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计划利润指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文和计施(1988)474号文件规定的施工企业的计划利润,包括原来的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
建筑产品生产是社会物质生产的一部分,它在生产过程中创造新的价值,因此必须有产品的价值。虽然建筑产品生产与其他商品生产有许多不同的地方,计费方法也与其他商品不相同,但也是一种商品。国家为了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收益,决定从1980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按预算成本的2.5%向建设单位计取法定利润,作为施工企业收入的一部分。
技术装备费又叫施工技术装备费,是施工企业购置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装备的费用。原来的规定是按工程预算成本的3%计取。
为适应招标投标竞争的需要,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从1988年1月1日开始,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利润率暂按工程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7%计算。安装工程的计划利润率,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计划利润暂定为工程直接费中人工工资的85%。计划利润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工程招标标底时计入工程造价,但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差,不应作为计划利润的基础。实行计划利润后,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
施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的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修厂和运输队等企业,其产品或劳务价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可计取计划利润,但不应超过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4%。施工企业内部不实行独立核算、不按预算定额结算的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修厂和运输队等企业的产品和劳务价格中,不应计取计划利润。
县级以上集体施工企业的计划利润,不得超过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2.5%,县级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建筑队及由农村建筑队联合组成的集体建筑公司不计取计划利润。(www.xing528.com)
实行计划利润后,施工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增添机械设备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生产发展基金。对某些工程建设中必需的大型专用机械设备,一般向大型机械施工企业或其他企业租赁。情况特殊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概算中列支购买,租给施工企业使用。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指出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可依据承包人的企业定额或“计价依据”,并结合工程情况分析确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指出的安装工程利润费率如表3-3所示。
表3-3 浙江省安装工程利润费率
注:1.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包括其他非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
2.单独消防及单独智能化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安装工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