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结束后,国家开始恢复和调整高等教育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出台,以保证高校的重建和正常运行。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也开始复苏并进行改革,政府开始将办学自主权归还给学校,教师开始重新获得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学术委员会也随即恢复,标志着我国高校学术管理制度建设开始步入正轨。
1978年10月,教育部出台《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暂行工作条例》),重新规定了高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取代“文革”前形成的校务委员会制;同时,该《暂行工作条例》第51条提出高校“设立学术委员会”[22],其主要职责是:在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与主持下,对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科研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查、鉴定科研成果;评定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教授、副教授晋升工作的审议;主持校内学术会议,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但该《暂行工作条例》并未对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产生方式、运作规则等具体细节作进一步说明。
之后,“文革”前初步建立了学术委员会的高校开始恢复建设,如:1978年11月上海交通大学成立第二届学术委员会(第一届于1959年4月成立)[23],1979年北京邮电学院成立第二届学术委员会[24]等,还有部分高校开始新建学术委员会(见表3-1)。
表3-1 “文革”后部分高校恢复的学术委员会的定位与主要职责
(续表)(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
①吴贻谷.武汉大学校史1893—1993[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307.
②《重庆大学校史》编委会.重庆大学校史(下)1949.10—1994[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173-174.
③方惠坚,张思敬.清华大学志(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404.
④复旦大学校志编写组.复旦大学志第二卷1949—1988[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140-141.
⑤《南大百年实录》编辑组.南大百年实录中央大学史料选(下)[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525-526.
⑥杭州大学校史编辑委员会.杭州大学校史1897—1997[M].杭州大学校史委员会,1997:129.
从表3-1可以看出,这个时期成立的高校学术委员会,是处于党委和校长领导之下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各校对其具体职责的阐释也是紧紧围绕《暂行工作条例》展开的,学术委员会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在此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发布的各类文件、政策中没有再对高校学术委员会作进一步的系统规定,有且仅有对其部分职能的局部表述,比如:1982年8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于培训中学教师、行政干部的具有师范性质的高校,如有条件可以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研究、教学交流以及教师职称晋升的评审等工作。[25]1983年3月面向国内所有高校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通知》,提出对高校教育等业务管理干部职称评定的组成人员中,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为当然成员之一。[26]同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调整改革和加速发展高等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再一次提出各校要建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方向与成果的评价以及学位评定工作。[27]1988年11月《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中针对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工作方面的职责,提出学术委员会应参与学校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审议和鉴定工作,发挥参谋与咨询的作用。[28]1996年10月国家教委发布《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申报人所在的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书进行审查等。[29]
这些文件对学术委员会的局部表述,仅就其在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学位申报、科研等工作方面的补充性、辅助性作用作了宽泛的规定。此外,1978年后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1981)[30]和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1983)等学术管理组织的相继成立,又进一步将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一定“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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