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部供电线路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编制。
一、主体建筑工程
(1)主体建筑工程概(预)算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主体建筑工程量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项目划分要求,计算到三级项目。
(3)当设计对混凝土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应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温控措施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确定指标后,按建筑物混凝土方量进行计算。
(4)细部结构工程。参照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表确定,见表9。
二、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表9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表
注 表中综合指标包括多孔混凝土排水管、廊道木模制作与安装、止水工程、伸缩缝工程、接缝灌浆管路、冷却水管路、栏杆、路面工程、照明工程、爬梯、通气管道、坝基渗水处理、排水工程、排水渗井钻孔及反滤料、坝坡踏步、孔洞钢盖板、厂房内上下水工程、防潮层、建筑钢材及其他细部结构工程。
三、房屋建筑工程
(1)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房屋建筑面积,用于生产和管理办公的部分,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用于生活文化福利建筑工程的部分,在考虑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情况下,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枢纽工程:
投资≤5000万元 3.0%~3.3%
5000万元<投资≤10000万元3.0%~2.0%
10000万元<投资≤50000万元2.0%~1.5%
50000万元<投资≤100000万元1.5%~1.1%
投资>100000万元0.8%~1.1%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0.5%~0.8%
注:在每档中,投资小或工程位置在乡镇以外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2)室外工程投资,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5%计算。
四、外部供电线路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
(1)内外部观测工程按建筑工程属性处理。内外部观测工程项目投资应按设计资料计算。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按照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当地材料坝 0.9%~1.1%
混凝土坝1.1%~1.3%
引水式电站(引水建筑物)1.1%~1.3%
堤防工程0.2%~0.3%
(2)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3)其余各项按设计要求分析计算。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设备费和安装工程费组成。
一、设备费
1.设备原价
以出厂价或设计单位分析论证后的询价为设备原价。
2.运杂费
分主要设备运杂费和其他设备运杂费,均按占设备原价的百分率计算。
(1)主要设备运杂费率见表10。
表10 主要设备运杂费率表 单位:%
设备由铁路直达或铁路、公路联运时,分别按里程求得费率后叠加计算;如果设备由公路直达,应按公路里程计算费率后,再加公路直达基本费率。
(2)其他设备运杂费率按设备费的6%~8%计算。工程地点距铁路堆货场小于30km者费率取下限,大于30km者取上限。
3.运输保险费
按有关规定计算。
4.采购及保管费
按设备原价、运杂费之和的0.7%计算。
5.设备费计算
运杂综合费率=运杂费率+(1+运杂费率)×采购及保管费率+运输保险费率
上述运杂综合费率,适用于计算国产设备运杂费。国产设备运杂综合费率乘以相应国产设备原价占进口设备原价的比例系数,即为进口设备国内段运杂综合费率。
设备费=设备原价×(1+运杂综合费率)
6.交通工具购置费
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建设项目初期生产管理单位正常运行必须配备的生产、生活、消防车辆和船只。
计算方法:按表11中所列设备数量和国产设备出厂价格加车船附加费、运杂费计算。
表11 交通工具购置指标表
注 1.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级别请参照水科技〔1996〕414号文《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其他工程根据需要适当配置。
二、安装工程费
安装工程费按设备数量乘以安装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金属结构设备(制作)费和安装工程费组成。
编制方法同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一、导流工程
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二、施工交通工程
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四、缆机平台工程
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五、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施工仓库和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两部分。施工仓库,指为工程施工而临时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包括监理)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室、宿舍、招待所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
不包括列入临时设施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项目内的电、风、水、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木工、钢筋、机修等辅助加工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1)施工仓库。建筑面积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单位造价指标根据当地生活福利建筑的相应造价水平确定。
(2)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1)枢纽工程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I——房屋建筑工程投资;
A——建安工作量,按工程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和乘以(1+其他施工临时工程百分率)计算;
U——人均建筑面积综合指标,按6~10m2/人标准计算;
P——单位造价指标,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计算(元/m2);
N——施工年限,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合理工期计算;
L——全员劳动生产率,一般不低于60000~100000元/(人·年),施工机械化程度高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K1——施工高峰人数调整系数,取1.10;
K2——室外工程系数,取1.10~1.15,地形条件差的可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K3——单位造价指标调整系数,按不同施工年限,采用表12中的调整系数。
表12 单位造价指标调整系数表
2)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本身和其他临时工程)的百分率计算,计算标准见表13。
表13
注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小或工期长者取上限,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大或工期短者取下限。
六、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按工程一至四部分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不包括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1)水利枢纽工程(含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小型水电站工程)和供水工程3.0%~4.0%;
(2)灌溉工程(含渠道上的建筑物)、长距离输水管道工程、泵站、水闸、船闸等单项建筑物工程1.5%~2.5%;
(3)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及水库防汛道路0.5%~1.5%。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www.xing528.com)
一、建设管理费
(一)项目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开办费
对于新建工程,其开办费根据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和建设单位定员来确定。对于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原则上不计建设单位开办费,但在项目实施中,必须重新组建建设管理机构的,可根据具体定员人数计算。
(1)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见表14。
表14 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
注 1.供水、河湖整治、堤防及灌溉渠(管)道工程按总工程计算,不得分段分别计算。
2.定员人数在两个数之间的,开办费由内插法求得。
(2)建设单位定员标准见表15。
表15 建设单位定员表
续表
注 1.当供(引)水、灌溉或排涝、大江大河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包含有较多的泵站、水闸、船闸时,定员可适当增加。
2.本定员只作为计算建设单位开办费的依据,与建设单位的组织形式及实际编制人员无关。
3.工程施工条件复杂者,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4.泵站、水闸、船闸等单项建筑物工程,指不属于调水、灌区工程,而是单独修建时需成立建设单位的定员人数。
2.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表见表16。按一至四部分投资及建设单位开办费的百分率计算。
表16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表
3.工程管理经常费
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百分率计算。
新建工程 1.5%~3.0%
改扩建、加固工程1.0%~2.0%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500万元以下的取大值,3000万元以上取小值,在500万~3000万元之间通过内插法计算。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
监理费用计算期:从临时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计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规定计算。对计费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小于500万元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表17确定。
表1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注 计费额在两者之间的,采用内插法计算。
(三)联合试运转费
费用指标见表18。
表18 联合试运转费用指标表
(四)前期工作咨询服务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计算,见表19。
表1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档收费标准表 单位:万元
注 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及复杂程度,计算咨询服务费时可分别乘以以下调整系数:
1)行业调整系数1.2。
2)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确定。
(五)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
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永久设备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费的0.1%~0.5%计算。技术复杂、建设难度大的项目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二、生产准备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
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0.2%~0.4%计算,枢纽工程视工程规模大小取中值、大值。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取小值、中值。
若工程中含有新建中型以上泵站、船闸等建筑物,按建筑物的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
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2.生产职工培训费
新建工程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0.3%~0.5%计算。
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泵站、船闸等建筑物,按建筑物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参照新建工程费率适当计列。
3.管理用具购置费
枢纽工程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0.05%~0.08%计算。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0.02%~0.03%计算。
中型及以上工程取下限,小型工程取上限。
4.备品备件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0.4%~0.6%计算。中型及以上工程取下限,小型工程取上限。
注:①设备费应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设备费。
②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0.08%~0.2%计算。枢纽工程取下限,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取中、上限。
三、科研勘察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按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百分率计算。其中:枢纽工程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供水工程取0.5%;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取0.2%。
2.工程勘察设计费
(1)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前期工作费。
1)工程前期工作勘察收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52号)的规定执行。
工程估算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可参照表20计算前期工作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表20 工程前期勘察收费标准表
注 投资估算值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基价。
2)前期工作设计收费按相应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算。
四、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具体编制方法和计算标准参照移民与环境部分概算编制规定计算。
五、其他
1.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0.1%~0.15%计算。中型以上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上限。
2.工程质量监督费
(1)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0.18%计算。
(2)梧州市、北海市: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0.21%计算。
(3)其他各县(市)、乡镇: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0.25%计算。
3.工程保险费
按工程一至四部分投资的4.5‰~5.0‰计算。
4.招标业务费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标准计算,见表21。
表2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招标业务费按实际计算,但不应高于招标代理服务费。
5.工程验收抽检费
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百分率计算。
新建水利枢纽工程0.5%。
堤防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含堤闸加固工程)0.2%~0.5%,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小者取上限,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工作量大者取下限。
海堤工程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0.2%。
6.其他税费
依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计列。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水资源报告评价费、地质灾害及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工程安全鉴定费、水利工程确权划定费等。
(1)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按一至四部分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3‰计算。
(2)水资源报告评价费。
(3)地质灾害及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及工程需要参考桂价费安〔2002〕267号文有关费率计算。
(4)工程安全鉴定费。只在进行现有工程的安全鉴定时计算此项费用。可参考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采用实物工作量法加上适当的报告编制费用计算。
(5)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所需的费用,参考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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