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大致经历“政府包办为主”—“分级包干、分级管理”—“以乡为主”—“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四种投入体制(贺沁源,2006)[2]。2005年中央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行了改革(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2005)[3]。中央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内容有:(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各省(区、市)制定的本省(区、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由中央适时制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中央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1)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机制。(2)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3)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区、市),2005年秋季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4)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区、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5)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差额全部落实到位。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www.xing528.com)
2005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中央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免收学杂费,减轻了学生家庭学杂费负担。提高并以转移支付形式兑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了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保证了“两免一补”资金的到位,尤其是“两免”资金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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