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辞典辞语之编纂,其步骤有二,即关于(一)资料之去取与(二)解说之体例是也。兹分别说明之。
(一)关于资料之去取通常编纂辞典,辄恐资料不足,此书适与相反,惟苦资料过多,去取之标准难定。即有标准,亦往往不忍割爱,盖先后搜罗资料多至七百余万卡片,其中常见之条文,每条固有多至数百卡片者,而罕见之条文每条或仅一二片,故全部条数虽末及点明,然按每条平均卡片四张约计尚合实际。于是七百余万之卡片中,至少含有不同之条目一百八十万。查《中山大辞典》编纂计划,所收辞语以六十万为限,是则所有资料中,只能取其三分之一,而去其三分之二。编纂之初,虽经详加考虑,定有去取标准,然编稿者多至二十余人,复校者不下十人,兴趣不同,宽严各异;最后纵由总校者定去取,终以一人精力有限,恐仍不免超过限度。
(二)关于解说之体例辞语大别为三类;即(1)辞藻,(2)各科名辞,(3)固有名辞;其解说亦各类不一。兹分述之。
(甲)辞藻之解说,至少括有释义与举例二段。释义在我国旧名辞中固不易恰当者。经子中单辞片语,往往为专家学者聚讼多时,而莫衷一是;矧以少数人之学识,尽举旧籍中一切辞语而释之,其未能尽允洽,自无待言;惟生当斯世,借清人治经之所得,与历代诠释子部要籍者之见解,利用客观方法——归纳而胪列之,不作武断之决定,如此网罗诸说,以供参考,较诸仅举例句不复释义者,效用当有进焉。大辞典全部除辞语属于故事者,其意义已于举例中说明外,余无一不有释义。至举例则有先出者取其最先出,有互相发明者依序并列,有不同者分立他义或并入他义。然无论何种例句,莫不举其所从出书籍之篇名或卷次,俾参考者得进向原书考证。
(乙)各科名辞之解说条例,除首注其西文术语及以一二字代表所属学科外,纵因篇幅所限,条数又极多,未能一一为详尽之解说,然于必要之性质效用率阐述无遗。遇有重要辞语,则一条之解说辄多至万字或数千字,视一般百科全书之解说有过之无不及,即视专科大辞典亦未稍逊也。抑大辞典分条极细,就“一”字范围内之“一般”二字所统属之法律条文观之,计有“一般主义”“一般竞争契约”“一般诽谤罪”“一般诬告罪”“一般诉讼条件”“一般诈欺罪”“一般背职罪”“一般刑法”“一般强制执行”“一般强盗罪”“一般破产主义”“一般破产申请”“一般预防主义”“一般恐吓罪”“一般习惯性”“一般负担”“一般行为能力”“一般私行拘禁罪”“一般代理”“一般伪证罪”“一般特许”“一般侵占罪”“一般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免除”“一般租赁”“一般伤害罪”“一般宣告”“一般窃盗罪”“一般湮灭证据罪”“一般减轻”“一般法”“一般法学”“一般遗弃罪”“一般渔业权”“一般没收”“一般过失”“一般滥用职权罪”“一般权”“一般权利能力”“一般加害”“一般杀人罪”“一般救贫法规”“一般故意”“一般掳人勒赎罪”“一般抢夺罪”“一般国际法”“一般毁弃损坏罪”“一般人”“一般分别共有”“一般无效原因”,等五十一条,字数合一万三千余,平均每条约二百六十字,以分条言,固视现有任何法律大辞典为细,以内容言,亦视一般专科辞典为详。他如以“一氧”二字所统属之化学条文论,计有三十五条,字数合九千八百余,平均每条二百八十字。以“一时”二字所统属之西医条文论,计有八条,字数合一千七百余,平均每条二百十字。以“一次”二字所统属之算学条文论,计有三十六条,字数合九千七百余,平均每条二百七十字。此外各科大致准此。故大辞典内容各种科学条文,分之固成专科大辞典,合之则无异百科全书也。
(丙)固有名辞之解说体例,与各科名辞大致相同,除本国者不注西文外,其说明详略亦视重要程度而定。惟此项名辞数量极多,其属于我国者,人名概常有别称,地名更恒分新旧,为求体例划一,检阅便利起见,曾经订定如下之标准:
(A)人名
(a)帝王,爵位
(1)列入正史之帝王隋以前者以谥法为主(如汉武帝,隋文帝),唐以后者以庙号为主(如唐太宗,明成祖);其例如下:
1、追封之帝仍以姓名为主,但谥号另作附见条(如曹操为主条,魏武帝为互见条)。
2、汉代诸帝王之谥,不必如“孝”字,如孝惠、孝文、孝武,均作汉惠帝、汉文帝、汉武帝;但南北朝之北魏,北齐不删“孝”字。
3、隋以前帝王之未得谥者,从其封爵(如齐之东昏侯,魏之高贵乡公)。
4、唐以后帝王之未有庙号者,始用谥法(如晋出帝、周恭帝、元泰定帝、元顺帝、明惠帝)。
(2)割据之主,以姓名为主,其庙号或其他称号作互见条。
(3)异姓封爵以姓名为主,其别号封爵及谥均作互见条。
(4)同姓封爵依世系为序,括为一总条,另按各人姓名分列互见条;其有特殊事迹者以其姓名为主,而互见于封爵之总条。封爵总条之编法,先列封爵名;如不止一人者则用1、2、3、4、标别之。每一项中先列时代,次姓名,再次家世(如某人子等)或封爵原因,再次受封于何年,最后注其来源,例如:
(高密王)1、汉,刘弘,广陵厉王子,宣帝孝始二年封。(见汉书王子侯表)(www.xing528.com)
(5)同姓封爵有谥者分别括入总封爵条之各项,但较著名者可将封爵连谥作一互见条。
(b)普通人名
(6)人名编辑之次序如下:1、时代,2、籍贯,3、字号,4、家世,5、经历,6、著作,7、坟墓。
如一条中有二人以上,或人名以外尚有其他含义者,则须于第一人之时代前加“人名”二字。例如:
(高飏)(1)谓高飞而去也……
(2)人名。1、宋临安人。……2、清仁和人。……
又如外国人而欲冠以我国时代者,则须于时代下加一“时”字。例如:“唐时高句丽人”。
(7)生卒可查得者尽量补入,其地位在籍贯下,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1243—1307),前(1273—1371)等。仅知卒年者作(—1317),仅知生年者作(1273—)。
(8)凡典史,县丞,主簿,教谕,守备等除一官以外并无事迹者不取。又孝子,节妇之不甚著名者亦不取(但宋以前从宽采取,元以后外官取自知县以上,内官取自主事以上)。
(B)地名
(1)凡属地理之联字,最初分别标明“山名”“水名”“地名”“县名”等字样,照引原书,而地名已改变者于其末加案语,例如:
(山名。《清一统志》“在甲县”,按甲县即今之乙县)
其未改变者不必加案语。
(2)地名之为州,郡,国,县,府,道,山,川,城,镇者,加州,郡,国,县,府,道,山,川,城,镇等字作为主条(如高阳郡,高阳国,高阳县,应各以“高阳郡”“高阳国”“高阳县”为主)叙述其沿革。另立一总括条,综列各项,例如:
(高阳)1、郡名。见“高阳郡条”,2、国名。见“高阳国”条,……
(3)侨置州郡,应并入州郡条(如高阳侨郡应并入高阳郡条,另作附见条)。废郡,废县,废城,故城,均作为附见条,而以其资料并入各该郡县城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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