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学术委员会?一个简单的界定即为:它是教师群体参与学校内部治理的重要机构。”[1]无论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域外经验来看,学术委员会的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代表性、民主性和协调性。
第一,学术委员会具有代表性特征的本质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术委员会是由少数代表组成的,这是由人数与效率间的负相关关系决定的,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教师都能够参与学术委员会,否则学术委员会组织将沦为笨拙的低效组织;另一方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满足特定的学术素质要求,这是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关学术事务的职权决定的。从域外经验来看,本文所考查的国外案例大学都没有将全体教授都纳入学术评议会中,而是规定学术评议会委员由通过特定程序产生的、具体有代表性的委员组成。而这种制度安排背后的目的同样在于保证学术评议会运行的高效性。
第二,学术委员会是一个民主性机构。其民主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学术委员会代表教师群体分享学校内部治理权,是大学学校层面治理的民主参与机构;其二,作为代表性机构,学术委员会在其人员组成上应保持必要的民主平等性,即保持人员组成上的院系、学科均衡性,以保证学术委员会的合法性及其产出的适切性;其三,学术委员会的民主性还表现在其运行上,即其议事过程只有保持民主性,才可能使各方利益诉求和主张得到平等的、充分的表达机会,也才能实现有效的利益与价值博弈,进而其最终的产出才可能得到利益相关方的认可和支持。(www.xing528.com)
第三,学术委员会还是一个协调性机构。其协调性本质是与其民主性本质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学术委员会正是因为具有了民主性才具有协调性的。现代大学是一个多元化的组织,其多元化的其中一个表现便是大学内部存在着多个群体,这些群体都有自身特定的利益诉求、观念主张、群体性格和行为习惯。基于此,他们共处同一个组织中,在面临资源竞争时,冲突将在所难免。既然学术委员会强调民主,强调给予各个群体甚至每个个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观点主张的平等机会,同时也追求它所代表的教师群体的利益和主张在大学内部治理中得到顺畅的表达,那么,学术委员会就必然会面对各种冲突,进而也就需要通过协调来消解这些冲突。具体而言,学术委员会的协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学术委员会必须与大学内部其他治理主体或机构保持一种协调性互动,以保证教师群体的利益和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同时保证大学内部实现“善治”;其二,它也需要协调大学内部各院系、学科之间的不同利益、主张;其三,它还需要协调学术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不同利益和主张。显然,唯有实现了这三个协调,学术委员会内部才能实现一定意义上的统一以保证有所产出,同时也才能保证学术委员会代表教师群体发挥实际效用,为大学内部善治的实现贡献专业性能力。
综上所述,学术委员会本质上应当是这样一个机构:它是以少部分通过特定的民主程序产生的教师代表为主体,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地讨论,在尊重、协调各方利益和主张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产出,以此对学校相关事务施加影响,从而为大学内部“善治”的实现贡献教师力量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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