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历史可以说是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但是源于西方中世纪的大学组织,无疑是当今高等教育的基本组织形式。中世纪大学与东方等其他高等教育组织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不是帝王皇家的御用机构,而是被视为学者之家的自有学者行会。最初是大学师生根据出生地区和生活兴趣分别组成若干个“同乡会”负责管理师生的非学术性事务,根据共同研究兴趣分别形成若干个“学院”负责组织教学和考试。“大学”一词的本意是universitas,正是行会之意,其直到14世纪末才逐渐具有今天机构意义上的大学含义。今天用于表达教授会或者学部的faculty,源自阿拉伯语的facultas(才能),即教授某种科目的能力,其中中世纪大学所表示的正是教师们特殊的专业组织。
被称为“先生大学”代表的巴黎大学,就是这种学者的行会。为了脱离巴黎圣母院的控制,罗马教皇特使于1215年制定了巴黎大学的运行章程,授予了大学的学位独立授予权等一系列法人特权,使得大学人员与神职人员地位等同,不纳税金,不服兵役等,他们甚至可获教会法院的轻罪豁免,并有罢教权。1231年章程较1215年章程相比,以法定形式赋予并进一步扩大了大学自治权,实现了质的跨越,大学至此开始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授予学位权。与此同时,国王颁发了特许状,巴黎大学取得了法人资格,成为真正意义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团体。(www.xing528.com)
由于中世纪的特殊历史背景,文化传播职能事实上成为教会所垄断的专职,大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教会的延伸,大学的宗教性十分明确。反过来,大学也因其宗教传播功能而得到教会的庇护。这样,巴黎大学,很快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为其他地区所效仿,成为欧洲其他众多大学的样板,享有“大学之母”之称。例如,布拉格大学、维也纳大学,均为效仿法国巴黎大学自治团体的模式而创建。尽管它们的创建过程并不完全等同于巴黎大学的学者自发,而是由封建邦国或城市当局所建,但其办学模式上基本遵从巴黎的学者自治思想。其中,君主授予大学的自治权、司法审判权等事务管理权,教皇则授予大学的教学权、考试权、学位授予权等学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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