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 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满足作为群体的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的物品,它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是指那种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其消费并且排他的产品,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费的竞争性是区别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标准。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在《经济学》一书中,将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定义为: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商品,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因而无法排除他人共享。他认为公共物品是正外部性的极端例子。通常又称为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就是纯粹的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有三个属性:第一,公共物品在一组消费者中是不可分割的;第二,公共物品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第三,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私人物品是满足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的私人需求。对私人物品来说,物品的特性表现为:首先是可分割性;其次是竞争性。再次是排他性。私人物品可以将拒绝付费的人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准公共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形式,他们既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又有私人物品的特征,包括具有竞争性但不排他性消费的物品和具有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的物品。准公共物品数量最大、最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为了保存丰富生物多样性,维持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如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从而为周边地区提供新鲜的空气,良好的生存环境,充足的水源,肥沃的土壤,提高当地居民的农业收入,这是自然保护区功能的一种体现,属于典型的外部经济现象。因此,与其他公共物品相比,自然保护区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特别是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两个方面表现出很强的外部性。正是因为这种显著的正外部性,使得私人缺乏生产和提供这类公共物品的动力。并且,自然保护区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很难以货币的形式在市场上体现出来,即使这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货币的形式在市场上度量,也很难保证投资者和经营者在短期收回成本和获取利润,因为自然保护区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大程度上表现为间接的、长期的效益。如果这种效益在短期内得不到直接补偿,私人供给公共物品就可能是无利可图,这样私人企业也就不可能参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
自然保护区提供的典型公共物品有:水源涵养、储存碳和保护重要的栖息地等。典型的私人物品包括:狩猎、钓鱼和采集非木质林产品。另外,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引起了负外部性,特别是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引起的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矛盾越显尖锐。
2.1.1.2 可持续发展理论(www.xing528.com)
可持续的发展概念在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中被提出,这次会议宣言强调了人对于环境的作用,认为人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其塑造者,人类的计划行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得到重视,此次会议还提出了“合乎环境要求的发展”“无破坏的发展”“连续的、可持续的发展”等概念。20世纪80年代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日趋广泛流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1981年将其明确表述为“改进人类的生活质量,同时不要超过支持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的含义。在发展的概念中纳入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系统负荷能力,意味着发展的问题从一个代内的范畴扩展到了代际间。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由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主持,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有影响力的报告,其中从发展的公平性、持续性和共同性“三原则”出发,对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带有定义性的解释: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这一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对随后的发展和研究产生巨大的影响。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共有183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并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以与会者宣言的形式确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否定了工业革命以来高投入、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1994年,在埃及首都开罗召开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形成了《关于国际人口与发展的行动纲领》,其中强调了人口因素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是人”这一观点,对《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作了重要的补正。在人们对人口与经济、资源和环境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由于人是发展的主体,不断改进人类的生活质量成为了发展的目的,所以,这一思想的最终落脚点仍回到了人本身。面临政策、市场和来自自然科学的三大危机,究竟应该如何发展,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指出,必须重新定义发展的内涵,也就是说,要通过有效组织社会资本,进一步扩展人类的选择机会及能力,以便于在尽可能平等地满足当代人的需要的基础上不损害后代人的需要。研究者们的目的在于能够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时也不会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因此,必须要强调维持或提高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完整性。并且,人类生命可以在经济体系和生命系统的动态作用下得以无限延续,人类个体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承与繁荣都能得以实现。
对于可持续的发展观而言,一部分人的生存和发展不能以另一部分人的无法生存和发展为代价,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不能以后代人的无法生存和发展为代价,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能以非人类的无法生存和发展为代价,由此,新的发展观应该包括生存和发展的普遍性和可持续性。可持续发展强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15届理事会的接受和认同。其核心内容表现为:一是要发展,要满足人类的发展需求;二是不能损害自然界支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能力。因此,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了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模式,还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与自然环境的诸多方面。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它提倡鼓励经济增长的经济观,即通过经济增长来提高当代人福利和经济生活水平,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和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和质量,宣扬建立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基础上的持续经济发展;同时,它主张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观,即发展是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同生态和环境相协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另外,它主张社会公平分配的社会观,既满足当代人又满足后代人的基本需求。
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自然保护区发展与管理中的应用。自然保护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而生活在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社区多保留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难免对保护区资源进行利用和破坏,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和社区经济发展的矛盾由此而产生。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效益和环境,会影响资源的保护,但是,片面强调保护环境而忽视经济发展的做法会制约社区的发展,因此,任何一种做法都是片面和极端的,要做好保护区管理和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反对这两种倾向,尤其是要注意后一种状况的发生,如果当地居民的生活不能得到保障,终将很难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可持续发展”理论既要关注“需要”,也要重视对需要的“限制”。满足需要,首先是要满足贫困人民的生活基本需要;对需要的限制主要是指对未来环境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限制。根据这一观点,管理者应该处理好两个问题,即“社区对资源的需要”和“掠夺式资源利用的限制”,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把经济发展作为基础,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作为条件,实现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发展,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进步。
2.1.1.3 参与式发展理论
“参与式”管理理论的来源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梅奥等人在霍桑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人”的假设,认为:“人是独特的社会动物,只有把自己完全投入到集体之中才能实现彻底的‘自由’。”作为管理者,不仅仅要用规章制度来管理,适当的时候,还要使人参与社会生活、学习社会规范、履行社会角色并获得社会的认可,使管理人性化,使得组织更加具有活力。20世纪70—80年代早期,这一理念在东南亚和非洲国家逐步得到推广和完善,并形成了参与式农村评估(PRA)、快速农村评估(RRA)、参与式评估与计划(PAP)等方法和工具,80年代后期至现在,参与式理论得到了快速推广,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农村工作模式。参与式发展理论是指“通过一系列正规和非正规机制直接使公众介入决策,培育对发展的‘拥有意识’或‘主人翁意识’以及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使发展干预的对象全面参与发展干预的规划、涉及、执行、监测和评估的决策过程的一套发展理论、时间和方法体系”。它强调群众自主参与项目政策制定、实施、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强调当地群众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中的主人,要在外来者的指导和帮助下,培养自我发展的能力,形成自我意识,自主解决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在这一概念框架下,新的发展理念摒弃了传统发展理论中的以“经济增长”为中心,而强调以“人”为发展中心,以可持续性为发展目标,这一理论将传统发展理论中所忽视的弱者和边缘人群当作是发展过程的主体,主张只有人的发展在发展中得到强化,才是可持续发展,这正是对传统发展理论的反思与批判。吴训峰指出:参与式发展是农村发展的一个有效方法,尤其注重了人的发展。农民是农村社会发展中的动力,任何农村发展的源动力都来自于社区的内部,来自于社区的主体—农民,这是农村发展“内源发展理论的观点”。参与式发展的实践认为,来自于农村社区外部的所有信息、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外部干预)只能对社区发展起到辅助的、帮助性的作用,而要真正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所有的外部干预变成农民内源的发展动力,即农民要充分认识并接受外部干预的选择,并把它当成自己的发展承诺,才能增加农民对社区发展的拥有感。否则,农民只会把发展项目看成是国内或国际发展机构的事,看成是所有外来人员的事,这样的发展就不可能具有可持续性。“参与式发展”在中国的发端是由福特基金会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的,在一些国际机构和组织的推动与支持下,我国境内开始广泛兴起参与式发展的研究与实践活动。经过30余年的探索,目前参与式发展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并且日渐成熟,其应用范围涉及与农村发展有关的乡村建设规划、扶贫、森林资源管理、小流域治理、生态旅游等各个领域,与传统方式相比显示出了极大的优越性。在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中,当前所采用的“抢救式”自然保护发展模式没有对自然保护相关方的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社区居民不但没有在保护区的发展中得到利益,相反,原有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还遭受了损害,这必定引发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鉴于此,在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就应当充分考虑自然保护的相关利益方,尤其是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参与式发展作为保护区的发展理念,强调社区居民积极、主动地参与,使社区经济和群众融入自然保护工作之中,让社区群众成为保护区发展的主体,把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这样才会有利于自然保护工作的开展,保证保护区和社区发展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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