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开始,“两免”覆盖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在“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范围内所有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因此尽管制定了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杂费的管理办法,实际上起作用的只有寄宿生生活费管理办法。为确保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工作制定了暂行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1)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的范围和对象为:国家贫困县(包括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农村学校及红寺堡开发区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学生中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882元)的学生。(2)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天补助1元,补助天数确定为280天,每生每年可享受生活补助280元(其中:春季130元,秋季150元)。(3)有关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通过有效途径在学校及社区范围公开有关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对象和条件等。(4)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拟订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登记造册,并附本人申请表报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查。经审查确认后,由市县(区)教育部门按学校汇总,报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和财政厅(教科文处)。(5)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区)上报的应资助的寄宿学生人数拨付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6)学校收到市县(区)拨付的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兑现到寄宿学生。(7)各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建立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兑现制度。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的伙食费补助,不得发放现金。对于学期中途辍学的寄宿学生,在辍学期间停止给予生活费补助。(8)自治区下达的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要统一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自治区拨付各市县(区)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资金,财政部门要直接拨付各学校。(9)自治区拨付给各市县(区)的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全部用于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一经发现有截留、挪用、滞留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10)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定期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区)要保管好相关资料备查。(11)各市县(区)要设立并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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