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比赛的产生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联,它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有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如儿童具有自发参与和接近玩耍和游戏的心理要求,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幼儿的个人玩耍,要逐渐发展成为与同伴一起的,且具有简单规则的游戏,最终加入到组织化、带有社会性的体育比赛之中来。
许多体育比赛项目的形成过程表明,最初只不过是人们业余时间进行的简单玩耍,经过加工整理,产生了简单的规则和裁判方法,逐渐成为局部区域的民间游戏。有些民间游戏再经过某些社会组织的认定,并确立文字的规则,规范场地、器材,就正式转化为体育比赛项目。
体育比赛与其他许多文化现象相比,有着许多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一)竞争性与排他性
社会中的竞争是指人或各种类型的团体,为了统一的追求目标而进行较量决出胜负和优劣,并进行利益的再分配。体育比赛中的竞争是社会竞争的一种基本形式。体育比赛竞争的目的是为击败某种对立物。对立物可以是一个具体事物,如一座山、一道海峡、一个岩洞,也可以是一项记录、一个人或一个团体。
体育比赛还有强烈的排他性。体育比赛竞争的结果只产生一个冠军,这就要求参加体育比赛的各方要通过训练,不断提高自己的身体技能、心理水平、战术意识、团队精神,以及把握机遇的能力。
(二)具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手段
竞赛规则是保证体育比赛开展公平竞争的法律性文件。它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为基础构成的。在民主法治社会里,它与其他法律形式一样,保证了人与人之间以契约的形式相联系。竞赛规则的核心是对等,它不承认除身体、心理、技术以外的任何不平等,如种族、财产、地位和阶级等。(www.xing528.com)
竞赛规则要保证体育比赛结果不确定性的尊严。体育比赛和音乐、舞蹈、戏剧、电影、杂技表演不同,不是按既定的乐谱脚本或设计来实现的。因此,具有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因而可以给每一个参与者以平等的机会进行较量,以平等的地位参加角逐。
体育竞赛单靠规则作文字上的制约,由运动员自觉执行是不够的,还必须靠一定的社会控制来实现。这就是执行规则的裁判、检查、仲裁系统。有时候还必须借助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这一点是体育比赛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的标志,也可以由此区别于一般的游戏活动。
(三)追求既定的功利目标
体育比赛,是明确且强烈追求一定功利目的的,而且这些功利目的是公诸于世的。体育比赛首先要靠规则来确定比赛各方的强与弱、快与慢、高与低、多与少、重与轻、长与短、大与小等的差别,然后决定胜与负。随之而来的是给优胜者颁发锦标、奖章、物质奖励,以及其他的社会荣誉和社会利益。这种奖励和表彰是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辛勤劳动的肯定和报偿。
体育比赛的功利,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产生、确定于对抗,经过一定形式的社会承认,结论不容置辩。第二,确定过程直接而又迅速。一个比赛过程结束,功利结果立即兑现。
(四)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国际上,有以国际奥委会为统领的各种体育组织,各国也都设立了体育比赛的管理机构。各国国情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比赛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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