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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术评议会:个案与启示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的来说,德国的大学评议会的法律地位与美国大学评议会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德国大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大评议会和学术评议会的当然主席,有权召集并主持会议,享有否决权。总之,德国的学术评议会也秉承了层层管理的理念,它与校理事会、校长及主席团共同组成了德国大学内部管理体制,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互相制约并趋于均衡化。

德国学术评议会:个案与启示

(一)德国学术评议会发展史

前文论述了我国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史,其中提到了蔡元培效仿德国大学制度起草《大学令》创立教授会,可见德国“教授治校”的传统历史已经非常悠久。

德国的高等教育历史悠久,其大学发展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布拉格大学是德国出现的第一所高等学府,它效仿巴黎大学的自治模式而建立,但是受到当时德国二元政治制度的影响,其大学自治权等行政权力由君主授予,而教学、授予学位等学术权力则由教会授予,整个大学的管理结构带有利益相关者治校的色彩。直到18世纪的哈勒大学(Martin-Luther-Universitat Halle-Wittenberg),政府开始委任教授,这意味着教授的学术权威地位得到政府承认,由此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思想开始在大学内传播。哈勒大学率先倡导学术自由和教学自由,被誉为现代大学的先驱。[21]

19世纪洪堡所开创的柏林大学模式,掀开了中世纪大学的现代转型。洪堡将科学研究与人的培养统一起来,加强了教授在学术管理和大学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由教授主导的学术评议会的大学内部组织结构形式,学术自由得到尊重。随着民主思想和大学自治理论的发展,“教授治校”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1849年德国《法兰克福宪法》在世界上最早将“学术自由”原则写入国家法律,教授在学术管理方面的领导地位和决策地位开始以组织结构形式表现。

1949年联邦《高等教育总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高等学校是公法社团,同时又是国家机构;高等学校在法律框架下拥有自我管理权。”联邦各州遵循《高等教育总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各自分别制定的各州“高等教育法”中对“评议会”均有具体规定。如《柏林州高等学校法》第51条中规定:“学校层面的组织机构包括校长、学术评议会(Akademische Senat)、全体成员代表大会(Konzil)、理事会。”[22]在法律上确立学术评议会是大学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德国大学的最高权力是大评议会,按联邦德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本校教授在这一机构中拥有绝对多数的席位和表决票。这个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选举校长和批准学校章程,包括学术事务以及重大的行政事项的决策。”[23]

1998年实施的《高等学校总纲法》明确规定德国的大学由校长、校务委员会、总长或总长委员会领导。大评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它由本校教授组成,主要负责选举校长、批准学校章程及管理学术事务并做出决策。学术评议会也是学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成员范围涵盖了大学内的各个群体,包括教授、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辅人员。这种高校自我参与、自我管理的模式一直被沿用至今。

总之,德国高等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大学教授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政府并没有过多干涉大学事务,大学也赢得了学术法人的独立和自由。德国大学的学术自治是通过学术委员会实现的,学术自治委员会在中央一级通过大学评议会和原先的理事会行使其职能,而在学校和学院一级则通过学校或教师评议会行使其职能,其本质是通过参与决策行使其职能。教授在德国大学治理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德国的大学曾被称为“正教授大学”。

(二)学术评议会的主要特点

1.法律地位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学术自由写进法律的国家,1849年德国《法兰克福宪法》在世界上最早将“学术自由”原则写入国家法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不仅有学术自由这项原则,而且还规定各州高等教育管理都要以《高等教育总法》为基础。而《高等教育总法》又将州政府的具体监督权和学校的自我管理权写入条文,联邦各州在这两项法律的约束下,通过制定自己州的高等教育法来具体规定学术评议会的各项细则。例如:黑森州2009年颁布的《黑森州高等教育法和TUD法案》就规定学术评议会是全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具有包括教学管理、章程制定、选举校长在内的各项决策权力。总的来说,德国的大学评议会的法律地位与美国大学评议会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2.组织结构

与美国学术评议会不同,德国的大学学术评议会分为大评议会和狭义的学术评议会。前文已经论述到,大评议会是德国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决策一些纲领性的学术事务和比较重要的行政事务,组成人员中教授占绝对主导地位;狭义的学术评议会就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学术委员会,它由多数的教授、一部分学生、少数教辅人员和职工组成,主要负责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审议考试规定、确定校长和副校长的人选等。德国大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大评议会和学术评议会的当然主席,有权召集并主持会议,享有否决权。如果遇到违抗,校长可以解散评议会机构,举行新的选举,以恢复其行政职能。

除了这两个校级管理机构,德国的大学也设立一系列的常设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主要有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以及组织、计划和财务委员会。在学校等级下,各学院都有自己的评议会。

总之,德国的学术评议会也秉承了层层管理的理念,它与校理事会、校长及主席团共同组成了德国大学内部管理体制,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互相制约并趋于均衡化。但是它参与的人员范围更加广泛,不仅体现教授治校,更加体现了全民参与、利益相关者治理大学的理念。

3.人员组成

《高等学校总纲法》规定,校代表大会、评议会以及常设委员会等有关领导机构由教授、学生、学术性协同工作者、艺术性协同工作者、助教以及其他协同工作者等4组人员代表以比例组成,教授在其中占大多数。如:《巴伐利亚州高等学校法》规定校代表大学可以由159名代表组成,其中4类人员的代表比例为6∶2∶1∶2。《柏林州高等学校法》第60条规定:柏林州各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由来自各学部的25名具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其中13名教授、4名在校学生、4名学术助理、4名教辅人员,席位按照师生员工的相对比例来分配并通过选举,评议会成员任期两年。校长主持评议会,3名副校长、行政校长(Kanzler)、全体学部的主任、独立研究机构负责人和各专委会的主任可出席会议,享有发表意见和提出提案的权力。

4.定位职责

德国的校评议会的职责涉及学校几乎所有的事务,包括:决定由学校发布的校规,对学校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正提出意见;提出学校领导人,或学校领导委员会主席和校领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为任命学校临时领导提出建议人选;为任命校务长及聘任常务代表人选提出建议;任命各常务委员会或学校其他机构的成员,依据选举制度和学校基本章程建立选举机构;决定学校发展计划;决定学校组织计划;确定科学与艺术研究的重点,起草关于设立特别研究项目的申请报告;向州政府提出预算报告;经州政府的批准,为各系、各校部机构及学校其他部门分配职位和经费;决定本校财务管理原则;就资助科学或艺术后备人才等的原则问题作出决议;议定设置、改变或取消学科的报告;按学校领导提出的要求,对行政法院的预审程序提出异议;在系务委员会基础上,议定学校聘任教授及聘任兼职教授的报告;决定学校名誉评议员、名誉公民、名誉成员等称号的授予;按学校基本章程的规定决定兼职教师的聘用;审批申请任课权的报告;处理州政府下达的事务;在学校不设立系的情况下,履行系务委员会的职责;为严重残疾学生聘用专职人员。

各学院评议会的主要职责有:组成师资聘任委员会;组织对聘任推荐审核,提出聘任建议;制定授予教授备选资格与博士学位的章程;制定修业与考试章程及修业计划;确定教学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分配和特约报告的安排;对本院图书馆事宜作出决定;作出院长人选的提名和组织选举;其他院内事务处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学院评议会在执行前6项职责时,可以吸收全体教授参与,充分体现“教授治校”的原则。

(三)德国学术评议会运行的案例分析:以柏林工业大学评议会为例(www.xing528.com)

德国柏林工业大学(Technical University of Berlin)是世界著名理工科院校,目前是德国最大的多科性工业大学,属于德国理工大学联盟(TU9)之一,它不仅致力于学术研究,也着力于推广应用研究,其学术排名在世界大学排名中名列前茅。其大学学术评议会在工程院校中具有代表性。

1.人员构成

根据德国《高等教育总法》的规定,柏林工业大学依法产生的25名学术评议会的成员包括了校内各个人群代表,由教授、在校学生、学术助理和教辅人员组成,其中,教授占绝对多数,也包括学生,因为《高等教育总法》第36、37条规定,学校注册的学生是高校的成员,具有在学术评议会等机构中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柏林工业大学第683次学术评议会有12名教授(1人缺席)、4名在校学生、4名学术助理、4名教辅人员出席。”[24]

2.会议运行

评议会会议开展频繁,平均以20天为一个周期召开,由校长主持,评议会成员为当然参会人员,副校长和行政校长以及学部主任和研究机构负责人也参加会议。学术评议会在会议上听取校长汇报重要校务信息,并做出评价。柏林工业大学第683次学术评议会“由校长主持,3名副校长和行政校长、7位学部主任以及8位独立研究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校长主持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的16项议程,还通报了柏林工业大学和欧洲创新与技术研究所之间的合作等情况”。[25]

从学术评议会与学校行政负责人之间的关系看,校长主持学术评议会,同时有义务为学术评议会提供最新的重要校务信息。柏林工业大学的教授由州政府聘任,工资及研究经费直接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获得,学术助理和教辅人员的薪酬一般由教授支付。由于教授在财政上不依附于校长,因此校长很难对学术评议会成员的表决施加行政方面的影响或干扰,这使得教授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表决权,但校长有义务和权力指出、批评、取消乃至否决评议会所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校长运用行政权力也并不单纯是被动地执行和服务,在执行学术评议会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也可以通过绩效评级等手段予以纠正,以帮助学术评议会成员提高决策能力与水平。

3.职责权限

《柏林工业大学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术评议会的人员组成、权利义务以及具体的运行方式,同时也下设了包括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等在内的多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学术科学管理,并通过评议会章程细化了各个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这是将《高等教育总法》规定的学术自我管理权进行细化。

根据《柏林工业大学章程》规定,学术评议会拥有审议决定学校的考试条例、学习条例、学位条例、学籍条例、招生人数、专业设置、专业变更、课程设置等方面的事宜的权力,对涉及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各学部发展规划、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学校财政预算草案、学校内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学校设备配置计划、研究机构变更和撤销、科技合作协议批准等事务拥有审议权。如,第683次学术评议会审议听取了由建筑环境与规划学部主任提出的《关于修订柏林工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说明》,表决结果是18票同意、3票反对、3票弃权,获得通过。[26]

4.表决方式

根据德国《高等教育总法》规定,柏林工业大学学术评议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代表了全校师生的利益,他们围绕大学治理和学科建设进行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按每人一票的方式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到会的情况下,过半数投票通过的决议才有效。

需要补充的是,校长、副校长、学部主任以及其他行政负责人也拥有学术知情权,可以参加会议,其参会的目的在于对审议的议题和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与评议会成员进行更好的沟通与交流,以利于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的协调,但这些人员并没有投票表决权,以此来保障学术权力不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和制约。

总体来说,德国的大学学术评议会的管理结构与职能与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大同小异,只不过在评议会成员的选拔上更广泛。但是不得不提的是,它们都已经对学术评议会做了细化的规定,并形成了层层制约的管理结构,促进了学术自治。

(四)德国大学评议会发展的主要启示

德国大学学术组织治理模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与风格,一度成为各国相互借鉴模仿的对象。从德国大学学术评议会发展以及各个高校评议会人员组成、职务等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学术权力在德国大学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政府与学校相互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补充,学校自主办学。在德国,大学教授既是学校老师、科研人员,同时又是国家的公务人员,这就把大学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但是,高等学校却享有充分的自由,各州政府除了为大学提供经费以外,并不过多地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这就给了学校充分的自主办学权,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管理本校事务。

(2)实行“教授治校”,体现大学本质。德国大学在学校管理上实行自主管理,大学不仅有处理学校绝大部分事务的权力,而且在教学和科研上享有充分自由。根据德国《高等教育法》,各个大学都按照一定比例组成各级委员分管不同事务,但无论怎样,教授都是占绝大多数比例的,拥有较大的权力。这样使得教授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力,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去开展工作,促进大学能够进一步向“理想大学”发展。但是,不得不提及的是,德国“教授负责制”也有缺陷,大多数教授很难获得“教授”职称,更不用说是“正教授”了,所以德国大学所实行的“教授治校”还仅仅停留在小部分人掌权的层次上,并没有真正做到充分的民主。

(3)国家立法保护大学评议会的发展。德国的大学评议会制度得到了德国法律的保障,使其能够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在不同的时期,德国都秉承着“教授治校”的传统,在坚持“洪堡精神”的基础上,对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制度予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1976年,原联邦德国颁布《高等学校总纲法》,规定德国高等教育实行总长、总长委员会制。1985年,修订《高等学校总纲法》,明确德国高等学校由校长或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制)或者总长或总长委员会(总长委员会制)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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