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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摘录环境学导论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3条 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20条 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摘录环境学导论

(摘自79年11月1日全国通用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生产或不生产;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4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观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5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6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7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8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9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10条 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11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第12条 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第13条 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表1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注:①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②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③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④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第二节 给水卫生

第14条 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15条 生活饮水用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放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16条 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

注: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 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17条 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 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

第18条 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有害物质。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2条的规定。

第19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境。

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排入厂内同一排水管道

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20条 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体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1条的要求。(www.xing528.com)

第21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体。当其排入地面水体后,下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注:①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断面处,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

②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③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95%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污水按排出时最高小时流量计算。

表2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第22条 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不能发挥稀释能力或不宜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时,排入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21条表2、表3的要求。

第23条 水力排灰、冲渣、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21条的要求时方可排入地面水体。

第24条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等。

表3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注:表2、表3所列各项指标和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防止渗漏。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入处理设备前,不得采用明渠。

第四节 废渣处置

第25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渣,应积极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利用有害工业废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废渣堆放或填洼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26条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有机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严禁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

第三章 车间卫生

第一节 防尘、防毒

第27条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

第28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

(二)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三)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第29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害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第30条 产生汞、砷等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第31条 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井不得敷设有毒液体的管道。

第32条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续表4—1

续表4—2

注:①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②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③工人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短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上表规定的浓度时,可与省 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放宽:作业时间1小间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到50毫克/立方米;半小时内可达到100毫克/立方米,15~20分钟可达到200毫克/立方米。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小时以上。

**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宜不超过1毫克/立方米。

***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粉尘。

④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第33条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本标准第32条表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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