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规定和本定额由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
桂水基〔2007〕38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编制的《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和《广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广西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规定和本定额发布之日起,上报初步设计和修正概算的工程,按本规定和本定额执行,不再执行原《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广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桂水电技字〔1997〕73号)和《广西农村水利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编制暂行办法》(桂水电农水字〔1994〕第16号)及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定额配套文件。
二、本规定和本定额发布实施前,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所依据的定额。
三、已经上报初步设计但未批复的工程,且未安排投资计划或年度计划未按概算安排完的工程,按本规定和本定额重新修编工程初步设计概算。(www.xing528.com)
本规定和本定额由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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