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使用者核心义务即为通过合理注意确认他们获得的生物遗传资源符合提供国可适用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或规则要求,以及该类惠益可以在符合任何可适用的法律或规则要求基础上依据共同商定条件进行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规则第4条第1款)。
“合理注意”的概念最初来自于商业监管,它通常适用于公司兼并和收购决策,例如在确定兼并之前对公司资产和责任进行评估。[20]取决于它所适用的背景,对上述概念的理解应呈现不同变化,下列要素被认为属于常见的且在相关研究和法院判决中被反复提到:
·合理注意指的是来自于特定情形下某自然人或实体合理的决定和判断。它是以一种系统性的方式收集和使用信息的活动。它并不能确保特定结果达到完美,但是也需要完全且最佳可能努力。
·合理注意超出规则和措施合理适用范围。它也包括对适用和履行的关注。法院审判经验不足和缺乏实践并不认为是足够的抗辩理由。
·合理注意适用于某些情形——如对危险系数大的活动投入更多关注,新知识或技能要求采用预先实践。
而在适用欧盟ABS规则特定情形下,遵守合理注意义务也能确保获得与欧盟整个价值链内的生物遗传资源必要信息。事实上,这也使得所有使用者能够知晓生物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www.xing528.com)
如果某个使用者——不管其位于价值链哪个位置——对寻找、保持、转移和分析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该使用者将会被认为遵守欧盟ABS规则合理注意义务,使用者上述做法也能避免后续使用者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尽管上述内容并不由欧盟ABS规则调整。
正如前所述,合理注意义务依据不同环境而发生变化。同样在ABS规则实施过程中,合理注意义务也并未对所有使用者施加相同类型的义务,尽管所有使用者均需合理注意,考虑到能力受限,仍然留下某些空间以采取特定措施以在特定环境中实现最佳状态。使用者联盟(或其他有利益诉求的当事方)也能够决定部门最佳实践以对上述被认为最适合的措施进行说明。
作为整体合理注意义务的一部分,使用者也有必要注意到当生物遗传资源给定用途发生改变时,有必要从提供国寻求新的(或改变之前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为新用途创设共同商定条件。不管生物遗传资源是何时转移的,均应当符合受让人签署合同中有关共同商定条件的规定。
如果使用者已履行上述合理注意义务规定,因此满足合理注意标准,但是最终呈现出结果为非法获取前端价值链国家提供生物遗传资源,这也不会导致违反依据规则第4条第1款有关使用者义务的规定。然而,如果生物遗传资源并未按照可适用的获取立法进行获取,使用者被要求获得获取许可或相同文件并创设共同商定条件,或依据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属于不连续的利用行为。这意味着除了上述义务以外,只要明确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已经(未曾)获得满足,规则都提供结果义务。
某些成员国也将引入欧盟ABS规则合理注意义务以外的规定,以适用于违法行为的罚款。使用者在遵守规则的同时应注意到这些措施以避免违反各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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