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应缴纳的税金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另外,按有关规定缴纳的建筑税、增值税等,税金应计入工程造价之内。
1.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加工修理业等和其他各种服务业或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建筑安装的营业收入额是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营业税率为3%。
2.教育费附加税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按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即国发(1986)50号文],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基数,教育附加率为2%。
3.城市建设维护税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此种税,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
在原来的规定中,专用基金不纳税。根据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即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精神,将现行建设工程税金的计算基数改为建筑安装工程全部费用,不再剔除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队伍迁移费。(www.xing528.com)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指出规费标准和税金根据“计价依据”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计算。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指出的安装工程税金、规费费率如表3-4和表3-5所示。
表3-4 浙江省安装工程税金费率
注: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表3-5 安装工程规费费率
注:民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按各市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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