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检查点”即为使用者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相关产品最终开发阶段而提交合理注意声明。实施细则第6条谈到五种不同的情形,但是也需要在情形出现时(如最早的时间)一次性作出声明。
这些情形包括:
·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开发获得授权或市场许可;
·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相关产品首次进入欧盟市场之前按要求发出通知;
·欧盟市场首次出现没有市场许可、授权或要求发出通知的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相关产品;
·欧盟内以任意其他方式将利用结果售卖或转移给某个自然人或法人以为开展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涉活动的主体;
·欧盟利用行为已结束且结果以其他方式售卖或转移给欧盟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当使用者即开发产品又试图将产品推向欧盟市场时,上述三类情形可能会首次出现。而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或许会对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而开发的产品寻求市场许可或授权,或在将该产品推向市场前填写所要求的通知,或如果没有市场许可、授权或所要求的通知的时候直接将产品推向市场。(www.xing528.com)
后面两类情形并不直接与将产品推向市场的使用者有关(或意图这么做),但是仍然与其他情形有关。更为具体的是,在第四类情形下,使用者转移或售卖利用行为的结果至欧盟内的其他人,而该使用者的意图必然是将产品推向欧盟市场。当上述主体并未涉及利用(研究和开发)行为但是仅制造产品和/或将其推向市场,该主体则不属于本规则适用范围,正如第二部分第四段所述。因此应由价值链中的最后一位使用者(如规则所确定的那般)来作出合理注意声明。
有关“利用的后果”定义(实施细则第6条第3款所示)也清晰说明使用者有义务仅对能够以利用结果为基础制造产品的下一个主体作出合理注意义务声明且该主体不会继续进行利用(开发和研究)。价值链中不同行为人应与其他主体沟通以为确立谁是价值链中最后一个使用者。类似沟通也要求在包括意图改变的时候进行——例如,当下游行动者改变计划且决定最终不再开展任何利用活动,但是仍将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产品投向市场(例如洗发香波)。而在这种情况下先前行为人有必要做出合理注意义务声明。
而在第五种情况下欧盟利用行为行将结束。该情形比第四种情形更为常见。第五种情形有关利用行为的结果允许产品制造而无需进一步利用,或该结果受到发生在欧盟以外的未来研究和开发活动的限制。“利用的后果”的概念因而要宽于“利用的结果”。
利用的结果:一家法国公司从某亚洲国家获得植物利用许可(该国为议定书缔约国且有可适用的获取措施)。研究活动正在所获得样品上开展。研究非常成功且该公司从植物中发现一种新的活性成分。然后该材料规则第4条第3款所确定的所有相关信息全部转移至一间德国公司用于进一步产品开发。德国公司与比利时公司签署许可协议。该技术转移并不要求任何未来研究和开发活动。依据欧盟立法规定,比利时公司也在产品首次投向欧盟市场之前发出告示。但是,即使该比利时公司并未开展任何研究和开发活动,因此也没有欧盟ABS规则中所谓的使用者,德国公司仍应在产品开发的初始阶段向检查点提交合理注意声明。而这种情况下通常发生在为将产品推向欧洲市场(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d项),当出现利用的结果已经售卖或转移给欧盟中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比利时公司)的情形。
利用的后果:一家西班牙公司从南美某国获得植物利用许可(该国为议定书缔约国且有可适用的获取措施)。研究活动正在所获得样品上开展。研究非常成功且该公司从植物中发现一种新的活性成分。然后该材料规则第4条第3款所确定的所有相关信息全部转移至一间荷兰公司用于进一步产品开发。这间荷兰公司并未继续进行产品开发却将开发后果卖给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有意图继续进行后续研究和开发。荷兰公司应在产品开发的初始阶段向检查点提交合理注意声明。而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欧盟利用行为已经结束且利用后果已经售卖或转移给欧盟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如美国公司)——不管未来欧盟以外的公司如何开展活动(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e项)。
相同公司各主体之间的转移并不被视为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e项、d项有关“转移”的界定,因此也无需提交合理注意声明。
科学论文的发表也不被认为属于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e项、d项有关售卖或结果或后果的转移,因此也无需提交合理注意声明。但是,如果所有规则适用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常规合理注意义务仍应履行。如向后续行为人寻找、保持和转移的义务取决于科学论文的作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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