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两免一补”政策从2001年开始试行,2005年开始全面实施。政策范围覆盖宁南山区8个国定贫困县、红寺堡开发区、吊庄移民区,自治区扶贫范围的灵武市、中卫市山区的农村学校,川区绝对贫困户、孤儿、五保户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免收杂费。这项政策覆盖中小学生50多万人,占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80%左右。平均减免教科书、杂费小学生每年160元,初中生每年260元。同时,对上述地区寄宿的小学生和初中生,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882元的,每天补助1元生活费,补助天数为280天,每生每年可享受生活费280元(陈晓东,2005)[6];2006年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仍然是2005年实施的范围。
为了落实中央提出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形成了本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6)[7]。(1)全部免除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免收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2004〕201号”文件确定的“一费制”标准(含信息费、取暖费)共同承担。补助标准是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68元,初中每生每年220元;县城小学每生每年240元,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免费教科书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06年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是寄宿学生生活费每天补助1元,补助天数确定为每年280天,每生每年可享受生活补助280元(其中春季130元,秋季150元)。2006年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是国家贫困县(包括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农村学校、吊装移民区学校及红寺堡开发区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学生中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882元)、川区农村学校中民政部门确定的特困救助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学生和吊庄学校的困难家庭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以市县负担为主,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收杂费的同时,先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自治区本级共同负担。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按照国家规定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是我国西部省份,中央对该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较大,“两免一补”政策实施的力度也比较大,从2005年起在宁夏“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范围内,“两免”覆盖了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2006年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施,政策范围内的学生家庭通过免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减少了教育支出,一部分学生还得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宁夏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使两免费用更有保障,并且使学校正常运转经费得到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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