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特点
1.从评估的依据上看,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有它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结果处理等都应该符合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2.从评估对象来看,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不仅涉及教育内部,还涉及教育外部。《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因此,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包括义务教育学校自评、乡镇政府评估、县政府评估、省政府验收评估,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复核评估。
3.从评估的性质来看,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具有浓厚的行政性,是一种 “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要对义务教育建立督导、考核和奖惩制度,因此,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如果作为对义务教育进行督导的一种行政手段,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政功能。
4.从评估结果的处理来看,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强调将评估结果与奖惩直接挂钩。现代教育评估在评价结果的处理阶段一般要完成:通过数量统计分析、特征分析、综合分析等形成总括性的评估结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分析诊断问题,向有关方面反馈评估信息供决策参考,以及无评估等四项基本任务,强调评估信息的反馈功能,而并不强调区别优劣,鉴定分等功能,不主张将评估结果与奖惩直接挂钩。而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责现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失职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对有关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考核制度,对实施义务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县 (区)或乡 (镇),予以表彰奖励;对实施义务教育不力的地方,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显然,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不仅要作出明确的合乎法律的结论,而且理所当然要为考核和奖励提供依据,对违法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二)评估原则
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是加强义务教育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实施的巨大动力,它不仅要能准确地测出某个时刻某个地区义务教育的现状水平,为领导机关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而且要能及时反映和解决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把竞争机制引入义务教育的实施过程。实行推进式评估,是加强义务教育管理、推动实施义务教育进程,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的关键。为此,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导向性原则
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首先是对义务教育属性、目的、方向,甚至大政方针的诊断。因此,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的评估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在局部上都应紧紧把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以 《纲要》为指针,严格执行 《义务教育法》,以素质教育为核心,按教育规律办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在这个大目标的控制和指导下,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体系具有对义务教育进行方向性管理和指导的作用。
2.科学性原则
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其评估的程序应特别强调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见人见物,重视数据,尊重客观,克服主观随意性。其评估指导既要注意到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的全部内涵,又注意抓住其主要因素;既符合义务教育的法规和要求,又要面向实际,承认差别。其评估的方法应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的有机结合,从 “质”与 “量”的结合上充分显示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水平。其评估结论要充分反映义务教育的多重性、复杂性以及螺旋推进的特点,既看现实状况,又看过去的基础和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一个地区某个时期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3.整体性原则
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体系要针对义务教育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特点,坚持系统性的整体评估思路。在评估指标坚持“投入 (条件)——转化 (管理)——产出 (质量与效益)”的设计思路,背景评估、投入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等指标并举,避免以 “四率”高低或办学条件优劣来评估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的片面性和弊端。同时,在评估过程中,将前置性评估、形成性评估、总结性评估结合起来,既注重成果的评定,更要依据目标,重视过程的考核与改进,将学校自评、乡县测评、督导验收等的信息反馈,以及评估结论等方面统一起来,使各种因素交互影响,置于评估的总体和全过程中,以利于促进义务教育的整体推进。
4.可行性原则(www.xing528.com)
从结构上来说,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必须为 “纵横结构”。“纵”为实施义务教育三类不同地区,以体现分类指导、分类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横”为评估指标系统,按项分条提出具体要求,按要求确定分值。“纵”“横”结合,使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体系呈台阶式,有起点,无终点,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过程和推进奖励式评估,避免 “一刀切”的僵化式评估。同时,在这个纵横结构的评估体系中,在坚持量化评估的前提下,对那些导向性的、难以量化的指标项目实行等级评估,对一些难以定等的计分项目实行总结评议式的印象评估,使其具有较强的具体操作可测性和简便实用的可行性。
(三)评估模式
根据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的特点和原则,结合国际教育评估的模式及国内义务教育评估的基本做法,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宜采用美国管理学家斯塔弗尔比姆 (L.D.Stufflebeam)提出为 “CIPP模式”。该模式由 “背景评估 (context evaluation)”、“输入评估 (inputevaluation)”、“过程评估(process evaluation)”、 “成果评估 (product evaluation)”四部分组成,背景评估在于形成决策,输入评估为组织决策服务,过程评估指导实施决策,成果评估为再循环评估效力。
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的CIPP模式应主要包括:
1.背景评估
背景评估是一种前置性的诊断性评估,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析和判断乡 (镇)和县 (区)所宣布实施的义务教育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其主要包括自然背景评估和社会背景评估两部分,其中社会背景评估主要包括社会经济背景评估和社会人文背景评估,是背景评估的重点内容。背景评估一方面通过分析义务教育的实施目标是否符合该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而对其作出价值判断,同时为义务教育实施的决策提供信息,可以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决策的有效性,并形成实施义务教育的操作性计划方案或检验其有效性。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基本上没有背景评估这一内容,忽视了背景特别是社会经济背景和社会人文背景对实施义务教育及其质量与效益的影响,没有将义务教育及其评估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大盘子之中,缺乏社会统筹性。
2.输入评估
输入评估也可以称之为 “投入评估”或 “条件评估”,其主要目的是分析判断该地是否具备实现所决策实施的义务教育目标和必要条件,是对实施义务教育投入质量的价值判断。输入评估的主要指标应主要包括:学校的设点布局能否充分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图书、仪器、资料等办学条件能否充分满足义务教育的需要;师资的数量、质量、结构等能否满足义务教育的需要;教育经费的数量与来源以及社会对义务教育的支持等等。一般而言,高质量的输入是高质量的产出的保证,因此,对输入评估的四大类指标均应以 “硬指标”设置,并加大对政府责任评估的力度。
3.过程评估
过程评估在于分析与发现该地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成绩、经验及存在问题,从而对输入的转化水平和实施义务教育过程的完善程度进行价值判断,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改进决策和工作的依据,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激励性。过程评估的指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教育过程的完善程度,包括办学指导思想,教育方针的贯彻,课程设置、校风、教风与学风、办学特色等;二是管理过程的完善程度,包括组织机构、管理思想、管理体制、规划计划、各项工作管理、中心校的示范辅导作用等等;三是执法过程的完善程度,包括对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动员教育、动员入学、制止流失、特殊儿童教育措施、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执法等。加强过程评估,有利于加强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教育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有利于贯彻 《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因此,要努力克服现行义务教育评估体系忽略过程评估的做法,加大过程评估的力度,建构义务教育评估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
4.结果评估
结果评估之目的在于判断实施义务教育目标的达成度,从而为鉴定、考核、奖惩提供依据,为义务教育的再发展提供反馈信息,是一种终结性的评估。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的结果评估指标至少包括:一是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如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15周岁人口和17周岁人口初等教育与初级中等教育的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等等。二是义务教育的质量,如各年级升级率、小学毕业率及升学率、初中毕业率、学生行为规范合格率、学生体育锻炼达标率、学生学科成绩合格率、近视率等。三是义务教育的社会效益,包括毕业生的反馈、家长的反馈、上一级学校的反馈、用人单位的评价及社会舆论的评价等等。同时,应结合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过程的一些 “热点”问题和困惑之处,设置一些监控指标,以确保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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