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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制度断裂及治理研究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校务委员会时期:1949—1957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是全面学习苏联经验的阶段。(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时期至1956年,全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该《条例》在规定校务委员会组成成员时增加了教授的名额。但由于学术委员会隶属于校务委员会的领导,职权范围有限。校务委员会等管理组织的职权被革命委员会取代,校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术委员会有名无实,学术管理工作停止正常运行,高等教育发展停滞不前。

学术委员会制度断裂及治理研究

(一)校务委员会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是全面学习苏联经验的阶段。在高等教育领域,对苏联经验的学习主要体现在国家办学体制的确立,以及大规模院系调整的开展。1950年7月,政务院会议通过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3](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对高校的性质、培养目标及组织结构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对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作出规定:首先,规定大学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校(院)长负责代表学校领导全校所有的教学、研究以及行政事务,任免教职工以及批准校务委员会决议;其次,在校(院)长领导下设立校(院)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系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等,通过预算与决算、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决议全校(院)重大事项和学生重大奖惩事项等。此时,校务委员会为校内最高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处理大学内部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这意味着原本属于教授的学术权力被归为校领导全权负责。此外,《暂行规程》还强调了中央教育部对学校基层教研组织的权力:即对学院和学系的设立或者变更,研究部、所的设立等事项,必须经由教育部决定或批准。

同时通过的还有《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提出全国高等学校由中央教育部统一领导,凡是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等教育的指示、方针、政策和重大事件决定等,全国高等学校必须执行。1953年5月,政务院会议通过《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重申了中央教育部对全国高校的统一领导[14]。可以看出,建国初期以《暂行规程》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确立了代表中央政府的教育部对高等教育事业的统一领导权,确立了中央政府对高校设置和其重大事件的决定权,及高校内部的校长负责制,高校的学术管理权力被集中在以校长为代表的学校行政部门,而对高校学术人员参与学校管理方面,并无陈述。

1956年教育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提出“在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席,全面负责讨论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学衔授予问题”。但是通过深层研读,其实高校学术委员会职权与校长职权已经融为一体。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时期(1958—1965)

至1956年,全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共八大开始,中央开始逐渐加强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组织制度建设及加强党的领导等工作的重视,对高校的领导体制也提出了新规定。

1958年,中央出台《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该文件改变了大学内部的领导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对于大学事务的绝对领导。

1961年9月,教育部总结了过去高等教育的经验和教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再次强调了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提出高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5],校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议学校重大事件和问题。除此以外,该《条例》还重申了中央教育部以下职责:高校规模的确定或改变,学制的改变,专业的设置、变更或取消,教师的调动,以及课程与学科体系的重大改变等事宜,必须经过教育部的批准;教学工作必须按照教育部制订、批准的教学方案开展等。该《条例》在规定校务委员会组成成员时增加了教授的名额。

1963年1月,教育部召开了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工作会议,会议强调科研工作是高校工作中的重要部分,高校应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积极地开展科研工作。同时决定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暂行简则(草案)》[16]。该《暂行简则》提出;“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在校务委员会下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和副教授若干人组成,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学校科研年度计划、长远规划以及就科研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校长与校务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审议学校的重要学术成果;指导学校学术刊物的编辑审查。该草案初步提出了关于建立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设想,对其在科研方面的审议权作了简单的规定。当时,有同济大学[17]中山大学[18]、北京邮电学院[19]北京师范大学[20]等部分高校依照草案精神成立了校(院)学术委员会。但由于学术委员会隶属于校务委员会的领导,职权范围有限。(www.xing528.com)

196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21]强调党对教育的领导,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从《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到《高教六十条》,这个时期中央出台的关于高等教育的各种文件,对高校的设置和管理体制进行了初步的制度化探索,但在高校学术事务管理、学术人员享有权力方面,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一,相关文件中没有出现“评议会”“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等词,也没有明确学术人员在学校管理中,特别是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相反对高校行政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和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民国时期的“评议会”“教授会”未能得到沿用。

第二,高校的领导体制从校长负责制到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直到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的试行,不断加强了党在高校中的领导地位。

第三,中央政府通过确立对高校的规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方案等具体事务的决定权来保证其对全国高等教育系统的统一领导。

(三)革命委员会时期(1966—1977)

1966年,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全国上下陷入混乱,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代替了原先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此时的高校,一度停止了招生和正常的教学与科研活动,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校务委员会等管理组织的职权被革命委员会取代,校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术委员会有名无实,学术管理工作停止正常运行,高等教育发展停滞不前。

总体来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革”结束前的30年中,高等教育的宏观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高校外部,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建立起了集中管理模式,以党委、校务委员会为代表,全面管理高校的各项办学权力;同时,在高校内部,学术事务的管理权被收回,教师的学术权益需求没有制度化的表达和处理机制,学术权力全面萎缩,高校学术事务管理的原有制度消失,而新的制度尚未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处于断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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