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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安防工程预算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在工程结算中应调整;调减的在工程结算中不调整。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在工程结算中调整工程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如当前实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安防工程预算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款清算。工程结算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分阶段(进度)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

分阶段(进度)结算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根据各施工阶段完成的内容,经建设单位(业主)或监理人中间验收合格后,发承包(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工程结算方式一般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单价合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定,并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总价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和确定,并约定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是除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外的价格形式合同。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计算、确定的方法。

(一)工程结算的编制

工程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

1.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结算的编制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包括工程项目范围和内容要求、分部分项工程价格、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等,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计算方法等。

(1)工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和内容要求编制

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工程项目的范围和施工内容应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中因设计变更等调整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列项,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变更确认程序和调整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2)工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编制

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列项和价格进行编制,工程量应根据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数量计算。

(3)工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费用取费标准和计算方式编制

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对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取费计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和计算方式编制。对于其他项目费中的专业工程和专项措施暂估价、标化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等暂列金额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并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4)工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计算方法编制

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等,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确认程序和调整计算方法进行编制。结算中应提交真实、合法、有效变更签证凭据。

2.工程结算中有关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变化的合同价款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金调整的,工程结算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在工程结算中不调整;调减的在工程结算中应调整。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在工程结算中应调整;调减的在工程结算中不调整。

(2)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

①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工程结算中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

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在工程结算中调整工程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相关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规定进行列项、计量。

(3)综合单价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结算中对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调整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按照以下的原则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照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增加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时应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与本条目第③项相同。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如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通过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如果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因按照本条目第③项原则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下浮率=(1-报价÷预算价)×100%

注: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需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如当前实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综合单价异常处理

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或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况,该投标综合单价为单价异常。

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部分,按照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照本条目第③项原则调整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部分,按照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照“综合单价调整”中第③项原则调整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5)措施项目调整

因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

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照“综合单价调整”的规定执行;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组价;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

(6)价格波动的合同价款调整

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以下“价差调整”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价差调整是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可采用抽料补差法或造价指数法进行调价。

抽料补差法价差调整是指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对应月份的信息价,与基准价相比扣减风险费用后,计算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价差,调整合同价格。

造价指数法价差调整是指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因素和调整办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相应工程造价指数,调整合同价格。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造价指数法价差调整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不应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权重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7)其他项目费调整的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总承包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金额计算。

计日工应按照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8)不可抗力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的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

工程结算的编制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4.工程结算费用表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工程结算费用表如表7-1所示。

表7-1 工程费用结算表

(二)工程结算的审核

工程计算的审核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还需要由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1.工程结算的审核内容

工程结算审核首先应审核工程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包括结算资料递交手续、程序是否合法,结算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真实以及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继而,需要对工程结算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审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

(4)建设单位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用;

(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价差计算;

(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产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8)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2.工程结算的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审核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时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审核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核。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核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核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核。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核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核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工程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的方法,严禁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分析对比审核和经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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