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予以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障的国民教育。由此可知,义务教育是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强制实施的国民教育,具有强制性;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义务性和均等性 (或平等性、或公平性)。而在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均等性三个基本特点中,均等性更具有本质性,是研究与实施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的前提。
教育机会均等或称教育权利平等,在教育史上,包括三个阶段和方面的内容,即政治上教育权利平等的理想、受教育者之间入学机会均等、受教育者之间教育成功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是个历史概念,它与国家的发展水平,尤其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背景紧密相关。我国政府早在50年代就提出了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80年代中期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本世纪末实现这一目标。这说明了我国所能达到的最高教育机会均等的水平,超过这个水平,国家无力承受,也不属于国家认定的教育机会均等范围。同时也意味着本世纪末,我国公民将在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基本实现教育机会均等。
坚持均等性原则研究和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必须坚持在普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确定均等与质量的评估指标。首先要考虑是使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均等的入学机会,并以提高入学率、巩固率、降低留级率、辍学率等评估指标规范之。其次,要考虑的是受教育者的成功机会均等,即提高质量问题,这是教育均等目标的真谛所在。由于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总是有差别的,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差距很大,受教育者的才能、禀赋也有差别,因此,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教育成功或教育质量方面所能享受到的均等,只能达到保证其具备基本文化科学素养这样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即在保证基本文化科学素养水准的基础上,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而我国的实际状况是,教育质量上的不均等远比入学机会的不均等要严重得多。实际上,没有基本的质量保证,入学机会方面的均等只能是表面的、暂时的均等;只有大面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才能确保教育均等原则的真正实施。因此,关于教育质量方面的指标,诸如各科合格率、体育达标率、行为规范合格率等指标,是义务教育与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的核心所在。(www.xing528.com)
坚持教育均等性原则研究和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还需要从社会条件、教育政策、教育改革等方面综合设计,充分发挥教育评估的功能。一般而言,教育上的不均等是由经济上的不均等产生的,而教育的不均等又可能加剧社会经济的不均等;教育改革往往成为社会改革的一种积极因素,有助于推进消除社会不均等的社会进步和改革过程;教育改革必须与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改革同时进行,才有可能缩小社会不均等的作用。因此,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评估,首先要有助于建立教育均等与社会进步的双向驱动机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次,要有助于教育政策的合理选择,使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政策选择建立在综合政治、经济、文化诸因素的基点上,分类指导,分类推进,整体优化。第三,有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其兼顾均等,质量、效益的平衡。从而以现有的教育资源为基点,通过实施均等的九年义务教育,使每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潜能得到最佳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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