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成内容
(1)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
(2)集镇迁建补偿费。
(3)城镇迁建补偿费。
(4)工业企业迁移补偿费。
(5)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
(6)防护工程费。
(7)库底清理费。
(8)其他费用。
(9)预备费。
(11)有关税费。
二、计算标准
水库征地移民补偿费计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SL 290—20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发的有关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政策和规定或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征用土地附着物(房屋、专项设施等)补偿标准等规定计列。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指库区(水库征地区、浸没区、塌岸区及其他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内农村移民迁移和相应设施迁建的补偿费用。包括:
(1)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建价格计算。
(3)农副业设施补助费。按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
(4)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费。对移民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小型水电站、抽水泵站、排涝泵站、灌溉渠道、输变电工程、水库、水塘等设施,按原有规模和标准,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扣除可利用的设备材料后计算。
(5)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按照调查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各种设施及设备的数量和原有规模,分项计算。物资搬迁费及搬迁期间停产损失费,按照迁移距离、搬迁时间、停产状况分项计算。
(6)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按照重建原有房屋和搬迁原有设施进行计算。
(7)基础设施补偿。包括移民安置区的新址征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青苗补偿)、三通一平、场地挡护等费用。
(8)移民搬迁费。包括移民个人或集体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补贴,一般按迁移距离、物资数量、运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
(9)其他补偿费。包括移民个人种植的零星果木、树木补偿及其他必要的补助。
(10)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应结合生产安置规划分析确定,过渡期按1~3年考虑。
注:库区的其他影响区主要是指受水库淹没影响需要随迁的区域。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
集镇迁建补偿费指集镇居民、工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迁移及相应设施迁建的补偿费。包括:
(1)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费。包括新址征地及地面附着物、移民搬迁和场地平整等项目,按规划设计的实物量和工程量分项计算。
(2)对外交通及集镇内道路恢复费。包括连接镇外道路、码头(渡口)工程、镇内街(巷)道等项目,结合迁建规划设计分项计算。
(3)公用设施恢复费。包括集镇新址供水、排水、防洪、供电、照明、电信、广播电视、环卫、农贸市场、消防、绿化等项目,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迁建规划设计分项计算。
(4)居民迁移补偿费。包括居民个人所有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运输费和其他补偿费,按照上述“(一)”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5)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按照上述“(一)”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6)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按运输距离、物资数量和运输方式计算。
(三)城镇迁建补偿费
城镇迁建补偿费指城镇居民、工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迁移及相应设施迁建的补偿费。包括:
(1)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费。按上述“(二)”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2)对外交通及城镇内道路恢复费。包括连接城镇外道路、码头(渡口)工程、城镇内主(支)街(巷)道等项目,结合迁建规划设计分项计算。(www.xing528.com)
(3)市政公用设施恢复费。包括给水、排水、防洪、供电、邮政、电信、市话、广播电视、环卫、农贸市场、消防、绿化等项目,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结合城镇迁建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
(4)居民迁移补偿费。按上述“(二)”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5)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不可搬迁的设施和设备补偿费,按原有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物资设备运输费及停产损失等费用,按运输距离、物资数量和运输方式和停产时间分项计算。
(6)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按上述“(二)”的有关规定分项计算。
(四)工业企业迁移补偿费
(1)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费。按上述“(二)”的规定分项计算。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不同结构类型、用途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重建价格分项计算。
(3)设施补偿费。包括各种基础设施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按调查的实物数量或迁建设计工程量分项计算。
(4)设备补偿费。包括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费。不可搬迁设备以设备评估的价值为依据计算补偿费,对闲置的设备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给予补偿。可搬迁设备仅考虑设备的拆卸、安装和调试费用。
(5)搬迁运输费。按运输距离、方式分项计算。
(6)停产损失费。按计补的项目和停产时间分项计算。
(五)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
专业项目包括受淹没影响的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设施、取水工程、水文站、测量永久标志、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1)受淹没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的恢复改建补偿费。按原线路的等级、标准和选定恢复改建方案的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
(2)航运设施复建补偿费。根据蓄水前的通航情况和港口、码头渡口等原有设施的规模,考虑蓄水后结合库周城镇、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的规划设计,分项计算补偿费用。
(3)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按复建或其他处理方案分项计算。
(4)库周交通恢复费。根据水库蓄水后库周居民点规划分布情况,对必须恢复和增设的道路、渡口、桥梁、码头分项计算。
(5)文物古迹保护(迁建)费。按确定的保护(迁建)方案所需费用计列。
(6)其他项目补偿费。包括农、林、牧、渔企业、军事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测量永久标志等项目,应根据各项目的淹没影响实物指标和迁移复建或保护的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迁建或恢复补偿费。
(六)防护工程费
按照选定的防护工程方案设计所需的费用计列。
(七)库底清理费
按库区清理专项设计所需的费用计列。
(八)其他费用
包括勘察规划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评估费、征地管理费、征地勘测定界费等。
(1)勘察设计科研费。指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所需要勘察、规划、设计及科研费用。按水库淹没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费的直接费[(一)至(七)的合计数,下同]的2%~3%计列。
(2)实施管理费。指移民实施机构的工资、办公、差旅等经常性管理费用。按直接费的3%计列。
(3)实施机构开办费。指移民实施机构启动和运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要的费用。根据移民规模和机构人员定编情况,按直接费的0.5%~1%计列。
(4)技术培训费用。指为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需要的费用。按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的0.5%计列。
(5)监理监测评估费。监理费主要为对移民搬迁、生产开发、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等进行综合监理所发生的费用。监测评估费主要为对移民搬迁过程中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按直接费的1.0%~1.5%计列。
(6)征地管理费。按直接费的2.0%计列。
(7)征地勘测定界费。按直接费的1.0%计列。
(九)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按照(一)至(八)的合计数乘以费率计列。费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为15%,初步设计阶段为10%,技施设计阶段为5%。
(2)价差预备费。按照国家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物价变动趋势,适时调整和发布的年物价指数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建设期融资利息
(十一)有关税费
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林地的植被恢复费等。是否计列这些税费及计列标准,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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