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定规则所设义务是否适用于特定生物遗传资源,潜在使用者应创设材料是否属于议定书范围或欧盟ABS规则适用标准。上述活动应倾尽勤勉和合理关注。它包括决定材料提供国是否属于缔约方成员国。缔约国清单可在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网页上查询。如果提供者并未在清单目录之内,从逻辑上说下一步应查找其是否有可适用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或规则要求。这也可以在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网页上查询(http:absch.cbd.int)。
为了与《名古屋议定书》第14条第2款保持一致,缔约方有义务向信息交换所提交获取和惠益分享相关的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这也使得使用者和生物遗传资源所辖范围内的主管部门能更为容易地使用提供国规则信息。议定书缔约方也有向信息交换所通知其履行与议定书平行法律措施的义务(第15条至第17条)。以此说来,这也使得生物遗传资源的提供者能够更为容易获得使用国遵约措施方面的信息。从这种方式来看,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便成为一个分享议定书所有信息的主要渠道。
如果信息交换所并无任何关于可适用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信息但是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获取立法或规则要求,或其他情形下潜在使用者认为它可能有用,应与议定书项下创设的提供国国家联络点直接取得联系。如果获取措施是否存在得到确定,国家联络点也应明确该国获取生物遗传资源所需要程序。如果已从国家联络点倾尽合理努力仍未得到答复,(潜在)使用者有必要决定其是否获取或利用生物遗传资源。上述必要的步骤是为了明确已生效的欧盟ABS规则适用标准。(www.xing528.com)
如果后续发现事实上适用于规则的生物遗传资源之前并不属于本规则,未获取的生物遗传资源也应符合可适用获取立法的规定,使用者应被要求获得获取许可或相同文件以及创设共同商定条件或不进行连续利用。在某些情形使用者也会考虑到采取某些超出范围的措施以让人更满意,类似(额外)努力应有助于确定生物遗传资源能够安全地在价值链中使用,他也将提升它们的价值以便下游使用者能够在欧盟ABS规则被彻底检验时获得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优先地位。
当超出本规则适用范围时(更多的是临时原因),没有必要从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获得证明或书面确认。特别是超出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证证据也只在主管部门对使用者遵约情况进行检查时才会被要求。但是,主管部门开展的类似活动是以成员国行政法律规定为前提,通常是就超出规则适用范围的材料进行判断并询问原因。因此也建议保留类似理由和判断的证明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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