科研、人才等专门学术事务的决策和审议,大学院控制小学院、个别“学术权威”操纵决策、“杂家评专家”的现象还是不同程度存在着。(www.xing528.com)
4.学校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的做法需要因校制宜
该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六条明确规定:学校领导不担任委员。第十三条明确: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投票。目前秘书长由校长担任。这一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委员们具有较高的素养和高度的自律,需要秘书长主持会议的有效引导。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方式有时并不有利于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因为委员在决策时往往易从个人或院系利益出发,如评审、推荐科技创新团队、重点学科、学科基地等学科平台项目和学术荣誉项目,委员们做出的决议容易缺乏全局性和层次性,有时出现了“优亲厚友”现象,失去了学术公正公平。“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5]
图6-1是绍兴文理学院决策权力结构图。
图6-1 绍兴文理学院决策权力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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