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均性原则
定额水平应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体现社会必要劳动的消耗量,即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大多数工人和企业能够达到或超过的水平。既不采用少数先进生产者或先进企业的水平,又不以落后生产者或企业的水平为依据。
定额水平要与建设阶段相适应,前期阶段(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定额水平应反映平均水平,但还要留有适当的余地;而用于投标报价的定额水平宜含有竞争力,合理反映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如施工定额应按企业平均先进水平确定。
因此,定额水平应反映出先进合理的设计,成熟有效的施工工艺、施工管理,以及大多数企业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可以达到的水平,即“社会平均水平”。
2.基准性原则
针对各类不同的工程实践情况,定额要概括、抽象出一般数量标准,因此,定额的“标准”是相对的。不能要求定额编制得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只能要求其基本准确,或总体准确。定额项目(节目、子目)按影响定额的主要参数来划分,粗细适当,步距合理,且科学设置定额计量单位、调整系数及附注等。(www.xing528.com)
3.简明性原则
在保证基本准确的前提下,定额项目不宜过细过繁,步距不宜过小过密;对于影响定额的次要参数,可采用调整系数等办法,简化定额项目;尽量做到粗而准确,细而不繁,便于操作使用。为了便于开展国内外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定额在表现形式、内容组成、子目设置等方面,要逐渐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
4.共性与个性结合原则
共性是指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建设方针和经济发展要求,统一制定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具体组织和颁发全国统一定额,颁发有关规章和条例细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定额的分项、名称、编号,统一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名称及计量尺度。
个性就是在共性的基础上,各部门和地区可在管辖范围内,结合自身特点,依据国家规定的编制原则,因地制宜编制各部门和地区性定额,颁发补充性的条例细则,并加强对定额的经常性调整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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