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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与其他治理机构的关系及沟通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高校学术委员会而言,一方面,学术委员会与高校内部其他治理机构的关系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它在高校内部治理中的现实表现;另一方面,高校内部的“善治”也取决于内部各治理机构或主体间的关系。由此,对学术委员会与广大教师群体之间的关系作出适切的制度设计,是保证学术委员会具有稳定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与其他治理机构的关系及沟通

无论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组织的属性进行推理,还是从现实制度设计来看,高校内部存在着一种“共治”性的复杂网络。就高校学术委员会而言,一方面,学术委员会与高校内部其他治理机构的关系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它在高校内部治理中的现实表现;另一方面,高校内部的“善治”也取决于内部各治理机构或主体间的关系。

概括来讲,在学校治理中与学术委员会相关权力关系主要包括三对,即与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和校长及其办公会/校务会议的关系、与行政职能部门的关系、与广大教师群体的关系。针对这三项关系应当作出何种制度安排?笔者认为:

首先,就学术委员会与学校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校务会议间的关系来讲,学术委员会要想在大学内部治理中切实发挥自身的作用,显然离不开学校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校务会议这些强权机构的支持,问题在于在学校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校务会议与学术委员会之间进行新的权责配置。在此,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制度设计应当遵循“权责剥离与保留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权责剥离,是指将那些适合由学术委员会担负的权责从学校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校务会议中剥离出来,授予学术委员会;权责保留,是指虽然前述权责被授予了学术委员会,但学校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校务会议仍应当享有最终的批准、认可权责。这样,通过“一剥一授”,既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权责,拓展学术委员会的职权空间,纠正学校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校务会议在相关学术事务上的权责错位问题,同时,通过赋予学校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校务会议最终的批准、认可权责,也确认了学术委员会产出的合法性并提升其执行力。(www.xing528.com)

其次,就学术委员会与行政职能部门的关系来讲,虽然行政职能部门的执行动力主要来自它们与学校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校务会议间的科层等级约束力,但如果在学术委员会与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沟通关系,以保证行政职能部门能够理解、认可、支持学术委员会的各类产出,无疑将提升学术委员会产出被执行的效果和效率。而要达成此目标,相关制度设计至少要满足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保证行政职能部门能够在学术委员会的议事阶段以特定的方式参与其中;二是保证行政职能部门能够在学术委员会的决议生成之后,以特定的方式知悉决议内容及其生成过程与价值;三是保证这两者之间建立顺畅的、便捷的沟通和联系渠道。

第三,就学术委员会与广大教师群体的关系来讲,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合法性从表面上看是来自国家法律、法规,但从根本上讲还是来自广大教师群体的认可。学术委员会在一定意义上是“表达教师群体的学术利益”[3],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也与广大教师群体的利益直接相关。由此,对学术委员会与广大教师群体之间的关系作出适切的制度设计,是保证学术委员会具有稳定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在此方面,相关制度设计应当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应当提供相应的途径以保证非学术委员会成员教师在自愿的情况下能够参与到学术委员会的运行中来;另一方面,应当提供多元化的途径保证广大教师悉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其进行评价、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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